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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监管措施设置一年过渡期跨境电商,新政策“卡”在哪儿

实际上,跨境电商的进口渠道,与一般贸易有很大不同。一般贸易通[-3.19%]常都是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所以能够提供原产地证、合同、发票、装箱单,以及相关批文等。但跨境电商的供应链组织模式多为海外“扫货”,即采购团队或买手在海外商超、卖场等大量购买商品,这种模式下跨境电商只能拿到商品的销售发票,显然无法取得原产地证及合同等单证。

有关监管措施设置一年过渡期跨境电商,新政策“卡”在哪儿

经国务院批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的有关监管要求设置一年过渡期,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日前已通知实施。跨境电商新政自4月8日起实施,历时一个多月,为什么要对有关监管设一年过渡期?跨境电商新政究竟“卡”在哪儿?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一纸通关单难倒跨境电商,海外“扫货”拿不到原产地证和合同

“毕竟跨境电商具有贸易属性,新政策对税收作调整我们能理解,但现在跨境电商从国外进货成了大问题,直接影响到行业发展。”一家跨境电商的贸易负责人说,4月8日新政实施后,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要求提供通关单。就是这个“通关单”把他们难倒了。

所谓通关单,是指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对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商品,采购者需提供包括原产地证书和检验检疫证书等材料,化妆品、保健品等商品还须在食药监总局注册备案。企业完成报检获得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后,才能向海关进行报关。

长期以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走的都是这套流程,也没出现过什么问题。可是,为什么到了跨境电商这儿就不灵了?

实际上,跨境电商的进口渠道,与一般贸易有很大不同。一般贸易通[-3.19%]常都是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所以能够提供原产地证、合同、发票、装箱单,以及相关批文等。但跨境电商的供应链组织模式多为海外“扫货”,即采购团队或买手在海外商超、卖场等大量购买商品,这种模式下跨境电商只能拿到商品的销售发票,显然无法取得原产地证及合同等单证。目前,受采购规模和渠道的限制,大多数跨境电商企业难以达到与海外供应商直接合作的要求。

同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不少跨境电商反映,其实海关对进口商品通关是很快的,主要是因为前面的这些手续办不下来,导致进口商品“卡”住了。一些注册、备案手续需数月才能完成,有的甚至需要一年以上。

过渡期内,试点城市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暂不验核通关单

自2012年以来,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开展了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业务,其他部分城市也开展了直购进口业务。

“为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逐步适应监管要求,这次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有关监管措施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即2017年5月11日前,对上述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同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则继续按照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规定征税

“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措施设置一年过渡期,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从国际上来看,一项大的改革或新政策,一般都需要提前公布方案,并设置一定的过渡期,让企业和市场适应政策规则的改变。

张斌认为,此次跨境电商新政出台,尽管有关部门前期做了不少调研和准备,但政策从公布到实施只有两周多时间,甚至在实施前一天才公布商品清单,确实是有些仓促了。企业没有时间充分准备,适应起来就有困难。好在这个政策“补丁”打得还算及时,一年过渡期可以让跨境电商喘口气,逐步向监管要求靠拢;也让监管部门有时间进行探索,使监管模式更加适应跨境电商特点。

政策制定要考虑合理性,也要考虑实际可操作性

一年只是过渡期,意味着跨境电商监管措施并未尘埃落定。社会普遍关注,一年之后跨境电商的贸易新模式要不要改变?有关部门监管措施会不会调整?

“跨境电商新政策在设计上,注重了政策的合理性,但可操作性上却明显不足,这是今后推出改革方案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新政策明确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并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整,使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税负更加公平,但在具体操作环节,则显得不够周密、严谨。

比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配方乳粉列于其中,但又加上一条备注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注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仍在制定过程中,尚未具体实施。最后财政部关税司作出回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还有,根据跨境电商商品的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应依法签发通关单。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需要进行法检的商品仅占36%,按理说多数编码商品应该不受影响,可以顺利通关。实际上,需要法检的商品种类虽然不多,但大多是热销品,货值占到九成以上。这个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当初的预判显然也有出入。

“跨境电商是新生事物,政策制定不可能一下子尽善尽美。但有关部门设计方案时,应当把困难和问题考虑得更充分,并针对跨境电商的特点做好政策落地衔接,避免影响行业发展。”胡怡建说。

跨境电商难获商品通关单 电商新政改设一年过渡期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则继续按照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规定征税。“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措施设置一年过渡期,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16-05-29 07:01

4月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关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我国一直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行邮税征税,大部分商品税率为10%,总体上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此次改革则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

2016-03-25 08:00

中国公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正面清单”

商品将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新规,今后只有列入清单的商品能够按照跨境电商的税制进口,其他产品则要按照一般贸易或其他商品行邮的税制进口,不能适用于针对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国即将于4月8日起执行的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16-04-07 21:51

韩日德进口商品成交占跨境电商半壁江山

而进口商品最受欢迎的1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韩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荷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台湾、泰国。其中日本、韩国、德国的进口商品成交占据了半壁江山,仅日韩两国的成交就占据37%。

2016-01-0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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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工业原材料等商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进境,扰乱正常贸易秩序,同时便于日常征管操作,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清单管理。这也是延续了此前征收行邮税时“个人自用”的规定。 清单是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情况,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统一规范。

2016-04-07 21:49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公布含1142类商品

为避免工业原材料等商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进境,扰乱正常贸易秩序,同时便于日常征管操作,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清单管理。这也是延续了此前征收行邮税时“个人自用”的规定。

2016-04-08 08:44

跨境电商设立和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进口类跨境电商适用的行邮税税率远低于一般货物贸易的综合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 五、进口类跨境电商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1.进口商品尤其是食品类商品涉及的检验检疫制度是跨境电商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2015-12-10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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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成我国跨境电商主流模式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发展阶段来看,跨境电商从信息咨询为主的黄页式的1.0阶段、经过在线交易为特征的2.0阶段、从2014年起转型升级进入了以全产业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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