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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旗戟谈跨境电商税改:风物长宜放眼量

话题主要放在了新税制是否合理、相关操作性如何、是否有优化空间、以及“认识”上。说到认识,在中国有时候常常被视为是一个态度问题,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认识问题。

马旗戟谈跨境电商税改:风物长宜放眼量

今天参加“跨境进口电商税改新政考”研讨会,很有感触。

这个话题当然是由于上月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三部委发布了跨境电商零售进行新税制带来的,文字所限不多述,自行查阅。参会的包括电商平台、海外商家、政府部门或研究机构、媒体等二十人左右。

讨论内容没有放在跨境进口零售电商是否应该收税的问题上面,这个问题已经讨论好几年了,而且4月8日就要正式执行相关规定了,再说应不应该没有意义。所以,话题主要放在了新税制是否合理、相关操作性如何、是否有优化空间、以及“认识”上。说到认识,在中国有时候常常被视为是一个态度问题,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认识问题。

从平台和商家的整体反应来讲,对于新税制制定的基本出发点是肯定的,但对于新税制发布和实施的细节上是有微词的。例如,取消免征税额、2000元(与年度20000元)限额、正面清单、纳税主体的交税手续等等。有趣的是,即便是在这种相对专业的研讨会上,也能看出各家平台公司的竞争和较劲,有的企业不把力气放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上,而是放在含沙射影、指桑骂槐上,放在表决心夸奖自己身上。但,这样是不对的,仿佛这些公司排出来的不是法律或业务专家,更像是参与联合国人权问题讨论的朝鲜斗士。

其间,还有来自海关总署、商务部研究院、中国贸促会研究院的专家也对新政进行了理解性的说明和阐述,从法理上、从政策制定考虑上,等等。总体上很有启发,但,某种程度上却没有能够应对平台或商家提出的疑虑。这也是能理解的,因为他们一来无力改变已经发布的政策,二来今天也非政策制定之前的征求意见,只是研讨。这是我对这个会留下的印象。在这个政策出台前前后后的几年中,我作为非法律人士其实关注大大的,专业小小的,因此在几点问题上,我其实抱有疑问至今。

最核心的是:跨境进口电商的新税制的目的是什么?最冠冕堂皇的说法自然是:跨境进口电商零售作为一种跨境贸易商贸,政府收税是权利、消费者纳税是义务,对于传统一般贸易企业是公平,对于电商行业发展是长远。

有道理!但借用一位与会者的话:从新税制的规定中,没看出国家对于跨境电商的定位,或者说没有看出国家是如何理解跨境电商之于新全球贸易的新形态的意义。其实,我明白他的意思——跨境电商,根本不是传统一般贸易的互联网版本的简单升级类比,不存在所谓与一般贸易税制比较是否是公平竞争的话题。这个,我部分是赞同的,但不是能在这个特定场合和场景下能聊清楚的,或许“电子商务法”未来更给出更加权威的说法。

从我近两天认真学习新税制的认识来看,这个认识是真认识,不是态度。这次的新税制更像是“时到节点不得不”急于推出的东西,简单且略显粗陋。抛开上位法、海关法等等这些专业问题外,我将它的实施表述为“增加政策确定性的同时,却增加了市场和技术的不确定性”。

从增加政策确定性方面,也是有限的。

1,一方面明确了跨境进口电商收税合法合理,另一方面,对并没有解决当下税制是否可能弥补或稳定跨境进口电商带来的税收流失,即对一般贸易“冲击”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

2,本次新税制普遍被认为对保税模式的影响和打击大于代购直邮等,那么保税模式是否依旧受到扶持、是否还是跨境电商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充满不确定,换言之C2C形式的跨境进口是否更被鼓励也似乎更模糊了。

3,现今税制下,是否还将出境海外购物的部分回流引导作为一个重点,是否对此有影响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4,“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及2000/20000限额将在何种条件和何种情况下进行调整(未来调整是必然的),同样充满了不确定性。

对市场的影响同样不确定,表现在:

1,一般贸易(特指进口零售部分)是否会因为此次跨境进口电商新税制而受益,受多大益处,是否满足了一般贸易行业和企业对公平竞争的要求和期望,充满了不确定。

2,在跨境进口电商的市场需求部分,多年来价格因素被排在了前三位,新税制带来的成本上升传导到价格上升,在何种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并在何种程度上对进口规模产生影响,整体市场价格水平变化将有多大(增税不直接等于最终销售价格波动),充满不确定。

3,目前跨境进口电商的从业企业当中,相当部分是小微代购企业,在成本与价格双重影响之下,这些企业的经营与利润情况和市场前景将如何,很不确定。其实平台企业也是一样的 —— 我尤其关注这点,而且认为对于这些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应该建立国家级别的追踪研究,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技术性的不确定,这更多表现在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等配套,如:

1,在4月8日新税制就要实施的情况下,“正面清单”依旧渺如黄鹤,内容不确定。

2,针对小包、拆包等海量包裹的通关核捡工作量大增、效率下降的情况,新税制将其作为制定的部分理由,实施新税制之后是否能够改变却依旧不确定

3,将购买者(消费者)作为纳税主体责任人、单个不可分割超过2000元按一般贸易纳税,但似乎还没有安排好实施细节。

一句话,在“税收、公平、引导、效率”的这几个我能理解的可能的新税制出台的目标,新政的应对似乎大多是简化、模糊、不确定的,更像是为了给某人、某事或某时有个交代,不像是反复酝酿、充分调研、谨慎制定、酌情推出的调调。从3月24日公布,4月8日就急匆匆实施来看,赶着交差、奉子成婚的感觉很强。

话要两头说,不确定或许也不是坏事,也可能比一切定断即便错了再无更改可能要好一些,不过相信不少企业并非完全赞同我的这句话。应该说,新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跨境电商发展的不确定性,因之在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上也会出现各种“不确定”,或许我们需要是对这种不确定的接受和把握,特别地要对未来有一定的前瞻。

说到前瞻,我困惑的是,为什么我的几个问题我都没有找到较为权威和确切的答案,预计:新税制会增加或弥补多少流失的税?对引导海外购物回流的影响程度和比例究竟是多大?一般贸易企业对新税制的“满意”或认同度有多大?跨境电商零售的市场需求幅度和波动有多大?小微企业在新税制下的经营成本和利润影响有多大?等等。我宁愿相信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在此前做了深入细致的统计、研究、分析和预测,尽管我更倾向认为他们或许没有。这不是指责,是困惑。

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跨境进口电子商务、跨境进口零售电子商务,不单单是一个收税税制问题可以涵盖和解决的。新税制的制定部门此次关注焦点是他们解决了一个或几个“问题”,而不是聚焦在关注是否为跨境电商设置了足够充分和长远的税收制度保障。这点,我们要明白。同样,我们不必苛求新税制中的不足,也不必掩盖不足。大家都适应和尝试吧。毛主席说:风物长宜放眼量嘛! 只要记得: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经济形态,不可简单套用老思路就好。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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