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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方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的特点是价值低、频次高。

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方式

01

全球现有税收征管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的特点是价值低、频次高。

目前一些国家海关的税收征管成本可能超过所征税款,因此,有必要简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征管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019年1月25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共76个WTO成员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成员同意审查本国的简化进口手续,特别是税收征管模式。

全球速递协会(GEA)对低值货物的简化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梳理,共有三种,且彼此间非替代关系。

01

综合税制

采用统一税率制度,取代关税和其他税费。该税收征管方式简单且有可预见性,缺点是它并不能保证国外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的同等待遇。

该模式下包含的通用要素:

一是最低起征点,在该起征点以下不征收税款;

二是阈值,在该阈值下适用简化流程;

三是技术解决方案,如应用程序界面API,用于检索诸如起征点等税务信息,让外国供应商能获取目的国或原产国税收信息,并将税款汇寄到目的国政府税务部门。

02

在边境征收关税

设定货值起征点,在此起征点下适用简化归类和税率制度,允许供应商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采取简单归类征税。这一模式受益于以HS协调制度为基础的简化商品归类清单。各国可自行决定将税目组成任意数量的大类、每个大类的税率以及简化制度适用的起征点。

加拿大认为,该模式并未削弱海关甄别非法货物或侵权货物的能力,相反,海关利用比HS税号更为有效的参数,如收发货人、地址、商品描述等甄别高风险货物。

03

以消费税或增值税为重点

设置免征关税的最低限值,这意味着边境海关只需关注安全风险,企业无须正式申报。简化外国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供应商将注册号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报告。设置单一且统一的合理税率,管理简单,避免差错,效果最佳。可通过应用程序界面(API)提供最新税率表,允许外国供应商作为销售的一个环节在货物起始地征税,最终消费者知晓在销售环节的成本。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自2018年7月和2019年推行使用该模式。他们认为,从长远来看,该模式最为有效。

若一个国家同时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模式二和模式三中的要素可合并采纳。

02

收征管模式的典型做法

01

阿根廷

阿根廷对邮政包裹采用买方/消费者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含服务手续费)。对快递企业,则采用中介收取方式缴税。只有缴清税款后,快递企业才能从消费者那里“收回”税款。

尽管对邮政包裹和快递的缴税办法在许多情形下运作良好,但阿根廷认为在销售环节建立海关征收税款的机制是有必要的。实践证明,将征税环节越后移,问题就越多。

阿根廷税收制度由其他政府部门制定,海关负责实施。2019年4月,阿根廷修改最低起征点规定,将最低限值由每年25美元包裹调整为每年12个50美元包裹,而且在销售环节征收。消费者需申报“包裹跟踪号”“商品描述”“数量”“单价”“运费”。同时,系统也会提醒消费者所需缴纳的税款。消费者可选择信用卡、网上银行支付。

从实施情况看,阿根廷认为,在销售环节消费者与海关之间建立直接渠道,简化申报流程,有利于提高数据质量、减少价格瞒骗和错误申报等问题,便于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0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低值进口货物采取供应商征收模式,征收商品及服务税(GST)。该模式要求年营业额超过75000澳元的平台、商家等供应商注册登记,并负责在销售环节,而不是进口环节(烟酒类商品除外)征收低值进口货物的GST。税务局将低值进口货物的GST作为一项税收(非海关)措施进行管理。若是作为货值超过1000澳元货物的一部分运抵澳大利亚,供应商可选择在边境缴纳GST。

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Productivity Commission)审查了几种可能的税收征管模式,认为供应商征收模式最适合澳大利亚,最具成本效益,为国内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据统计,2018—2019年,澳大利亚从低值进口货物中征收的GST为3.48亿澳元,大大超过了预期7000万澳元。1000澳元以上进口货物的GST由澳大利亚边境部队(ABF)负责在边境征收。

澳大利亚认为,在销售环节而非在进口环节征收GST,降低了中断贸易流动的可能性,并将海关合规和管理成本降至了最低,有助于边境部队集中资源确保边境安全,促进国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但由此带来的挑战是,经营者须调整业务流程,收集GST信息,识别B2C和C2C模式,以便区别对待GST。

该措施体现了澳大利亚对低值进口货物税收征管模式的全新思维方式。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与包括全球会计师事务所、运输公司、报关行和电商企业在内的商界建立紧密伙伴关系。尽管该模式并不要求所有利益相关方负责收取GST,但澳大利亚税务局认识到所有利益相关方在供应链中的地位,认为有必要与之建立广泛而可信的关系。

二是通过第三方的财务和海关数据比对,甄别违规情事。

三是制定一系列简明扼要的技术指南,帮助供应商、运输商和报关行了解新法。

四是简化非本地居民的GST注册登记制度,出台在前12个月内暂停罚款和收取利息的法律规定。

五是利用澳大利亚签订的国际税务条约开展信息互换和协助追缴税款合作。澳大利亚税务局未来的重点是确保其GST应收尽收。

03

加拿大

澳大利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低值进口货物采取供应商征收模式,征收商品及服务税(GST)。该模式要求年营业额超过75000澳元的平台、商家等供应商注册登记,并负责在销售环节,而不是进口环节(烟酒类商品除外)征收低值进口货物的GST。税务局将低值进口货物的GST作为一项税收(非海关)措施进行管理。若是作为货值超过1000澳元货物的一部分运抵澳大利亚,供应商可选择在边境缴纳GST。

自2012年以来,加拿大对500加元以下货物实行统一的简化税制,根据简单的描述清单,归入三个HS商品税则号大类下,以取代适用于500加元限值以上货物近5400个商品税号。每个大类根据货物是否来自与加拿大签有自贸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确定税率。该解决方案方便国外供应商计算关税,消费者在销售环节便知晓成本。实际上,规避了归类差错,便利了企业和海关。

加拿大将低值货物分成三大类,具体如下: 

◎大类1

HS税则号9825100000

商品包括:床上用品/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窗帘/衣服/鞋子以及配件(不包括溜冰鞋)/纺织品。

税率按最优惠税率20%和自贸协定税率0%计征。

◎大类2

HS税则号9825200000

商品包括:汽车零件(不包括引擎/点火器)/美容辅助工具/化妆品/洗漱用品/旅行套装/自行车/三轮车/刷子/糖果/巧克力、零食/CD/DVD(预录音乐)/陶瓷/清洁用品/抛光用品/润滑产品/钟表/咖啡/茶壶/炊具/厨具/餐具/高尔夫球杆/球/手袋/钱包/帽子/书法用具/绘画/珠宝(成品/仿制品)/皮革及其制品/行李箱/杂项/乐器(吉他、键盘乐器、鼓等)/塑料制品/纱丽/运动设备(不包括滑雪板/球拍/曲棍球棒/足球)纺织地板覆盖物/工具,手持式(非电动)/雨伞/手杖/庄稼。

税率按最优惠税率8%和自贸协定税率0%计征。

◎大类3

HS税则号9825300000

商品包括:汽车发动机用零件/点火装置/自行车零件/照相机及其零件/CD/DVD΄s(空白/未记录)/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其零件/下坡滑雪板/曲棍球棒/球拍/足球器材/电器(开关/插头/插座等)/健身自行车/爬梯车及其零件/眼镜(太阳镜等)/机械零件、电子设备/显微镜/摩托车零件/乐器配件/新奇/节日用品/电话/手机/耳机/电动工具(手持式)/宝石/金属发现物/印刷品(印刷品/书籍/小册子等)/安全帽/软件/玩具/卡片/工艺品/电子游戏机和电子游戏/数码相机/手表/钟表配件。

按最优惠税率 0%和自贸协定税率0%计征。

(来源: 跨境工具人的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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