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注意事项!

与法律严令禁止的名称相同、相似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本国或者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3.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名称。

4.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商标查询不专业企业独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检索商标不专业,没有检索到有相同、近似商标在先注册

4.商标查询半年盲期商标,因此目前网上能查询到的数据都是盲期的数据。

如果盲期内有人比申请人提前进行申请的话,商标驳回是不可避免的,此种原因的责任不在商标代理机构。

5.商标审查员认知不同因为各个商标审查员的经验、眼界和认知不同,对同一个商标的看法也不有所差异的。目前每个商标审查阶段都是由一个审查员负责的,难免因为审查员的认知,导致商标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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