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权利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侵犯了其专利权。为此,权利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与该产品或方法相关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德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第 69 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其权利要求限定。因此,专利侵权是通过将产品或方法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比较来评估的。如果产品或方法涉及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任何人在德国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下列行为则侵犯了其专利权:
权利要求为产品的情况下,制造、提供销售或将产品投放市场(或出于这些目的进口或拥有产品);
权利要求为方法情况下,实施该方法,提供用于实施的方法,或者对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行上述任何行为。
为了确定产品或方法是否符合专利权的要求,法院必须通过在相关领域具有平均技能水平的虚构人物的视角来确定专利权要求的含义。《欧洲专利公约第 69 条解释协议》第1 条规定了指导法院在专利权要求解释方面的一般原则。德国法院在德国专利和欧洲专利侵权诉讼中都适用这些原则。第 1 条规定了法院应该在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基础上,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寻求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和为第三方提供合理法律确定性之间取得平衡。
如果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相关的产品或方法在这个基础上符合权利要求的含义,那么法院将考虑专利权被“字面侵权”。(类似于“全面覆盖”侵权)
虽然实施方式没有直接使用专利中的方案,但仍可能根据等同原则而认定侵权。在德国,以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必须检查以下三个要求:
相同效果("Gleichwirkung");
显而易见性("Naheliegen");
熟练技术人员解释权利要求时会将不相同的技术特征视为实现技术效果的同样有效方式("Gleichwertigkeit")。
在德国,只要不同的技术特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求的情况下,就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当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造成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时,就被认定为侵犯外观设计权。整体视觉印象主要受设计特征的影响,特别是使涉案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区分开来的那些设计特征。
(来源:Monica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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