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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商标的注册和建议

日本是“第一个提出申请”的司法管辖区,这意味着必须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其专有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尚未提交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保护。

关于日本商标的注册和建议

日本是“第一个提出申请”的司法管辖区,这意味着必须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其专有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尚未提交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保护。

日本的商标申请必须向日本专利局(JPO)提出。

日本也是 《马德里议定书》的 成员国。因此,该国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扩展商标的国际注册。

无需在日本使用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如果在注册后的五年内未使用它,则由于缺乏使用,它很容易受到取消措施的影响。

如果您在日本注册组合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元素),则该商标的专有权仅限于以其提出和注册的确切配置或方式使用该商标。如果您希望将商标的单词元素与徽标分开使用(反之亦然),建议您注册另一个商标,仅包括希望单独使用和保护的单词或图形元素。

但是,如果第三方最终打算注册或使用包含您商标的主要或独特部分的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则您将基于令人困惑的相似性而反对该申请。反对派成功的可能性将视情况而定。

在审查过程中,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商标局提供有用的审查信息,例如使商标不适合注册的任何理由。该第三方不必拥有商标的任何先前权利或利益;实际上,如果愿意,他们可以保持匿名。

商标局完成正式和实质性审查并批准了商标注册后,将颁发证书并发布许可。然后,基于商标的在先权利或绝对不可注册性,第三方将有两个月的异议期限。

日本的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10)年。可以在到期日之前的六(6)个月内请求续签,并在支付延迟的续订费后的六(6)个月后请求续签。

对于商标搜索报告,商标必须由拉丁字母组成,并且仅考虑拉丁字母中的其他商标。如果要注册由片假名字符(日语文字)组成的商标,商标搜索必须考虑以片假名字符(日语文字)书写的商标。

此外,《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还保护法定注册的已注册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某些商品配置。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众所周知或着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某些商品的配置,均受《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法律规定,在不正当竞争对个人业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该人可以寻求禁制令;如果损害是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则应寻求补偿性损害赔偿。

“不正当竞争”包括:

1.使用消费者或经销商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商标来识别其商品或业务,从而引起与该方的商品或业务的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2.使用他人的商标来识别自己的商品或业务,该商标在消费者或交易商中是着名的;要么

3.模仿他人商品的配置(除非这种配置对于确保商品本身的功能必不可少)。

日本商标保护范围

受保护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能被人识别,并且应由字符,图形,标志,三维(3D)形状,颜色或其任意组合或声音组成,并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与申请人的业务有关。2015年4月,运动商标,全息商标,本身的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也已注册为商标。

当JPO的审查员确定商标符合所有注册要求时,即授予商标权。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是专有的权利,该商标在日本向日本特许厅注册后才在整个日本生效。商标法遵循先申请原则。

未受保护:根据商标法,除非满足以下实质性要求,否则商标申请将被拒绝:

1.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使消费者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2.该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和

3.该应用程序不违反任何条约。

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具有特定用途的独特性,则某些缺乏独特性的商标(通用术语除外)仍可以注册。此外,由商业合作组织,工商联合会,工商联合会或特定的非营利性公司拥有的产品或服务的地名和通用术语组成的驰名商标(包括同等的外国法人实体)可以注册,只要它满足其他要求。

即使一个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如果它属于《商标法》第4节中关于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各种规定之一,则将被拒绝。

禁止公共利益的例子包括:

1.由日本,任何外国的国旗,徽章或其他徽章,红十字会或类似标志组成的商标;

2.侵犯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

3.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误导的商标;

4.3D商标,仅包含对商品或其包装的使用或目的必不可少的功能性功能;和

5.包含外国驰名商标且被恶意使用的商标。

禁止个人利益的例子包括:

1.包含他人姓名或肖像的商标;

2.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3.与事先注册有冲突的商标;

4.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方面引起混淆的商标;

5.以TRIPs协议或JPO禁止的方式表明地区起源的葡萄酒或烈酒商标;和

6.如果申请人恶意使用该商标,则该商标与在日本或国外的其他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以标识相关商品或服务。

防止不使用商标的措施:如果对申请人是否正在或计划开展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业务有正当疑问,审查员将初步拒绝商标,并相应地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其已指定的申请中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或预期用途,则可以驳回该拒绝:

1.广泛的商品或服务;

2.两个或多个不同的零售服务;

3.一般零售服务。(来源:积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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