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出口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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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又出台新政,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跨境出口物流敲门的幸福 发表了文章 • 2 个评论 • 5125 次浏览 • 2017-08-16 11:57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

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

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

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

“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

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

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

“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

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

“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查看全部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

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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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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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

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

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

“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

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

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

“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

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

“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世界各国的海关要求都在这里了,跨境卖家必知!

跨境出口物流天涯凝望 发表了文章 • 6 个评论 • 8845 次浏览 • 2017-06-23 17:14 • 来自相关话题

不同的国家在货物进出口上,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必须要了解每个国家的进出口细节,才不会在关键时候出问题。

一、需申报AMS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

(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货物都必须提前申报AMS,菲律宾除了原来的EBS,CIC又将多出一个AMS附加费。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

二、需申报ENS的国家

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三、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

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四、需做产地证的国家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各国海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

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2、沙特

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和SAR1,500(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3、巴西

a.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b.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c.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4、墨西哥

a、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b、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c、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d、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e、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f、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5、智利

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6、巴拿马

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经COLON 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7、哥伦比亚

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8、印度

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ORDER OF SHIPPER" (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ENTRY(进口申报舱单)及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9、俄罗斯

a、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b、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c、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10、肯尼亚

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 式。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CoC),CoC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 关。

11、埃及

a、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b、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c、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d、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e、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国外客户凭此证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f、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g、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12、巴基斯坦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13、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15、马尔代夫

A、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B、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16、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17、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18、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19、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20、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21、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a、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b、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22、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24、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25、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26、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a、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b、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 查看全部
不同的国家在货物进出口上,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必须要了解每个国家的进出口细节,才不会在关键时候出问题。

一、需申报AMS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

(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货物都必须提前申报AMS,菲律宾除了原来的EBS,CIC又将多出一个AMS附加费。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

二、需申报ENS的国家

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三、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

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四、需做产地证的国家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各国海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

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2、沙特

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和SAR1,500(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3、巴西

a.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b.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c.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4、墨西哥

a、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b、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c、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d、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e、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f、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5、智利

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6、巴拿马

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经COLON 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7、哥伦比亚

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8、印度

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ORDER OF SHIPPER" (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ENTRY(进口申报舱单)及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9、俄罗斯

a、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b、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c、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10、肯尼亚

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 式。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CoC),CoC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 关。

11、埃及

a、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b、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c、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d、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e、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国外客户凭此证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f、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g、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12、巴基斯坦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13、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15、马尔代夫

A、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B、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16、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17、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18、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19、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20、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21、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a、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b、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22、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24、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25、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26、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a、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b、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

跨境电商物流方式大比拼,你选哪个?

跨境出口物流榨干老外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28377 次浏览 • 2017-04-10 15:51 • 来自相关话题

 跨境物流一直是制约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尽管问题不断地在解决、服务水平不断地在提高,似乎境况仍不够理想,其实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今天我们就总结一下目前市面上的五种主流跨境物流方式。

一、邮政小包据
不完全统计,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70%的包裹都通过邮政系统投递,其中中国邮政占据50%左右的份额,香港邮政、新加坡邮政等也是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常用的物流方式。

优势:邮政网络基本覆盖全球,比其他任何物流渠道都要广。而且,由于邮政一般为国营,有国家税收补贴,因此价格非常便宜。

劣势:一般以私人包裹方式出境,不便于海关统计,也无法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同时,速度较慢,丢包率高。

二、国际快递
国际快递主要是指UPS、Fedex、DHL、TNT这四大巨头,其中UPS和Fedex总部位于美国,DHL总部位于德国,TNT总部位于荷兰。国际快递对信息的提供、收集与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以全球自建网络以及国际化信息系统为支撑。

优势:速度快、服务好、丢包率低,尤其是发往欧美发达国家非常方便。比如,使用UPS从中国寄包裹送到美国,最快可在48小时内到达,TNT发送欧洲一般3个工作日可到达。

劣势:价格昂贵,且价格资费变化较大。一般跨境电商卖家只有在客户强烈要求时效性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且会向客户收取运费。

三、专线物流
跨境专线物流一般是通过航空包舱方式将货物运输到国外,再通过合作公司进行目的地国国内的派送,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物流方式。目前,业内使用最普遍的物流专线包括美国专线、欧洲专线、澳洲专线、俄罗斯专线等,也有不少物流公司推出了中东专线、南美专线。EMS的“国际E邮宝”、中环运的“俄邮宝”和“澳邮宝”、俄速通的Ruston中俄专线都属于跨境专线物流推出的特定产品。

优势:集中大批量货物发往目的地,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因此,价格比商业快递低,速度快于邮政小包,丢包率也比较低。

劣势:相比邮政小包来说,运费成本还是高了不少,而且在国内的揽收范围相对有限,覆盖地区有待扩大。

四、海外仓
所谓海外仓储服务是指由网络外贸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商独立或共同为卖家在销售目标地提供的货品仓储、分拣、包装、派送的一站式控制与管理服务。卖家将货物存储到当地仓库,当买家有需求时,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响应,及时进行货物的分拣、包装以及递送。整个流程包括头程运输、仓储管理和本地配送三个部分。目前,由于优点众多,海外仓成为了业内较为推崇的物流方式。比如,今年eBay将海外仓作为宣传和推广的重点,联合万邑通推出Winit美国仓、英国仓、德国仓。出口易、递四方等物流服务商也大力建设海外仓储系统,不断上线新产品。

优势:用传统外贸方式走货到仓,可以降低物流成本;相当于销售发生在本土,可提供灵活可靠的退换货方案,提高了海外客户的购买信心;发货周期缩短,发货速度加快,可降低跨境物流缺陷交易率。此外,海外仓可以帮助卖家拓展销售品类,突破“大而重”的发展瓶颈。

劣势:不是任何产品都适合使用海外仓,最好是库存周转快的热销单品,否则容易压货。同时,对卖家在供应链管理、库存管控、动销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国内快递的跨国业务
随着跨境电商火热程度的上升,国内快递也开始加快国际业务的布局,比如EMS、顺丰均在跨境物流方面下了功夫。由于依托着邮政渠道,EMS的国际业务相对成熟,可以直达全球60多个国家。顺丰也已开通了到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的快递服务,并启动了中国大陆往俄罗斯的跨境B2C服务。

优势:速度较快,费用低于四大国际快递巨头,EMS在中国境内的出关能力强。

劣势:由于并非专注跨境业务,相对缺乏经验,对市场的把控能力有待提高,覆盖的海外市场也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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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物流一直是制约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尽管问题不断地在解决、服务水平不断地在提高,似乎境况仍不够理想,其实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今天我们就总结一下目前市面上的五种主流跨境物流方式。

一、邮政小包据
不完全统计,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70%的包裹都通过邮政系统投递,其中中国邮政占据50%左右的份额,香港邮政、新加坡邮政等也是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常用的物流方式。

优势:邮政网络基本覆盖全球,比其他任何物流渠道都要广。而且,由于邮政一般为国营,有国家税收补贴,因此价格非常便宜。

劣势:一般以私人包裹方式出境,不便于海关统计,也无法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同时,速度较慢,丢包率高。

二、国际快递
国际快递主要是指UPS、Fedex、DHL、TNT这四大巨头,其中UPS和Fedex总部位于美国,DHL总部位于德国,TNT总部位于荷兰。国际快递对信息的提供、收集与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以全球自建网络以及国际化信息系统为支撑。

优势:速度快、服务好、丢包率低,尤其是发往欧美发达国家非常方便。比如,使用UPS从中国寄包裹送到美国,最快可在48小时内到达,TNT发送欧洲一般3个工作日可到达。

劣势:价格昂贵,且价格资费变化较大。一般跨境电商卖家只有在客户强烈要求时效性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且会向客户收取运费。

三、专线物流
跨境专线物流一般是通过航空包舱方式将货物运输到国外,再通过合作公司进行目的地国国内的派送,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物流方式。目前,业内使用最普遍的物流专线包括美国专线、欧洲专线、澳洲专线、俄罗斯专线等,也有不少物流公司推出了中东专线、南美专线。EMS的“国际E邮宝”、中环运的“俄邮宝”和“澳邮宝”、俄速通的Ruston中俄专线都属于跨境专线物流推出的特定产品。

优势:集中大批量货物发往目的地,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因此,价格比商业快递低,速度快于邮政小包,丢包率也比较低。

劣势:相比邮政小包来说,运费成本还是高了不少,而且在国内的揽收范围相对有限,覆盖地区有待扩大。

四、海外仓
所谓海外仓储服务是指由网络外贸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商独立或共同为卖家在销售目标地提供的货品仓储、分拣、包装、派送的一站式控制与管理服务。卖家将货物存储到当地仓库,当买家有需求时,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响应,及时进行货物的分拣、包装以及递送。整个流程包括头程运输、仓储管理和本地配送三个部分。目前,由于优点众多,海外仓成为了业内较为推崇的物流方式。比如,今年eBay将海外仓作为宣传和推广的重点,联合万邑通推出Winit美国仓、英国仓、德国仓。出口易、递四方等物流服务商也大力建设海外仓储系统,不断上线新产品。

优势:用传统外贸方式走货到仓,可以降低物流成本;相当于销售发生在本土,可提供灵活可靠的退换货方案,提高了海外客户的购买信心;发货周期缩短,发货速度加快,可降低跨境物流缺陷交易率。此外,海外仓可以帮助卖家拓展销售品类,突破“大而重”的发展瓶颈。

劣势:不是任何产品都适合使用海外仓,最好是库存周转快的热销单品,否则容易压货。同时,对卖家在供应链管理、库存管控、动销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国内快递的跨国业务
随着跨境电商火热程度的上升,国内快递也开始加快国际业务的布局,比如EMS、顺丰均在跨境物流方面下了功夫。由于依托着邮政渠道,EMS的国际业务相对成熟,可以直达全球60多个国家。顺丰也已开通了到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的快递服务,并启动了中国大陆往俄罗斯的跨境B2C服务。

优势:速度较快,费用低于四大国际快递巨头,EMS在中国境内的出关能力强。

劣势:由于并非专注跨境业务,相对缺乏经验,对市场的把控能力有待提高,覆盖的海外市场也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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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可以使用智付的跨境支付服务吗?

跨境收款jojo227 回复了问题 • 8 人关注 • 5 个回复 • 5951 次浏览 • 2019-09-20 14:32 • 来自相关话题

跨境物流中的那些坑之货代

跨境出口物流vivilan 发表了文章 • 10 个评论 • 20799 次浏览 • 2017-02-13 17:11 • 来自相关话题

我一直觉得,货代其实更多的是服务业,单位重量的价格固然是客户选择的一个方面,但更多的或者说想要维持更长久的客户关系,你一定需要提供优质的客服。
 
那么什么是优质的客服呢?想客户所未想?为了开发客户,几乎所有的货代都可以做到这点。所以这不稀奇。你要能够解决客户的真正关切点。客户的关切点是什么?是货物的安全,是派送的高效,是处理货件过程中的不欺诈。
 
可很多货代往往走偏了。货物重量不对,要么是客户称错了,要么是自己的操作称错了,总之,都是误会;货物不能按时派送,永远是海关严查了;货物丢失,永远是只赔偿申报价值的几分之一……你不接受又能怎样呢?人家压根不在乎你,反正就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卖家那么多,坑了这波有下波!
 
我的关于某货代两个月货还没到不作为不赔偿的文章发出来之后,引起不少卖家的共鸣,有的在文章后面留言,有的直接找我讲述自己的悲惨遭遇,听了之后只有一种感觉:跨境卖家还真是个弱势群体,任由货代宰割。
 
我们自己的遭遇发布出来之后,货代的处理方式不是快速解决,依然沉浸于自己的所谓财务流程中,我们同事尽职尽责跟催,终于收到对方付过来的货款,紧接着就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人,打着所谓的货代负责人的口气要求我把文章删除了,否则“对你我都不好”!真的把我吓得啊,赶快把这不懂道理不讲道理的骗子删掉,我想稍微有点头脑的老板都知道真诚的道歉远比竭嘶底里的怒吼来得有效。出了问题自己不反思,事情没有解决你就抛出来威胁的话,真不知道九方通逊的老板以怎样的价值判断请的这个所谓的负责人。
 
我的两家公司的货都出了问题两个月都没入仓,对方却口口声声说只有另外一家和我们,我真有中大奖的节奏啊,感情我真的该去买彩票了。可是其他卖家讲述的同样的遭遇只让我感到这家公司在撒谎!
 
是的,现在经济不景气,谁都不容易,可是,正因为不容易,你更应该对客户感恩,对客户负责,而不是一味的当缩头乌龟,作为客户我给你们推荐过不少客户你们没说过一声感谢我不在乎,可你们服务的差劲暴露出来时我写篇文章你们就恼羞成怒了,不去反思,仅仅抱怨别人就能解决你们的问题呀?
 
服务业的本质是勇担责,不推诿,让客户满意,甚至为了让客户满意,宁可自己受委屈。如果能够做到这些,你的口碑自然是嘎嘎的,又何愁没生意呢?
 
可很多物流货代公司觉得价格就是利器,给你一个较低的价格,然后提走货之后告诉你,你这种货品需要加价多少钱一公斤,不加?你自己不可能过去把货物再搬回来吧?只能加!也或者告诉你,重量有误差,比原本称重的重了一公斤,你怎么办?也只能认。
 
当然,还有更垃圾的货代,业务员也好,公司其他人也好,收到你的货,把你精心包装的货给拆开,美其名曰是检查,实际上呢,轻则裁去边角,破坏了原有的坚固包装,同时达到了降低重量赚取差价的目的,更恶劣的是,看到你的货品价值高或者有趣,直接偷偷的拿走,当客户收到货物时,他会扮天真装无辜状:我们不可能动你的货品的啊!反正已经干得轻车熟路的了,所以说得也斩钉截铁。
 
好吧,毕竟读者中有很多跨境电商新卖家,那么咱就来聊一聊物流中的那些坑吧。
 
第一,体积重加重。对于抛货,很多物流惯用的是把体积重故意报大,长度相差一厘米,体积重就可能多出几公斤,所以,卖家一定要要求货代当面测量好;
 
第二,改包装。有些货代,在提走货后,偷偷更换你的包装,要么是裁减,要么是更换较薄的纸箱,虽然重量和你的一致,但货物的安全系数已经降低了;
 
第三,改发货方式。收取的是内地快递的价格,却悄悄的改为香港发货,红蓝单改动,以达到悄悄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四,偷货。遇到无良的操作员,偷货的事情就会出现,遇到无良的货代,即便丢了你也无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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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货代其实更多的是服务业,单位重量的价格固然是客户选择的一个方面,但更多的或者说想要维持更长久的客户关系,你一定需要提供优质的客服。
 
那么什么是优质的客服呢?想客户所未想?为了开发客户,几乎所有的货代都可以做到这点。所以这不稀奇。你要能够解决客户的真正关切点。客户的关切点是什么?是货物的安全,是派送的高效,是处理货件过程中的不欺诈。
 
可很多货代往往走偏了。货物重量不对,要么是客户称错了,要么是自己的操作称错了,总之,都是误会;货物不能按时派送,永远是海关严查了;货物丢失,永远是只赔偿申报价值的几分之一……你不接受又能怎样呢?人家压根不在乎你,反正就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卖家那么多,坑了这波有下波!
 
我的关于某货代两个月货还没到不作为不赔偿的文章发出来之后,引起不少卖家的共鸣,有的在文章后面留言,有的直接找我讲述自己的悲惨遭遇,听了之后只有一种感觉:跨境卖家还真是个弱势群体,任由货代宰割。
 
我们自己的遭遇发布出来之后,货代的处理方式不是快速解决,依然沉浸于自己的所谓财务流程中,我们同事尽职尽责跟催,终于收到对方付过来的货款,紧接着就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人,打着所谓的货代负责人的口气要求我把文章删除了,否则“对你我都不好”!真的把我吓得啊,赶快把这不懂道理不讲道理的骗子删掉,我想稍微有点头脑的老板都知道真诚的道歉远比竭嘶底里的怒吼来得有效。出了问题自己不反思,事情没有解决你就抛出来威胁的话,真不知道九方通逊的老板以怎样的价值判断请的这个所谓的负责人。
 
我的两家公司的货都出了问题两个月都没入仓,对方却口口声声说只有另外一家和我们,我真有中大奖的节奏啊,感情我真的该去买彩票了。可是其他卖家讲述的同样的遭遇只让我感到这家公司在撒谎!
 
是的,现在经济不景气,谁都不容易,可是,正因为不容易,你更应该对客户感恩,对客户负责,而不是一味的当缩头乌龟,作为客户我给你们推荐过不少客户你们没说过一声感谢我不在乎,可你们服务的差劲暴露出来时我写篇文章你们就恼羞成怒了,不去反思,仅仅抱怨别人就能解决你们的问题呀?
 
服务业的本质是勇担责,不推诿,让客户满意,甚至为了让客户满意,宁可自己受委屈。如果能够做到这些,你的口碑自然是嘎嘎的,又何愁没生意呢?
 
可很多物流货代公司觉得价格就是利器,给你一个较低的价格,然后提走货之后告诉你,你这种货品需要加价多少钱一公斤,不加?你自己不可能过去把货物再搬回来吧?只能加!也或者告诉你,重量有误差,比原本称重的重了一公斤,你怎么办?也只能认。
 
当然,还有更垃圾的货代,业务员也好,公司其他人也好,收到你的货,把你精心包装的货给拆开,美其名曰是检查,实际上呢,轻则裁去边角,破坏了原有的坚固包装,同时达到了降低重量赚取差价的目的,更恶劣的是,看到你的货品价值高或者有趣,直接偷偷的拿走,当客户收到货物时,他会扮天真装无辜状:我们不可能动你的货品的啊!反正已经干得轻车熟路的了,所以说得也斩钉截铁。
 
好吧,毕竟读者中有很多跨境电商新卖家,那么咱就来聊一聊物流中的那些坑吧。
 
第一,体积重加重。对于抛货,很多物流惯用的是把体积重故意报大,长度相差一厘米,体积重就可能多出几公斤,所以,卖家一定要要求货代当面测量好;
 
第二,改包装。有些货代,在提走货后,偷偷更换你的包装,要么是裁减,要么是更换较薄的纸箱,虽然重量和你的一致,但货物的安全系数已经降低了;
 
第三,改发货方式。收取的是内地快递的价格,却悄悄的改为香港发货,红蓝单改动,以达到悄悄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四,偷货。遇到无良的操作员,偷货的事情就会出现,遇到无良的货代,即便丢了你也无处说理。
 

如何走果蔬出口

跟卖航lin科技商标服务商 回复了问题 • 5 人关注 • 3 个回复 • 8357 次浏览 • 2016-10-26 14:10 • 来自相关话题

商业快递发巴西清关的注意事项

跨境出口物流星星晴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839 次浏览 • 2016-08-09 10:50 • 来自相关话题

巴西海关出了名的管理严格,收费高,滞留时间超长,稍有不慎货物退回更是时有发生。

巴西海关规定,所有以私人名义进口的货件,同种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3个,否则海关将拒绝清关而直接安排货件退回发货地(退件前不会有任何通知),所产生的一切运费均由发货人承担。同种产品数量如果超过3个,只能通过公司并以正式清关的模式进口。

如货件需正式清关,则收件人必须在当地海关有备案登记,且需要雇佣一家清关代理公司来协助办理清关手续。同时,收件人需要提供清关委托书和清关指令,代理清关服务会有额外的手续费,且关税及所有清关费用都只能由收件人支付,不能转由发件人支付。

1、巴西关税金额依据以下款项的不同而变动:
a)Freight charge 运费
b)Commodity’s HS Code 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
c)Full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货物的详细品名描述
d)Destination city and state 目的地城市和州名
e)Insurance amount (if applicable) 保险费金额(如适用)
f)Declared value 货物申报价值
g)Gross weight 货物毛重
2.正式清关的限制依据商品海关编码而不同,以下文件为正式报关所必须的(运单,原始发票,装箱单):

A.运单
a)如符合需安排正式清关进口的货物,需在运单品名一栏填上‘formal import’
b)需在价值一栏如实填报申报价

B.原始发票
a)Tax ID (CNPJ) number of the receiver/importer 收件人/进口人的税号(CNPJ) 
b)Tariff code 海关税则编号 
c)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 货物的原产地国家 
d)Complete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的详细品名描述 
e)Unit price of items, number of pieces and total price 各种货物的单价,数量及总价 
f)Gross and net weight 毛重和净重 
g)Incoterm and export regulations 国际贸易术语 
h)Signature on each copy (in blue ink) 每份发票须以蓝色墨水笔签字 
i)If the freight is pre-paid, its value has to be mentioned as a separate item; if transport collect, no need to inform it on the invoice 如货物运费是预付,则发票上需单独一项注明运费,总申报价值要包含运费。 如运费到付,发票则无须注明。

C.装箱单
装箱单跟运单、发票一样重要,如果缺失,可能会产生罚款或者导致清关延误。

到巴西的快件必须: 1.邮编与地址对应,且必须有税号,如果没有必须扣件。收件人的税号必须填写在运单和商业发票上。当地的税号分为:CNPJ(公司-XX.XXX.XXX/XXXX-XX)和CPF( 个人 XXX.XXX.XXX/XX)两种类型。

海关对进口包裹进行100%的查验,如果快件发出时没有按上述要求在发票和运单上注明税号,巴西会将此件自动退回发件地并且还要向发件地征收退回的费用,寄往巴西的包裹不论价值和重量多少当地海关都要征收税。

CODE书上三字CODE后面有+1,+2,+3这类数据的,都只有DDP服务,不能象正常快件这样出货不接P.O.BOX地址,需要提供完整的发件人及收件人资料 (包括公司名, 联络人全名, 地址及联络电话), 这些资料必须在运单及发票上清楚明确地写出来,如未按照要求操作导致快件被退回的,产生的费用将由发件人承担Code书上无列表的城市和邮编(Unlisted cities),每票不能超过30KG,最长不能超过60CM,只接受DDP(关税由寄件人支付),且必须在运单和发票上注明DDP,否则将自动退回根据对巴西国家相关入口政策的了解,所有到巴西的快件如果产生关税,需要由DHL,UPS或FEDEX等快件代理代支付关税。若收件人已离开巴西,或拒付关税,寄件人要确认弃件或退回等,需要由寄件人支付关税及相关费用。 查看全部
巴西海关出了名的管理严格,收费高,滞留时间超长,稍有不慎货物退回更是时有发生。

巴西海关规定,所有以私人名义进口的货件,同种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3个,否则海关将拒绝清关而直接安排货件退回发货地(退件前不会有任何通知),所产生的一切运费均由发货人承担。同种产品数量如果超过3个,只能通过公司并以正式清关的模式进口。

如货件需正式清关,则收件人必须在当地海关有备案登记,且需要雇佣一家清关代理公司来协助办理清关手续。同时,收件人需要提供清关委托书和清关指令,代理清关服务会有额外的手续费,且关税及所有清关费用都只能由收件人支付,不能转由发件人支付。

1、巴西关税金额依据以下款项的不同而变动:
a)Freight charge 运费
b)Commodity’s HS Code 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
c)Full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货物的详细品名描述
d)Destination city and state 目的地城市和州名
e)Insurance amount (if applicable) 保险费金额(如适用)
f)Declared value 货物申报价值
g)Gross weight 货物毛重
2.正式清关的限制依据商品海关编码而不同,以下文件为正式报关所必须的(运单,原始发票,装箱单):

A.运单
a)如符合需安排正式清关进口的货物,需在运单品名一栏填上‘formal import’
b)需在价值一栏如实填报申报价

B.原始发票
a)Tax ID (CNPJ) number of the receiver/importer 收件人/进口人的税号(CNPJ) 
b)Tariff code 海关税则编号 
c)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 货物的原产地国家 
d)Complete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的详细品名描述 
e)Unit price of items, number of pieces and total price 各种货物的单价,数量及总价 
f)Gross and net weight 毛重和净重 
g)Incoterm and export regulations 国际贸易术语 
h)Signature on each copy (in blue ink) 每份发票须以蓝色墨水笔签字 
i)If the freight is pre-paid, its value has to be mentioned as a separate item; if transport collect, no need to inform it on the invoice 如货物运费是预付,则发票上需单独一项注明运费,总申报价值要包含运费。 如运费到付,发票则无须注明。

C.装箱单
装箱单跟运单、发票一样重要,如果缺失,可能会产生罚款或者导致清关延误。

到巴西的快件必须: 1.邮编与地址对应,且必须有税号,如果没有必须扣件。收件人的税号必须填写在运单和商业发票上。当地的税号分为:CNPJ(公司-XX.XXX.XXX/XXXX-XX)和CPF( 个人 XXX.XXX.XXX/XX)两种类型。

海关对进口包裹进行100%的查验,如果快件发出时没有按上述要求在发票和运单上注明税号,巴西会将此件自动退回发件地并且还要向发件地征收退回的费用,寄往巴西的包裹不论价值和重量多少当地海关都要征收税。

CODE书上三字CODE后面有+1,+2,+3这类数据的,都只有DDP服务,不能象正常快件这样出货不接P.O.BOX地址,需要提供完整的发件人及收件人资料 (包括公司名, 联络人全名, 地址及联络电话), 这些资料必须在运单及发票上清楚明确地写出来,如未按照要求操作导致快件被退回的,产生的费用将由发件人承担Code书上无列表的城市和邮编(Unlisted cities),每票不能超过30KG,最长不能超过60CM,只接受DDP(关税由寄件人支付),且必须在运单和发票上注明DDP,否则将自动退回根据对巴西国家相关入口政策的了解,所有到巴西的快件如果产生关税,需要由DHL,UPS或FEDEX等快件代理代支付关税。若收件人已离开巴西,或拒付关税,寄件人要确认弃件或退回等,需要由寄件人支付关税及相关费用。

跨境电商可以使用智付的跨境支付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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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收款jojo227 回复了问题 • 8 人关注 • 5 个回复 • 5951 次浏览 • 2019-09-20 14:32 • 来自相关话题

如何走果蔬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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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卖航lin科技商标服务商 回复了问题 • 5 人关注 • 3 个回复 • 8357 次浏览 • 2016-10-26 14:10 • 来自相关话题

海关总署又出台新政,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跨境出口物流敲门的幸福 发表了文章 • 2 个评论 • 5125 次浏览 • 2017-08-16 11:57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

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

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

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

“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

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

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

“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

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

“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查看全部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

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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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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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

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

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

“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

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

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

“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

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

“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世界各国的海关要求都在这里了,跨境卖家必知!

跨境出口物流天涯凝望 发表了文章 • 6 个评论 • 8845 次浏览 • 2017-06-23 17:14 • 来自相关话题

不同的国家在货物进出口上,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必须要了解每个国家的进出口细节,才不会在关键时候出问题。

一、需申报AMS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

(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货物都必须提前申报AMS,菲律宾除了原来的EBS,CIC又将多出一个AMS附加费。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

二、需申报ENS的国家

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三、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

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四、需做产地证的国家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各国海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

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2、沙特

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和SAR1,500(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3、巴西

a.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b.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c.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4、墨西哥

a、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b、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c、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d、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e、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f、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5、智利

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6、巴拿马

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经COLON 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7、哥伦比亚

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8、印度

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ORDER OF SHIPPER" (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ENTRY(进口申报舱单)及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9、俄罗斯

a、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b、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c、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10、肯尼亚

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 式。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CoC),CoC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 关。

11、埃及

a、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b、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c、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d、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e、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国外客户凭此证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f、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g、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12、巴基斯坦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13、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15、马尔代夫

A、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B、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16、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17、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18、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19、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20、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21、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a、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b、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22、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24、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25、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26、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a、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b、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 查看全部
不同的国家在货物进出口上,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必须要了解每个国家的进出口细节,才不会在关键时候出问题。

一、需申报AMS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

(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货物都必须提前申报AMS,菲律宾除了原来的EBS,CIC又将多出一个AMS附加费。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

二、需申报ENS的国家

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三、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

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四、需做产地证的国家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各国海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

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2、沙特

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和SAR1,500(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3、巴西

a.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b.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c.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4、墨西哥

a、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b、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c、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d、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e、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f、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5、智利

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6、巴拿马

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经COLON 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7、哥伦比亚

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8、印度

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ORDER OF SHIPPER" (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ENTRY(进口申报舱单)及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9、俄罗斯

a、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b、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c、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10、肯尼亚

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 式。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CoC),CoC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 关。

11、埃及

a、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b、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c、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d、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e、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国外客户凭此证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f、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g、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12、巴基斯坦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13、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15、马尔代夫

A、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B、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16、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17、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18、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19、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20、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21、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a、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b、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22、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24、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25、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26、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a、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b、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

跨境电商物流方式大比拼,你选哪个?

跨境出口物流榨干老外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28377 次浏览 • 2017-04-10 15:51 • 来自相关话题

 跨境物流一直是制约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尽管问题不断地在解决、服务水平不断地在提高,似乎境况仍不够理想,其实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今天我们就总结一下目前市面上的五种主流跨境物流方式。

一、邮政小包据
不完全统计,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70%的包裹都通过邮政系统投递,其中中国邮政占据50%左右的份额,香港邮政、新加坡邮政等也是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常用的物流方式。

优势:邮政网络基本覆盖全球,比其他任何物流渠道都要广。而且,由于邮政一般为国营,有国家税收补贴,因此价格非常便宜。

劣势:一般以私人包裹方式出境,不便于海关统计,也无法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同时,速度较慢,丢包率高。

二、国际快递
国际快递主要是指UPS、Fedex、DHL、TNT这四大巨头,其中UPS和Fedex总部位于美国,DHL总部位于德国,TNT总部位于荷兰。国际快递对信息的提供、收集与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以全球自建网络以及国际化信息系统为支撑。

优势:速度快、服务好、丢包率低,尤其是发往欧美发达国家非常方便。比如,使用UPS从中国寄包裹送到美国,最快可在48小时内到达,TNT发送欧洲一般3个工作日可到达。

劣势:价格昂贵,且价格资费变化较大。一般跨境电商卖家只有在客户强烈要求时效性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且会向客户收取运费。

三、专线物流
跨境专线物流一般是通过航空包舱方式将货物运输到国外,再通过合作公司进行目的地国国内的派送,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物流方式。目前,业内使用最普遍的物流专线包括美国专线、欧洲专线、澳洲专线、俄罗斯专线等,也有不少物流公司推出了中东专线、南美专线。EMS的“国际E邮宝”、中环运的“俄邮宝”和“澳邮宝”、俄速通的Ruston中俄专线都属于跨境专线物流推出的特定产品。

优势:集中大批量货物发往目的地,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因此,价格比商业快递低,速度快于邮政小包,丢包率也比较低。

劣势:相比邮政小包来说,运费成本还是高了不少,而且在国内的揽收范围相对有限,覆盖地区有待扩大。

四、海外仓
所谓海外仓储服务是指由网络外贸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商独立或共同为卖家在销售目标地提供的货品仓储、分拣、包装、派送的一站式控制与管理服务。卖家将货物存储到当地仓库,当买家有需求时,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响应,及时进行货物的分拣、包装以及递送。整个流程包括头程运输、仓储管理和本地配送三个部分。目前,由于优点众多,海外仓成为了业内较为推崇的物流方式。比如,今年eBay将海外仓作为宣传和推广的重点,联合万邑通推出Winit美国仓、英国仓、德国仓。出口易、递四方等物流服务商也大力建设海外仓储系统,不断上线新产品。

优势:用传统外贸方式走货到仓,可以降低物流成本;相当于销售发生在本土,可提供灵活可靠的退换货方案,提高了海外客户的购买信心;发货周期缩短,发货速度加快,可降低跨境物流缺陷交易率。此外,海外仓可以帮助卖家拓展销售品类,突破“大而重”的发展瓶颈。

劣势:不是任何产品都适合使用海外仓,最好是库存周转快的热销单品,否则容易压货。同时,对卖家在供应链管理、库存管控、动销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国内快递的跨国业务
随着跨境电商火热程度的上升,国内快递也开始加快国际业务的布局,比如EMS、顺丰均在跨境物流方面下了功夫。由于依托着邮政渠道,EMS的国际业务相对成熟,可以直达全球60多个国家。顺丰也已开通了到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的快递服务,并启动了中国大陆往俄罗斯的跨境B2C服务。

优势:速度较快,费用低于四大国际快递巨头,EMS在中国境内的出关能力强。

劣势:由于并非专注跨境业务,相对缺乏经验,对市场的把控能力有待提高,覆盖的海外市场也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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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物流一直是制约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尽管问题不断地在解决、服务水平不断地在提高,似乎境况仍不够理想,其实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今天我们就总结一下目前市面上的五种主流跨境物流方式。

一、邮政小包据
不完全统计,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70%的包裹都通过邮政系统投递,其中中国邮政占据50%左右的份额,香港邮政、新加坡邮政等也是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常用的物流方式。

优势:邮政网络基本覆盖全球,比其他任何物流渠道都要广。而且,由于邮政一般为国营,有国家税收补贴,因此价格非常便宜。

劣势:一般以私人包裹方式出境,不便于海关统计,也无法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同时,速度较慢,丢包率高。

二、国际快递
国际快递主要是指UPS、Fedex、DHL、TNT这四大巨头,其中UPS和Fedex总部位于美国,DHL总部位于德国,TNT总部位于荷兰。国际快递对信息的提供、收集与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以全球自建网络以及国际化信息系统为支撑。

优势:速度快、服务好、丢包率低,尤其是发往欧美发达国家非常方便。比如,使用UPS从中国寄包裹送到美国,最快可在48小时内到达,TNT发送欧洲一般3个工作日可到达。

劣势:价格昂贵,且价格资费变化较大。一般跨境电商卖家只有在客户强烈要求时效性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且会向客户收取运费。

三、专线物流
跨境专线物流一般是通过航空包舱方式将货物运输到国外,再通过合作公司进行目的地国国内的派送,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物流方式。目前,业内使用最普遍的物流专线包括美国专线、欧洲专线、澳洲专线、俄罗斯专线等,也有不少物流公司推出了中东专线、南美专线。EMS的“国际E邮宝”、中环运的“俄邮宝”和“澳邮宝”、俄速通的Ruston中俄专线都属于跨境专线物流推出的特定产品。

优势:集中大批量货物发往目的地,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因此,价格比商业快递低,速度快于邮政小包,丢包率也比较低。

劣势:相比邮政小包来说,运费成本还是高了不少,而且在国内的揽收范围相对有限,覆盖地区有待扩大。

四、海外仓
所谓海外仓储服务是指由网络外贸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商独立或共同为卖家在销售目标地提供的货品仓储、分拣、包装、派送的一站式控制与管理服务。卖家将货物存储到当地仓库,当买家有需求时,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响应,及时进行货物的分拣、包装以及递送。整个流程包括头程运输、仓储管理和本地配送三个部分。目前,由于优点众多,海外仓成为了业内较为推崇的物流方式。比如,今年eBay将海外仓作为宣传和推广的重点,联合万邑通推出Winit美国仓、英国仓、德国仓。出口易、递四方等物流服务商也大力建设海外仓储系统,不断上线新产品。

优势:用传统外贸方式走货到仓,可以降低物流成本;相当于销售发生在本土,可提供灵活可靠的退换货方案,提高了海外客户的购买信心;发货周期缩短,发货速度加快,可降低跨境物流缺陷交易率。此外,海外仓可以帮助卖家拓展销售品类,突破“大而重”的发展瓶颈。

劣势:不是任何产品都适合使用海外仓,最好是库存周转快的热销单品,否则容易压货。同时,对卖家在供应链管理、库存管控、动销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国内快递的跨国业务
随着跨境电商火热程度的上升,国内快递也开始加快国际业务的布局,比如EMS、顺丰均在跨境物流方面下了功夫。由于依托着邮政渠道,EMS的国际业务相对成熟,可以直达全球60多个国家。顺丰也已开通了到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的快递服务,并启动了中国大陆往俄罗斯的跨境B2C服务。

优势:速度较快,费用低于四大国际快递巨头,EMS在中国境内的出关能力强。

劣势:由于并非专注跨境业务,相对缺乏经验,对市场的把控能力有待提高,覆盖的海外市场也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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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物流中的那些坑之货代

跨境出口物流vivilan 发表了文章 • 10 个评论 • 20799 次浏览 • 2017-02-13 17:11 • 来自相关话题

我一直觉得,货代其实更多的是服务业,单位重量的价格固然是客户选择的一个方面,但更多的或者说想要维持更长久的客户关系,你一定需要提供优质的客服。
 
那么什么是优质的客服呢?想客户所未想?为了开发客户,几乎所有的货代都可以做到这点。所以这不稀奇。你要能够解决客户的真正关切点。客户的关切点是什么?是货物的安全,是派送的高效,是处理货件过程中的不欺诈。
 
可很多货代往往走偏了。货物重量不对,要么是客户称错了,要么是自己的操作称错了,总之,都是误会;货物不能按时派送,永远是海关严查了;货物丢失,永远是只赔偿申报价值的几分之一……你不接受又能怎样呢?人家压根不在乎你,反正就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卖家那么多,坑了这波有下波!
 
我的关于某货代两个月货还没到不作为不赔偿的文章发出来之后,引起不少卖家的共鸣,有的在文章后面留言,有的直接找我讲述自己的悲惨遭遇,听了之后只有一种感觉:跨境卖家还真是个弱势群体,任由货代宰割。
 
我们自己的遭遇发布出来之后,货代的处理方式不是快速解决,依然沉浸于自己的所谓财务流程中,我们同事尽职尽责跟催,终于收到对方付过来的货款,紧接着就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人,打着所谓的货代负责人的口气要求我把文章删除了,否则“对你我都不好”!真的把我吓得啊,赶快把这不懂道理不讲道理的骗子删掉,我想稍微有点头脑的老板都知道真诚的道歉远比竭嘶底里的怒吼来得有效。出了问题自己不反思,事情没有解决你就抛出来威胁的话,真不知道九方通逊的老板以怎样的价值判断请的这个所谓的负责人。
 
我的两家公司的货都出了问题两个月都没入仓,对方却口口声声说只有另外一家和我们,我真有中大奖的节奏啊,感情我真的该去买彩票了。可是其他卖家讲述的同样的遭遇只让我感到这家公司在撒谎!
 
是的,现在经济不景气,谁都不容易,可是,正因为不容易,你更应该对客户感恩,对客户负责,而不是一味的当缩头乌龟,作为客户我给你们推荐过不少客户你们没说过一声感谢我不在乎,可你们服务的差劲暴露出来时我写篇文章你们就恼羞成怒了,不去反思,仅仅抱怨别人就能解决你们的问题呀?
 
服务业的本质是勇担责,不推诿,让客户满意,甚至为了让客户满意,宁可自己受委屈。如果能够做到这些,你的口碑自然是嘎嘎的,又何愁没生意呢?
 
可很多物流货代公司觉得价格就是利器,给你一个较低的价格,然后提走货之后告诉你,你这种货品需要加价多少钱一公斤,不加?你自己不可能过去把货物再搬回来吧?只能加!也或者告诉你,重量有误差,比原本称重的重了一公斤,你怎么办?也只能认。
 
当然,还有更垃圾的货代,业务员也好,公司其他人也好,收到你的货,把你精心包装的货给拆开,美其名曰是检查,实际上呢,轻则裁去边角,破坏了原有的坚固包装,同时达到了降低重量赚取差价的目的,更恶劣的是,看到你的货品价值高或者有趣,直接偷偷的拿走,当客户收到货物时,他会扮天真装无辜状:我们不可能动你的货品的啊!反正已经干得轻车熟路的了,所以说得也斩钉截铁。
 
好吧,毕竟读者中有很多跨境电商新卖家,那么咱就来聊一聊物流中的那些坑吧。
 
第一,体积重加重。对于抛货,很多物流惯用的是把体积重故意报大,长度相差一厘米,体积重就可能多出几公斤,所以,卖家一定要要求货代当面测量好;
 
第二,改包装。有些货代,在提走货后,偷偷更换你的包装,要么是裁减,要么是更换较薄的纸箱,虽然重量和你的一致,但货物的安全系数已经降低了;
 
第三,改发货方式。收取的是内地快递的价格,却悄悄的改为香港发货,红蓝单改动,以达到悄悄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四,偷货。遇到无良的操作员,偷货的事情就会出现,遇到无良的货代,即便丢了你也无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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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货代其实更多的是服务业,单位重量的价格固然是客户选择的一个方面,但更多的或者说想要维持更长久的客户关系,你一定需要提供优质的客服。
 
那么什么是优质的客服呢?想客户所未想?为了开发客户,几乎所有的货代都可以做到这点。所以这不稀奇。你要能够解决客户的真正关切点。客户的关切点是什么?是货物的安全,是派送的高效,是处理货件过程中的不欺诈。
 
可很多货代往往走偏了。货物重量不对,要么是客户称错了,要么是自己的操作称错了,总之,都是误会;货物不能按时派送,永远是海关严查了;货物丢失,永远是只赔偿申报价值的几分之一……你不接受又能怎样呢?人家压根不在乎你,反正就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卖家那么多,坑了这波有下波!
 
我的关于某货代两个月货还没到不作为不赔偿的文章发出来之后,引起不少卖家的共鸣,有的在文章后面留言,有的直接找我讲述自己的悲惨遭遇,听了之后只有一种感觉:跨境卖家还真是个弱势群体,任由货代宰割。
 
我们自己的遭遇发布出来之后,货代的处理方式不是快速解决,依然沉浸于自己的所谓财务流程中,我们同事尽职尽责跟催,终于收到对方付过来的货款,紧接着就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人,打着所谓的货代负责人的口气要求我把文章删除了,否则“对你我都不好”!真的把我吓得啊,赶快把这不懂道理不讲道理的骗子删掉,我想稍微有点头脑的老板都知道真诚的道歉远比竭嘶底里的怒吼来得有效。出了问题自己不反思,事情没有解决你就抛出来威胁的话,真不知道九方通逊的老板以怎样的价值判断请的这个所谓的负责人。
 
我的两家公司的货都出了问题两个月都没入仓,对方却口口声声说只有另外一家和我们,我真有中大奖的节奏啊,感情我真的该去买彩票了。可是其他卖家讲述的同样的遭遇只让我感到这家公司在撒谎!
 
是的,现在经济不景气,谁都不容易,可是,正因为不容易,你更应该对客户感恩,对客户负责,而不是一味的当缩头乌龟,作为客户我给你们推荐过不少客户你们没说过一声感谢我不在乎,可你们服务的差劲暴露出来时我写篇文章你们就恼羞成怒了,不去反思,仅仅抱怨别人就能解决你们的问题呀?
 
服务业的本质是勇担责,不推诿,让客户满意,甚至为了让客户满意,宁可自己受委屈。如果能够做到这些,你的口碑自然是嘎嘎的,又何愁没生意呢?
 
可很多物流货代公司觉得价格就是利器,给你一个较低的价格,然后提走货之后告诉你,你这种货品需要加价多少钱一公斤,不加?你自己不可能过去把货物再搬回来吧?只能加!也或者告诉你,重量有误差,比原本称重的重了一公斤,你怎么办?也只能认。
 
当然,还有更垃圾的货代,业务员也好,公司其他人也好,收到你的货,把你精心包装的货给拆开,美其名曰是检查,实际上呢,轻则裁去边角,破坏了原有的坚固包装,同时达到了降低重量赚取差价的目的,更恶劣的是,看到你的货品价值高或者有趣,直接偷偷的拿走,当客户收到货物时,他会扮天真装无辜状:我们不可能动你的货品的啊!反正已经干得轻车熟路的了,所以说得也斩钉截铁。
 
好吧,毕竟读者中有很多跨境电商新卖家,那么咱就来聊一聊物流中的那些坑吧。
 
第一,体积重加重。对于抛货,很多物流惯用的是把体积重故意报大,长度相差一厘米,体积重就可能多出几公斤,所以,卖家一定要要求货代当面测量好;
 
第二,改包装。有些货代,在提走货后,偷偷更换你的包装,要么是裁减,要么是更换较薄的纸箱,虽然重量和你的一致,但货物的安全系数已经降低了;
 
第三,改发货方式。收取的是内地快递的价格,却悄悄的改为香港发货,红蓝单改动,以达到悄悄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四,偷货。遇到无良的操作员,偷货的事情就会出现,遇到无良的货代,即便丢了你也无处说理。
 

商业快递发巴西清关的注意事项

跨境出口物流星星晴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839 次浏览 • 2016-08-09 10:50 • 来自相关话题

巴西海关出了名的管理严格,收费高,滞留时间超长,稍有不慎货物退回更是时有发生。

巴西海关规定,所有以私人名义进口的货件,同种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3个,否则海关将拒绝清关而直接安排货件退回发货地(退件前不会有任何通知),所产生的一切运费均由发货人承担。同种产品数量如果超过3个,只能通过公司并以正式清关的模式进口。

如货件需正式清关,则收件人必须在当地海关有备案登记,且需要雇佣一家清关代理公司来协助办理清关手续。同时,收件人需要提供清关委托书和清关指令,代理清关服务会有额外的手续费,且关税及所有清关费用都只能由收件人支付,不能转由发件人支付。

1、巴西关税金额依据以下款项的不同而变动:
a)Freight charge 运费
b)Commodity’s HS Code 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
c)Full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货物的详细品名描述
d)Destination city and state 目的地城市和州名
e)Insurance amount (if applicable) 保险费金额(如适用)
f)Declared value 货物申报价值
g)Gross weight 货物毛重
2.正式清关的限制依据商品海关编码而不同,以下文件为正式报关所必须的(运单,原始发票,装箱单):

A.运单
a)如符合需安排正式清关进口的货物,需在运单品名一栏填上‘formal import’
b)需在价值一栏如实填报申报价

B.原始发票
a)Tax ID (CNPJ) number of the receiver/importer 收件人/进口人的税号(CNPJ) 
b)Tariff code 海关税则编号 
c)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 货物的原产地国家 
d)Complete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的详细品名描述 
e)Unit price of items, number of pieces and total price 各种货物的单价,数量及总价 
f)Gross and net weight 毛重和净重 
g)Incoterm and export regulations 国际贸易术语 
h)Signature on each copy (in blue ink) 每份发票须以蓝色墨水笔签字 
i)If the freight is pre-paid, its value has to be mentioned as a separate item; if transport collect, no need to inform it on the invoice 如货物运费是预付,则发票上需单独一项注明运费,总申报价值要包含运费。 如运费到付,发票则无须注明。

C.装箱单
装箱单跟运单、发票一样重要,如果缺失,可能会产生罚款或者导致清关延误。

到巴西的快件必须: 1.邮编与地址对应,且必须有税号,如果没有必须扣件。收件人的税号必须填写在运单和商业发票上。当地的税号分为:CNPJ(公司-XX.XXX.XXX/XXXX-XX)和CPF( 个人 XXX.XXX.XXX/XX)两种类型。

海关对进口包裹进行100%的查验,如果快件发出时没有按上述要求在发票和运单上注明税号,巴西会将此件自动退回发件地并且还要向发件地征收退回的费用,寄往巴西的包裹不论价值和重量多少当地海关都要征收税。

CODE书上三字CODE后面有+1,+2,+3这类数据的,都只有DDP服务,不能象正常快件这样出货不接P.O.BOX地址,需要提供完整的发件人及收件人资料 (包括公司名, 联络人全名, 地址及联络电话), 这些资料必须在运单及发票上清楚明确地写出来,如未按照要求操作导致快件被退回的,产生的费用将由发件人承担Code书上无列表的城市和邮编(Unlisted cities),每票不能超过30KG,最长不能超过60CM,只接受DDP(关税由寄件人支付),且必须在运单和发票上注明DDP,否则将自动退回根据对巴西国家相关入口政策的了解,所有到巴西的快件如果产生关税,需要由DHL,UPS或FEDEX等快件代理代支付关税。若收件人已离开巴西,或拒付关税,寄件人要确认弃件或退回等,需要由寄件人支付关税及相关费用。 查看全部
巴西海关出了名的管理严格,收费高,滞留时间超长,稍有不慎货物退回更是时有发生。

巴西海关规定,所有以私人名义进口的货件,同种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3个,否则海关将拒绝清关而直接安排货件退回发货地(退件前不会有任何通知),所产生的一切运费均由发货人承担。同种产品数量如果超过3个,只能通过公司并以正式清关的模式进口。

如货件需正式清关,则收件人必须在当地海关有备案登记,且需要雇佣一家清关代理公司来协助办理清关手续。同时,收件人需要提供清关委托书和清关指令,代理清关服务会有额外的手续费,且关税及所有清关费用都只能由收件人支付,不能转由发件人支付。

1、巴西关税金额依据以下款项的不同而变动:
a)Freight charge 运费
b)Commodity’s HS Code 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
c)Full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货物的详细品名描述
d)Destination city and state 目的地城市和州名
e)Insurance amount (if applicable) 保险费金额(如适用)
f)Declared value 货物申报价值
g)Gross weight 货物毛重
2.正式清关的限制依据商品海关编码而不同,以下文件为正式报关所必须的(运单,原始发票,装箱单):

A.运单
a)如符合需安排正式清关进口的货物,需在运单品名一栏填上‘formal import’
b)需在价值一栏如实填报申报价

B.原始发票
a)Tax ID (CNPJ) number of the receiver/importer 收件人/进口人的税号(CNPJ) 
b)Tariff code 海关税则编号 
c)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 货物的原产地国家 
d)Complete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的详细品名描述 
e)Unit price of items, number of pieces and total price 各种货物的单价,数量及总价 
f)Gross and net weight 毛重和净重 
g)Incoterm and export regulations 国际贸易术语 
h)Signature on each copy (in blue ink) 每份发票须以蓝色墨水笔签字 
i)If the freight is pre-paid, its value has to be mentioned as a separate item; if transport collect, no need to inform it on the invoice 如货物运费是预付,则发票上需单独一项注明运费,总申报价值要包含运费。 如运费到付,发票则无须注明。

C.装箱单
装箱单跟运单、发票一样重要,如果缺失,可能会产生罚款或者导致清关延误。

到巴西的快件必须: 1.邮编与地址对应,且必须有税号,如果没有必须扣件。收件人的税号必须填写在运单和商业发票上。当地的税号分为:CNPJ(公司-XX.XXX.XXX/XXXX-XX)和CPF( 个人 XXX.XXX.XXX/XX)两种类型。

海关对进口包裹进行100%的查验,如果快件发出时没有按上述要求在发票和运单上注明税号,巴西会将此件自动退回发件地并且还要向发件地征收退回的费用,寄往巴西的包裹不论价值和重量多少当地海关都要征收税。

CODE书上三字CODE后面有+1,+2,+3这类数据的,都只有DDP服务,不能象正常快件这样出货不接P.O.BOX地址,需要提供完整的发件人及收件人资料 (包括公司名, 联络人全名, 地址及联络电话), 这些资料必须在运单及发票上清楚明确地写出来,如未按照要求操作导致快件被退回的,产生的费用将由发件人承担Code书上无列表的城市和邮编(Unlisted cities),每票不能超过30KG,最长不能超过60CM,只接受DDP(关税由寄件人支付),且必须在运单和发票上注明DDP,否则将自动退回根据对巴西国家相关入口政策的了解,所有到巴西的快件如果产生关税,需要由DHL,UPS或FEDEX等快件代理代支付关税。若收件人已离开巴西,或拒付关税,寄件人要确认弃件或退回等,需要由寄件人支付关税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