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对规模以上纳统的商贸企业的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下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1、规模以上纳统的商贸企业的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 2、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