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单个海外仓予以5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封顶扶持资金200万元。
(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建设、应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做大业务量。
支持标准:对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且被服务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各区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积极引入服务于知名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高能级集货仓项目,引导建设布局合理、高效规范、技术领先、服务创新的集货仓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吸引跨境货物向我市集聚,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
支持标准:对上年集货仓跨境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的集货仓运营主体,在各区扶持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奖励。
1.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1)需于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厦门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含)以上〕;
(5)被服务企业通过单个海外仓年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发货吨数达2400吨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或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②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达10万单或发货吨数达1200吨(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查销售平台数据)。
2.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2)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
(3)上年被服务厦门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数据可在厦门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3.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1)集货仓实际位置在本市,且在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2)集货仓运营主体自有或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集货业务;
(3)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