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法制造商的通知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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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将电池投放到本法律范围内的电池之前,每个制造商都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联邦环境局,并说明该法规根据第20条第1款指定的数据,根据第1条显示的数据更改和放弃投放市场必须立即通知联邦环境局,根据句子1和2的通知是通过联邦环境局的网站以电子方式发出的,联邦环境局确认对传输数据的访问。
(2)联邦环境局可以要求根据第1句和第2句要求使用电子表格,进行某种加密以及开放用于广告的电子文档的访问以及制造商的其他通信,根据第1条的要求将在联邦环境局的网站上发布。
(3)联邦环境局根据其根据第20条第1款的法令规定,将根据第1款提交的信息发布在其网站上,该出版物将由汽车,设备和工业电池的制造商细分,并且必须包含第1条所述的信息和每个制造商的通知日期,对于已经退出市场的制造商,还必须制定退出市场的日期,制造商退出市场三年后,必须删除第1款中提到的数据。
无论是第一次电池(一次性电池)还是第二次电池(可充电电池);在德国,所有电池系统都按照(电池法)(BattG)进行循环,回收和再循环,电池和蓄电池的投放市场,返还和环保处置的法律自然也适用于内置或连接到产品和设备的电池,它基于欧洲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欧洲电池指令2006/66/EC,旨在大程度地减少电池废电池对环境的影响,每年售出的大部分设备电池由可以完全回收的金属制成,但是,可以忽略的部分还是包含有害于健康和环境的有害物质,例如铅,镉和汞,因此,作为特殊废物,必须将它们单独收集并以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置。
以下内容通常在德国使用;制造商有义务免费回收用过的电池(第5BattG),生产者如何履行其收回和处置义务,必须存储在联邦环境局的BattG电子注册登记册中,根据此法定通知要求(第4VattG节),当前有5.000多家制造商声明他们活跃于市场。
根据《电气和电子设备法》(ElektroG)第4条第1款,应设计可以使用电池或蓄电池运行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以便终用户和独立制造商的专业人员可以卸下旧电池和蓄电池,而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如果医疗机构未进行污染物清除,则旧电子设备将根据AVV分类为危险废物。
为了从材料循环中清楚危险物质,自从2015年10月起,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的电池可能不再德国投放市场(BattG第3(1)节),自2017年1月起,禁止将重量百分比为0.002%以上的镉的便携式电池投放市场(BattG第3(2)节),用于应急或警报系统(包括应急照明和医疗设备)的设备电池不受重金属钙禁令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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