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在新政实施之前享受了哪些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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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出台关于降低进口产品关税试点、税制改革和恢复增设口岸免税店的相关政策
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降低进口产品关税试点、税制改革和恢复增设口岸免税店的相关政策,政策确定了6月份对部分国外日用消费品开展降低进口关税试点,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对劲境外旅客购物通关和退税便利化。
2、中韩、中澳自贸协定签订
2015年6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和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尹相直在韩国首尔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6月17日上午,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澳大利亚贸易与投资部部长安德鲁·罗布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两份自贸协定签订,规定签署双方部分商品将实行免税,其中根据中韩两国的协定,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
3、国务院办公厅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2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
4、海关总署出台2015年第58号公告
2015年9月9日,海关总署出台了58号公告《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其中规定了进口保税业务只能在保税备货试点城市进行。
5、海关总署出台2015年第55号公告
2015年12月4日,海关总署出台2015年第55号公告,既《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6、海关总署出台2015年第57号公告,60号公告作补充
2015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出台第57号公告,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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