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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美国注册有三种情况的注册基础

美国商标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一、美国注册的申请基础

1、美国注册有三种情况的注册基础:

(1)在国内已经获准注册----以此种方式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提交本国注册证书复印件;

(2)在美国对该商标已有实际使用---- 在申请日前已在美国使用该商标,需要在申请时同时告知在美国的初次使用时间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初次使用时间和地点,并提交商标在美国的使用证据。

(3)以意图在美国对该商标进行使用---- 在申请后至到审查合格官方下发核准通知提供使用证据和声明。可以延期提供,每次延期请求可以获得额外6个月期限,理论上共可以延期5次,总共不超过24个月。

必须必备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才能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

2、商品类商标的使用证据

◆能作为产品使用证据的类型有:产品的标签、包装、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产品的陈列(产品目录)和展览。但是不提供真实的产品。

◆不能作为产品使用证据的类型有:发票、提单、订货单、名片、公开出版物、传单等。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主要是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或名片,以及上述证据形式的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形式不能仅仅显示商标,而且必须涉及所提供的服务。

注意事项:

(1)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产品/服务项目必须是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之一,不能超出原申请/注册的范围;

(2)如果使用证据上有除英文之外的文字,必须提供其英文翻译;

(3)使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楚显著,且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如英文商标有大小写的区别,一般能接受。但对于中文商标需要保持一模一样);

(4)使用证据必须提供真实的产品照片,而不是产品的设计图纸或宣传照片;

(5)至少一类一项商品在美国的使用证据。

4、美国商标申请需要在注册每5-6年提供使用证据:

根据美国商标法(Section 8 of the Trademark Act, 15 U.S.C.§1058)规定,商标注册人必须适时的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继续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ContinuedUse)并提供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合理未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ExcusableNonuse)以及提供未使用的理由。对于以上美国商标法的规定,我们通常简称为“Section8条款”。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撤销不再使用的美国注册商标。

美国商标法第15条,即如果商标使用人就其注册商标在商业中,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或与之有关方面进行使用,而且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已连续使用五年,并仍要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则该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应是不容置疑的。不可争议商标只有基于一些特殊理由才能撤销,不会因他人的在先使用或者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而被撤销。

申请人可以基于美国商标法第8和15条一并提起使用证据。但需要注意:如果商品过多尽量不同时声明第8和15条,否则很可能因为虚假声明而驳回。

5、提交美国使用证据的时间:

(1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需要在美国注册日期(非国际注册日期)起5-6年提供使用声明。

(2)马德里指定美国的,需要在提交马德里注册日期起10年向WIPO递交马德里续展申请。如果未续展,WIPO会通知美国商标局,美国商标局直接会将申请无效。续展后,需要在美国注册日期(非国际注册日期)起9-10年间基于基于美国商标法Section71条提交使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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