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备案制,跨境进口将受益

美妆登顶跨境电商销售榜首

上周,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联合天猫国际共同发布了进口消费洞察报告。报告显示,天猫国际自2014年初上线以来,食品、美妆护理和母婴用品是拉动销售的主营品类。但从2016年以来,当大家还觉得奶粉、纸尿裤是跨境硬通货的时候,天猫国际美妆护理品类占比飙升,反超母婴成为跨境销售冠军类目。从美妆消费特点看来,年轻化、高端化、细分化趋势明显,由此,磨砂膏、颈霜等小众品类甚至小众品牌获得迅速增长。

对于天猫国际美妆类目登顶销售类目榜首,消息人士分析:一是最近以来“美丽经济”的爆发,美妆类消费者群体扩大导致;二是2016年进口化妆品税率调整,基本大部分进口化妆品税率都在原有基础上下调,刺激了消费欲望;第三是跨境进口商家应对监管政策可能波动而采取的调整措施,天猫国际很早就把美妆调整到第一类目,可能在流量上也给予了扶持。跨境进口目前受政策影响明显,以跨境进口母婴类为例,中国即将实施的奶粉注册制未来对跨境进口奶粉行业的影响尚不能乐观,平台主动应变以防措手不及;而在化妆品类目,税率下调和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制,政策方向上未来化妆品在跨境进口行业可能是利好。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国务院2016年4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暂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简化了化妆品首次进口审批程序。

2017年1月17日,国家食药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凡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新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办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宜。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备案通过备案系统实施,在备案系统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

跨境保税进口的化妆品也将受到7号文的影响。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中规定,通过跨境保税模式进口的化妆品必须是“非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即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须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进行审批。这次7号文的发布,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在浦东新区可以得到更快的审批速度,这对跨境保税进口的化妆品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就“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事宜咨询了部分从业者,大部分化妆品业内人士表示利好,在进口审批时间和费用上都比注册制大幅降低,但是在操作层面任需要时间,虽然国务院曾再2013年发文要求进口非特化妆品许可要逐步下放到省局进行,但目前其受理仍然在CFDA,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CFDA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取得备案凭证,业内称之为“审查性备案”。

另外,以往进口非特化妆品从提交备案材料到取得备案凭证最快需要35个工作日,其中审批环节就要20个工作日,如果在浦东新区备案可以大大提高备案效率, 但目前该项审批并是否下放至上海局,具体操作流程还需要等待上海浦东进一步的文件说明,所以大家还需要持续关注上海动向。

什么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依据产品是否有特殊功能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简称非特化妆品),两者在试验项目、资料准备上存在着差异,最终获得批准文号格式也有区别。
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共九类产品;

普通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和芳香类共五类。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7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要求,现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凡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新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办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宜。

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备案通过备案系统实施,在备案系统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

三、已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首次进口备案的产品,后续需要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批准后方可进口。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实施备案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负责进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已获得备案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此核验备案凭证。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