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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地区的选择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

商务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1月19日消息,商务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表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地区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区纳入试点;二是结合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要求,将设有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纳入试点;三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将新设立的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城市纳入试点;四是积极发挥跨境电商扩大消费、支持相关地区开放发展作用,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在城市纳入试点。

商务部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抓好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更好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此外,商务部还公布了一组数据:2019年全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9%;本次扩大试点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从37个城市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依据此前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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