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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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又出台新政,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跨境出口物流敲门的幸福 发表了文章 • 2 个评论 • 5124 次浏览 • 2017-08-16 11:57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

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

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

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

“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

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

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

“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

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

“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查看全部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

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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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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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

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

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

“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

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

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

“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

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

“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海关监管模式的改变“0139”废止引发跨境物流市场变局

跨境政策Good Vincent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573 次浏览 • 2017-08-14 11:33 • 来自相关话题

 从上上周末开始,陆续收到了不少运作香港渠道的快递公司涨价的消息。给出的涨价理由都是报关方式变动,价格上涨。涨价的幅度普遍在1块钱左右。

所谓的通关方式变动导致价格上涨,说的更确切点其实就是中港运输段的报关费成本上涨了。这次的涨价风波源于7月27日海关总署的一则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

(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者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7日

此次废止“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之所以会引发香港物流渠道商的涨价,还得先从“0139”监管模式本身说起。我们先看看它都有哪些特点:

1、 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

2、 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单;

3、 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小批量订单、简化归类、便利通关”让我们首先想到的货物类型就是批发市场的杂货以及四大快递的包裹和出口跨境电商小包裹。这一类的货物由于票数多、品名繁杂是无法通过普通的一般贸易报关方式出口的。大多都是要通过快件报关方式或者邮政类的通关途径出运到香港。

由于快件报关很多都需要在专门的快件监管中心封关。邮政类报关的也是要去到相应的邮政监管中心完成封关的动作。这一方面势必会增加通关的成本,同时也会拉长货物到达香港的整个流程的通关时间。

那么有没有比以上两种途径更省事的通关方式呢?

那就是刚刚被海关总署废止的“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目前的快递类、电商类、专线类、小包类货物大多都是通过“0139”的报关模式用整车报大单的方式直接在口岸就地完成申报后通关到香港。速度快的话从装车去关口申报再到香港,整个流程三个小时左右就搞掂了。

那么“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被废除的同时,很多人会说海关不是又推出了“1039”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来作为替代吗?路子不是还是有的吗?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做“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主要特点归纳如下:

1、 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

2、 采购地办理出口;

3、 税务部门对市场实行增值税免税;

4、 外汇管理部门采用人民币结算;

5、 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对比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以上这些说直白了就是希望类似于广州或者义乌这种批发市场集中的区域内的小额贸易的资金进出合法化,能够正常纳入外汇的监管。同时也完善了整个税务链条闭环,也便于国家准确统计外贸出口的真实数据。

和之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相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有特定区域限制的。目前经国务院先后批准试点的区域一共只有8个。分别是:义乌小商品城、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湖北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省白沟箱包市场。

那么问题来了,除了这8个试点区域以外的其它口岸目前并没有全面实行“市场采购”的贸易监管方式。那就意味着想要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在短期内是无法完全平复“旅游购物商品”贸易监管方式废止所产生的市场动荡的。

眼下各类快件监管中心、邮政监管中心将会迎来一波短线行情。过港成本短期内有所上涨属于正常。但从国家鼓励出口的层面来说,简化通关流程,降低出口企业负担仍是基本共识。短期的阵痛期过后又会是一个出口的蜜月期。 查看全部
 从上上周末开始,陆续收到了不少运作香港渠道的快递公司涨价的消息。给出的涨价理由都是报关方式变动,价格上涨。涨价的幅度普遍在1块钱左右。

所谓的通关方式变动导致价格上涨,说的更确切点其实就是中港运输段的报关费成本上涨了。这次的涨价风波源于7月27日海关总署的一则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

(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者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7日

此次废止“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之所以会引发香港物流渠道商的涨价,还得先从“0139”监管模式本身说起。我们先看看它都有哪些特点:

1、 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

2、 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单;

3、 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小批量订单、简化归类、便利通关”让我们首先想到的货物类型就是批发市场的杂货以及四大快递的包裹和出口跨境电商小包裹。这一类的货物由于票数多、品名繁杂是无法通过普通的一般贸易报关方式出口的。大多都是要通过快件报关方式或者邮政类的通关途径出运到香港。

由于快件报关很多都需要在专门的快件监管中心封关。邮政类报关的也是要去到相应的邮政监管中心完成封关的动作。这一方面势必会增加通关的成本,同时也会拉长货物到达香港的整个流程的通关时间。

那么有没有比以上两种途径更省事的通关方式呢?

那就是刚刚被海关总署废止的“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目前的快递类、电商类、专线类、小包类货物大多都是通过“0139”的报关模式用整车报大单的方式直接在口岸就地完成申报后通关到香港。速度快的话从装车去关口申报再到香港,整个流程三个小时左右就搞掂了。

那么“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被废除的同时,很多人会说海关不是又推出了“1039”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来作为替代吗?路子不是还是有的吗?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做“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主要特点归纳如下:

1、 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

2、 采购地办理出口;

3、 税务部门对市场实行增值税免税;

4、 外汇管理部门采用人民币结算;

5、 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对比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以上这些说直白了就是希望类似于广州或者义乌这种批发市场集中的区域内的小额贸易的资金进出合法化,能够正常纳入外汇的监管。同时也完善了整个税务链条闭环,也便于国家准确统计外贸出口的真实数据。

和之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相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有特定区域限制的。目前经国务院先后批准试点的区域一共只有8个。分别是:义乌小商品城、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湖北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省白沟箱包市场。

那么问题来了,除了这8个试点区域以外的其它口岸目前并没有全面实行“市场采购”的贸易监管方式。那就意味着想要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在短期内是无法完全平复“旅游购物商品”贸易监管方式废止所产生的市场动荡的。

眼下各类快件监管中心、邮政监管中心将会迎来一波短线行情。过港成本短期内有所上涨属于正常。但从国家鼓励出口的层面来说,简化通关流程,降低出口企业负担仍是基本共识。短期的阵痛期过后又会是一个出口的蜜月期。

1039对电商影响大吗?有哪些影响?

亚马逊Good Vincent 回复了问题 • 3 人关注 • 2 个回复 • 7699 次浏览 • 2017-08-14 11:34 • 来自相关话题

出口电商必读!各国产品检测安全认证要求都在这里了

跨境政策黎明仲裁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044 次浏览 • 2017-07-19 17:22 • 来自相关话题

你知道外贸出口产品在其他的国家需要通过哪些安全认证吗?这些认证标志都是什么含义?让我们一起认识一下目前全球主流的20种国际知名认证标志和他们的含义,检查你的产品目前通过了哪几种认证?

CE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ROHS

ROHS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ROHS一共列出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欧盟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OHS,使用或含有重金属以及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的电气电子产品都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疗电气设备。

Remark:客人问有没有rohs时要问他是要成品rohs还是原材料rohs,有些工厂是做不到成品rohs的,含rohs价格一般比普通的产品贵10%-20%左右。

UL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就产品安全认证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而言,UL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Remark:不强制要UL才能进入美国。

FDA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 (DHHS) 和公共卫生部 (PHS)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FDA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9·11”事件后,美国国内人士认为,有必要切实提高食品供应方面的安全。美国国会在去年6月通过了《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及生物恐怖主义的预防及对策法案》后,拨款5亿美元授权FDA制定实施该法案的具体规则。该法规规定,FDA将给每个登记申请者分配一个专用登记号码,外国机构对美国出口的食品,在到达美国港口前24小时,必须事先向美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通报,否则将被拒绝入境,并在入境港口予以扣留。

Remark:FDA只是要注册登记,不是要认证书。

FCC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34年COMMUNICATIONACT建立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为确保与生命财产有关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FCC的工程技术部(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负责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同时负责设备认可方面的事务。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FCC的认可。FCC委员会调查和研究产品安全性的各个阶段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同时FCC也包括无线电装置、航空器的检测等等。联邦通讯委员会 (FCC) ---- 管理进口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脑、传真机、电子装置、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个人电脑以及其他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国,必须通过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来进行的检测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

CCC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CSA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CSA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CSA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DIN

德国标准化学会Deutsches Institut fur Normung。DIN是德国的标准化主管机关,作为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参加国际和区域的非政府性标准化机构。DIN于1951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由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联合组成的德国电工委员会(DKE)代表德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DIN还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

BSI

英国标准学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英国标准学会(BSI)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它不受政府控制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BSI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

GB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各国认证制度的要求,许多出口产品无法打进国际市场,价格也远远低于所在国经过认证的同类产品。因此,这些企业每年不得不花费十分珍贵的外汇,申请外国认证和由外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国家逐步推行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1991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也发布一些贯彻《条例》的规章,保证认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在1954年成立后,一直为取得国际间的相互认可而努力,以便为电工产品出口服务,1991年6月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被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管理委员会(Mc)接受为认可和颁发CB证书的国家认证机构。下属的9个检测站接受为CB试验室(认证机构试验室),所有有关电气产品,只要企业取得了委员会出具的cB证书和测试报告,IECEE一ccB体系内的30个成员国将予以认可,基本上免去再送样到进口国测试,这样既省费用又省时地获得该国的认证合格证书,对出口产品极为有利。

EMC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它不仅关系到产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关系到电磁环境的保护问题。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例如欧盟89/336/EEC等。

PSE

PSE是日本JET(Japan Electrical Safety&Environment)针对符合日本安全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所给予的认证标章。根据日本的DENTORL法(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GS

GS标志是德国劳工部授权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它在国际标准化中占主导地位。ISO制定国际标准。ISO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性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HACCP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英文缩写,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被认为是控制食品安全和风味品质的最好、最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HACCP的定义为: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国际标准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1997修订3版》对HACCP的定义为: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

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实施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REACH

REACH是欧盟规章《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将会输入到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

HALAL

Halal,本意是“合法的”,中文译为“清真”,即符合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穆斯林国家马来西亚就一直致力于halal(清真)产业的发展,他们颁发的halal(清真)认证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得到穆斯林大众的信赖。包括北美、欧洲市场也逐步意识到halal(清真)产品所具有的 巨大潜力,不遗余力地开始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并且在halal(清真)认证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及流程。

C/A-tick

C/A-tick认证,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C-tick认证周期:1-2周。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向ACA登记使用A/C-Tick,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销售给消费者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SAA

SAA认证为澳大利亚的标准机构为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旗下认证,所以很多朋友把澳大利亚认证称为SAA。SAA是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SAA)。SAA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样品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SAA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CB测试报告转,若没有CB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情况下,IT AV灯具 小家电类常见产品申请澳大利亚SAA认证的周期是3-4周,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可能日期会有所延长。提交报告到澳州审核时需要提供产品插头的SAA证书(主要是针对带插头的产品),不然不给予办理,产品里面的重要的元器件SAA证,像灯具需要提供灯具里面变压器SAA证书,不然澳州审核资料不通过。 查看全部
你知道外贸出口产品在其他的国家需要通过哪些安全认证吗?这些认证标志都是什么含义?让我们一起认识一下目前全球主流的20种国际知名认证标志和他们的含义,检查你的产品目前通过了哪几种认证?

CE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ROHS

ROHS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ROHS一共列出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欧盟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OHS,使用或含有重金属以及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的电气电子产品都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疗电气设备。

Remark:客人问有没有rohs时要问他是要成品rohs还是原材料rohs,有些工厂是做不到成品rohs的,含rohs价格一般比普通的产品贵10%-20%左右。

UL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就产品安全认证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而言,UL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Remark:不强制要UL才能进入美国。

FDA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 (DHHS) 和公共卫生部 (PHS)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FDA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9·11”事件后,美国国内人士认为,有必要切实提高食品供应方面的安全。美国国会在去年6月通过了《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及生物恐怖主义的预防及对策法案》后,拨款5亿美元授权FDA制定实施该法案的具体规则。该法规规定,FDA将给每个登记申请者分配一个专用登记号码,外国机构对美国出口的食品,在到达美国港口前24小时,必须事先向美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通报,否则将被拒绝入境,并在入境港口予以扣留。

Remark:FDA只是要注册登记,不是要认证书。

FCC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34年COMMUNICATIONACT建立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为确保与生命财产有关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FCC的工程技术部(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负责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同时负责设备认可方面的事务。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FCC的认可。FCC委员会调查和研究产品安全性的各个阶段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同时FCC也包括无线电装置、航空器的检测等等。联邦通讯委员会 (FCC) ---- 管理进口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脑、传真机、电子装置、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个人电脑以及其他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国,必须通过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来进行的检测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

CCC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CSA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CSA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CSA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DIN

德国标准化学会Deutsches Institut fur Normung。DIN是德国的标准化主管机关,作为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参加国际和区域的非政府性标准化机构。DIN于1951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由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联合组成的德国电工委员会(DKE)代表德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DIN还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

BSI

英国标准学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英国标准学会(BSI)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它不受政府控制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BSI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

GB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各国认证制度的要求,许多出口产品无法打进国际市场,价格也远远低于所在国经过认证的同类产品。因此,这些企业每年不得不花费十分珍贵的外汇,申请外国认证和由外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国家逐步推行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1991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也发布一些贯彻《条例》的规章,保证认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在1954年成立后,一直为取得国际间的相互认可而努力,以便为电工产品出口服务,1991年6月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被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管理委员会(Mc)接受为认可和颁发CB证书的国家认证机构。下属的9个检测站接受为CB试验室(认证机构试验室),所有有关电气产品,只要企业取得了委员会出具的cB证书和测试报告,IECEE一ccB体系内的30个成员国将予以认可,基本上免去再送样到进口国测试,这样既省费用又省时地获得该国的认证合格证书,对出口产品极为有利。

EMC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它不仅关系到产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关系到电磁环境的保护问题。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例如欧盟89/336/EEC等。

PSE

PSE是日本JET(Japan Electrical Safety&Environment)针对符合日本安全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所给予的认证标章。根据日本的DENTORL法(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GS

GS标志是德国劳工部授权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它在国际标准化中占主导地位。ISO制定国际标准。ISO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性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HACCP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英文缩写,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被认为是控制食品安全和风味品质的最好、最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HACCP的定义为: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国际标准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1997修订3版》对HACCP的定义为: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

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实施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REACH

REACH是欧盟规章《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将会输入到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

HALAL

Halal,本意是“合法的”,中文译为“清真”,即符合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穆斯林国家马来西亚就一直致力于halal(清真)产业的发展,他们颁发的halal(清真)认证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得到穆斯林大众的信赖。包括北美、欧洲市场也逐步意识到halal(清真)产品所具有的 巨大潜力,不遗余力地开始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并且在halal(清真)认证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及流程。

C/A-tick

C/A-tick认证,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C-tick认证周期:1-2周。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向ACA登记使用A/C-Tick,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销售给消费者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SAA

SAA认证为澳大利亚的标准机构为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旗下认证,所以很多朋友把澳大利亚认证称为SAA。SAA是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SAA)。SAA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样品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SAA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CB测试报告转,若没有CB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情况下,IT AV灯具 小家电类常见产品申请澳大利亚SAA认证的周期是3-4周,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可能日期会有所延长。提交报告到澳州审核时需要提供产品插头的SAA证书(主要是针对带插头的产品),不然不给予办理,产品里面的重要的元器件SAA证,像灯具需要提供灯具里面变压器SAA证书,不然澳州审核资料不通过。

英公投脱欧一年后,哪些细节是出口电商需要关注的呢?

跨境政策给我一首歌的时间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232 次浏览 • 2017-07-13 18:04 • 来自相关话题

去年6月底,在英国全民公投中,“脱欧派”获得了最终胜利。当然,当时只是说公投脱欧,离正式脱欧仍有很长一段时间。但一年后,英脱欧谈判已经正式启动,拥有英国或者欧洲业务的跨境电商卖家也开始了解“英脱欧”进程。

那么,英公投脱欧一年后,哪些细节是出口电商需要关注的呢?

欧盟称会“惩罚”英国

在今年3月英国首相府宣布要触发《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脱欧”程序时,欧盟委员会回应称已准备就绪。

而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表示,欧盟方面会在“脱欧”谈判过程中“惩罚”英国,决不能让其他欧盟成员国效仿英国,要把其他国家“脱欧”的念头扼杀在摇篮里。

这或许意味着在脱欧后英国在欧盟内的很多便利条件都将消失。而对于中国出口卖家而言,最关注的则为欧盟与英国贸易间的畅通性。

在此前,欧速通国际物流联合创始人、总经理李威指出,英国一直执行比较宽松的进口申报政策,扮演了很重要的欧洲物流中转站的角色,几乎所有在中国做跨境电商中欧物流的企业(邮政运营商除外)都会在英国布局,很大比例的货量都是通过英国进入欧盟的(专线、海外仓等)。

而脱欧后,则意味着相对过去,英国把货运输到欧盟需要交纳一笔更高昂的进口税。所以在脱欧程序真正启动后,出口电商卖家和服务商就要开始在欧盟中寻找一个合适的物流中枢,来解决失去英国这个“入口”的问题。

欧盟买家在英国站点网购不划算了

英国脱离欧洲一体化市场后,除了影响跨境卖家在仓库上的布局,或许也会影响到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消费粉丝的购物欲望。

比如爱尔兰的网购消费者对英脱欧估计会有不少意见了。根据PayPal调查,爱尔兰是全球发达国家市场中网购前三名的国家之一。

而据外媒报道,爱尔兰大部分网上购物都来源于英国零售商和电商平台,如Asos.com,Amazon.co.uk,Boohoo.com和Sportsdirect.com。当英脱欧后,这部分用户要从英国电商网站购买中国产品时,就得开始考虑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问题了。

普华永道爱尔兰全球贸易和海关部门负责人约翰·奥劳林也指出,尽管最后应该和欧盟之间先实行自由贸易协议,但也只适用于在英国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对于如中国制造的衣服和电器也是不会被覆盖的。

如此看来,在本来拥有英国电商消费习惯的欧盟国家买家,在英脱欧后,购买英国站的中国出口产品时,如果产品仓库设在英国,则必然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这无疑会增加这个渠道的成本。

VAT税号可能还要申请两份?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英国还是欧盟,都在去年开始规范跨境电商的VAT(增值税)缴纳。

去年9月中旬,英国正式生效其新法案Finance Act 2016,该法案的生效对亚马逊、eBay的平台卖家而言意味着英国HMRC(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可针对海外企业加强VAT立法,并要求海外商家指定一位英国本地的VAT代表来方便HMRC进行审查。

实际上,在去年,亚马逊、速卖通等主流出口电商平台均发出提醒或规定卖家需合规缴纳VAT。

而在去年12月上旬,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针对跨境电商商品贸易的VAT(value-added sales tax指增值税)规范化的新法案。新法案中,欧盟拟定将取消欧盟外卖家22欧元的进口免税额度。

据税务专家透露,目前英国还属于欧盟国家,因此英国的货发到欧盟国是有远程销售额度的,一年内在欧盟的销售额度内,不需要有欧盟其它国家税号的,只需要英国税号,在英国申报就可以了。

但如果英国正式脱欧后,英国税号对于欧盟其它国家就并不管用了,彼时卖家如果同时要发展英国和欧盟市场,则必须拥有两个地区的税号。

英国仍是有潜力的市场

既然英脱欧会引来这么多“麻烦”事情,会不会有卖家直接把这个市场砍掉呢?

实际上,尽管英公投脱欧成功已成事实,但并未影响到国际市场对英国的投资力度。

据《欧洲时报》报道,英国国际贸易部在本月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英国在2016至2017财年(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吸引超过2200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显示“脱欧”公投后,英国对外资吸引力并无明显减弱。

数据显示,2016至2017财年英国获得外国直接投资项目2265个,比前一财年增加2%。外国直接投资共创造超过7.5万个新工作岗位,比前一财年下降9%。

与此同时,大家都在担心的英国会采取的“硬脱欧”方式也会得到缓解。

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的报告显示,英国退出欧盟可能会使欧洲批发融资市场支付巨大代价,并遭到巨大破坏。其中,,围绕“强硬式退欧”的重组操作可能会使英国银行业付出150亿欧元的成本,并增加400亿欧元的一级资本金要求。

明显,英国“硬脱欧”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围绕着英国是否仍将坚持“硬脱欧”,仍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2017年6月9日,英国大选结束投票,保守党在大选中获得318个议员席位,比上次大选减少了13席,不仅没有巩固优势,反而失去了多数党地位,不得不与北爱尔兰的民主统一党组建少数派联合政府。

对此,有评论指出,大选结果表明“软脱欧”更具民众基础。民众对不能与欧盟国家达成贸易协定的担心也是特蕾莎·梅没有获得压倒性“脱欧”授权的原因之一。英国政府的“硬脱欧”策略也许将不得不改变。这也意味着对于出口卖家而言,“英脱欧”必然会有一段缓冲期来处理变化带来的“麻烦”。 查看全部
去年6月底,在英国全民公投中,“脱欧派”获得了最终胜利。当然,当时只是说公投脱欧,离正式脱欧仍有很长一段时间。但一年后,英脱欧谈判已经正式启动,拥有英国或者欧洲业务的跨境电商卖家也开始了解“英脱欧”进程。

那么,英公投脱欧一年后,哪些细节是出口电商需要关注的呢?

欧盟称会“惩罚”英国

在今年3月英国首相府宣布要触发《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脱欧”程序时,欧盟委员会回应称已准备就绪。

而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表示,欧盟方面会在“脱欧”谈判过程中“惩罚”英国,决不能让其他欧盟成员国效仿英国,要把其他国家“脱欧”的念头扼杀在摇篮里。

这或许意味着在脱欧后英国在欧盟内的很多便利条件都将消失。而对于中国出口卖家而言,最关注的则为欧盟与英国贸易间的畅通性。

在此前,欧速通国际物流联合创始人、总经理李威指出,英国一直执行比较宽松的进口申报政策,扮演了很重要的欧洲物流中转站的角色,几乎所有在中国做跨境电商中欧物流的企业(邮政运营商除外)都会在英国布局,很大比例的货量都是通过英国进入欧盟的(专线、海外仓等)。

而脱欧后,则意味着相对过去,英国把货运输到欧盟需要交纳一笔更高昂的进口税。所以在脱欧程序真正启动后,出口电商卖家和服务商就要开始在欧盟中寻找一个合适的物流中枢,来解决失去英国这个“入口”的问题。

欧盟买家在英国站点网购不划算了

英国脱离欧洲一体化市场后,除了影响跨境卖家在仓库上的布局,或许也会影响到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消费粉丝的购物欲望。

比如爱尔兰的网购消费者对英脱欧估计会有不少意见了。根据PayPal调查,爱尔兰是全球发达国家市场中网购前三名的国家之一。

而据外媒报道,爱尔兰大部分网上购物都来源于英国零售商和电商平台,如Asos.com,Amazon.co.uk,Boohoo.com和Sportsdirect.com。当英脱欧后,这部分用户要从英国电商网站购买中国产品时,就得开始考虑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问题了。

普华永道爱尔兰全球贸易和海关部门负责人约翰·奥劳林也指出,尽管最后应该和欧盟之间先实行自由贸易协议,但也只适用于在英国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对于如中国制造的衣服和电器也是不会被覆盖的。

如此看来,在本来拥有英国电商消费习惯的欧盟国家买家,在英脱欧后,购买英国站的中国出口产品时,如果产品仓库设在英国,则必然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这无疑会增加这个渠道的成本。

VAT税号可能还要申请两份?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英国还是欧盟,都在去年开始规范跨境电商的VAT(增值税)缴纳。

去年9月中旬,英国正式生效其新法案Finance Act 2016,该法案的生效对亚马逊、eBay的平台卖家而言意味着英国HMRC(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可针对海外企业加强VAT立法,并要求海外商家指定一位英国本地的VAT代表来方便HMRC进行审查。

实际上,在去年,亚马逊、速卖通等主流出口电商平台均发出提醒或规定卖家需合规缴纳VAT。

而在去年12月上旬,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针对跨境电商商品贸易的VAT(value-added sales tax指增值税)规范化的新法案。新法案中,欧盟拟定将取消欧盟外卖家22欧元的进口免税额度。

据税务专家透露,目前英国还属于欧盟国家,因此英国的货发到欧盟国是有远程销售额度的,一年内在欧盟的销售额度内,不需要有欧盟其它国家税号的,只需要英国税号,在英国申报就可以了。

但如果英国正式脱欧后,英国税号对于欧盟其它国家就并不管用了,彼时卖家如果同时要发展英国和欧盟市场,则必须拥有两个地区的税号。

英国仍是有潜力的市场

既然英脱欧会引来这么多“麻烦”事情,会不会有卖家直接把这个市场砍掉呢?

实际上,尽管英公投脱欧成功已成事实,但并未影响到国际市场对英国的投资力度。

据《欧洲时报》报道,英国国际贸易部在本月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英国在2016至2017财年(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吸引超过2200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显示“脱欧”公投后,英国对外资吸引力并无明显减弱。

数据显示,2016至2017财年英国获得外国直接投资项目2265个,比前一财年增加2%。外国直接投资共创造超过7.5万个新工作岗位,比前一财年下降9%。

与此同时,大家都在担心的英国会采取的“硬脱欧”方式也会得到缓解。

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的报告显示,英国退出欧盟可能会使欧洲批发融资市场支付巨大代价,并遭到巨大破坏。其中,,围绕“强硬式退欧”的重组操作可能会使英国银行业付出150亿欧元的成本,并增加400亿欧元的一级资本金要求。

明显,英国“硬脱欧”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围绕着英国是否仍将坚持“硬脱欧”,仍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2017年6月9日,英国大选结束投票,保守党在大选中获得318个议员席位,比上次大选减少了13席,不仅没有巩固优势,反而失去了多数党地位,不得不与北爱尔兰的民主统一党组建少数派联合政府。

对此,有评论指出,大选结果表明“软脱欧”更具民众基础。民众对不能与欧盟国家达成贸易协定的担心也是特蕾莎·梅没有获得压倒性“脱欧”授权的原因之一。英国政府的“硬脱欧”策略也许将不得不改变。这也意味着对于出口卖家而言,“英脱欧”必然会有一段缓冲期来处理变化带来的“麻烦”。

世界各国的海关要求都在这里了,跨境卖家必知!

跨境出口物流天涯凝望 发表了文章 • 6 个评论 • 8845 次浏览 • 2017-06-23 17:14 • 来自相关话题

不同的国家在货物进出口上,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必须要了解每个国家的进出口细节,才不会在关键时候出问题。

一、需申报AMS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

(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货物都必须提前申报AMS,菲律宾除了原来的EBS,CIC又将多出一个AMS附加费。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

二、需申报ENS的国家

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三、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

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四、需做产地证的国家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各国海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

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2、沙特

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和SAR1,500(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3、巴西

a.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b.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c.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4、墨西哥

a、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b、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c、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d、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e、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f、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5、智利

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6、巴拿马

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经COLON 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7、哥伦比亚

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8、印度

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ORDER OF SHIPPER" (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ENTRY(进口申报舱单)及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9、俄罗斯

a、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b、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c、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10、肯尼亚

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 式。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CoC),CoC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 关。

11、埃及

a、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b、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c、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d、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e、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国外客户凭此证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f、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g、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12、巴基斯坦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13、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15、马尔代夫

A、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B、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16、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17、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18、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19、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20、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21、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a、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b、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22、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24、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25、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26、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a、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b、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 查看全部
不同的国家在货物进出口上,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必须要了解每个国家的进出口细节,才不会在关键时候出问题。

一、需申报AMS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

(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货物都必须提前申报AMS,菲律宾除了原来的EBS,CIC又将多出一个AMS附加费。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

二、需申报ENS的国家

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三、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

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四、需做产地证的国家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各国海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

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2、沙特

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和SAR1,500(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3、巴西

a.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b.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c.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4、墨西哥

a、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b、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c、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d、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e、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f、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5、智利

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6、巴拿马

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经COLON 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7、哥伦比亚

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8、印度

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ORDER OF SHIPPER" (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ENTRY(进口申报舱单)及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9、俄罗斯

a、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b、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c、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10、肯尼亚

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 式。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CoC),CoC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 关。

11、埃及

a、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b、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c、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d、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e、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国外客户凭此证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f、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g、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12、巴基斯坦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13、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15、马尔代夫

A、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B、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16、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17、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18、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19、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20、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21、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a、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b、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22、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24、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25、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26、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a、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b、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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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又出台新政,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跨境出口物流敲门的幸福 发表了文章 • 2 个评论 • 5124 次浏览 • 2017-08-16 11:57 • 来自相关话题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

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

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

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

“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

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

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

“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

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

“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查看全部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

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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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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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

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

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

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

“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

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

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

“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

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口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

“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海关监管模式的改变“0139”废止引发跨境物流市场变局

跨境政策Good Vincent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573 次浏览 • 2017-08-14 11:33 • 来自相关话题

 从上上周末开始,陆续收到了不少运作香港渠道的快递公司涨价的消息。给出的涨价理由都是报关方式变动,价格上涨。涨价的幅度普遍在1块钱左右。

所谓的通关方式变动导致价格上涨,说的更确切点其实就是中港运输段的报关费成本上涨了。这次的涨价风波源于7月27日海关总署的一则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

(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者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7日

此次废止“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之所以会引发香港物流渠道商的涨价,还得先从“0139”监管模式本身说起。我们先看看它都有哪些特点:

1、 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

2、 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单;

3、 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小批量订单、简化归类、便利通关”让我们首先想到的货物类型就是批发市场的杂货以及四大快递的包裹和出口跨境电商小包裹。这一类的货物由于票数多、品名繁杂是无法通过普通的一般贸易报关方式出口的。大多都是要通过快件报关方式或者邮政类的通关途径出运到香港。

由于快件报关很多都需要在专门的快件监管中心封关。邮政类报关的也是要去到相应的邮政监管中心完成封关的动作。这一方面势必会增加通关的成本,同时也会拉长货物到达香港的整个流程的通关时间。

那么有没有比以上两种途径更省事的通关方式呢?

那就是刚刚被海关总署废止的“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目前的快递类、电商类、专线类、小包类货物大多都是通过“0139”的报关模式用整车报大单的方式直接在口岸就地完成申报后通关到香港。速度快的话从装车去关口申报再到香港,整个流程三个小时左右就搞掂了。

那么“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被废除的同时,很多人会说海关不是又推出了“1039”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来作为替代吗?路子不是还是有的吗?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做“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主要特点归纳如下:

1、 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

2、 采购地办理出口;

3、 税务部门对市场实行增值税免税;

4、 外汇管理部门采用人民币结算;

5、 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对比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以上这些说直白了就是希望类似于广州或者义乌这种批发市场集中的区域内的小额贸易的资金进出合法化,能够正常纳入外汇的监管。同时也完善了整个税务链条闭环,也便于国家准确统计外贸出口的真实数据。

和之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相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有特定区域限制的。目前经国务院先后批准试点的区域一共只有8个。分别是:义乌小商品城、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湖北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省白沟箱包市场。

那么问题来了,除了这8个试点区域以外的其它口岸目前并没有全面实行“市场采购”的贸易监管方式。那就意味着想要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在短期内是无法完全平复“旅游购物商品”贸易监管方式废止所产生的市场动荡的。

眼下各类快件监管中心、邮政监管中心将会迎来一波短线行情。过港成本短期内有所上涨属于正常。但从国家鼓励出口的层面来说,简化通关流程,降低出口企业负担仍是基本共识。短期的阵痛期过后又会是一个出口的蜜月期。 查看全部
 从上上周末开始,陆续收到了不少运作香港渠道的快递公司涨价的消息。给出的涨价理由都是报关方式变动,价格上涨。涨价的幅度普遍在1块钱左右。

所谓的通关方式变动导致价格上涨,说的更确切点其实就是中港运输段的报关费成本上涨了。这次的涨价风波源于7月27日海关总署的一则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

(关于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者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7日

此次废止“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之所以会引发香港物流渠道商的涨价,还得先从“0139”监管模式本身说起。我们先看看它都有哪些特点:

1、 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

2、 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单;

3、 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小批量订单、简化归类、便利通关”让我们首先想到的货物类型就是批发市场的杂货以及四大快递的包裹和出口跨境电商小包裹。这一类的货物由于票数多、品名繁杂是无法通过普通的一般贸易报关方式出口的。大多都是要通过快件报关方式或者邮政类的通关途径出运到香港。

由于快件报关很多都需要在专门的快件监管中心封关。邮政类报关的也是要去到相应的邮政监管中心完成封关的动作。这一方面势必会增加通关的成本,同时也会拉长货物到达香港的整个流程的通关时间。

那么有没有比以上两种途径更省事的通关方式呢?

那就是刚刚被海关总署废止的“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目前的快递类、电商类、专线类、小包类货物大多都是通过“0139”的报关模式用整车报大单的方式直接在口岸就地完成申报后通关到香港。速度快的话从装车去关口申报再到香港,整个流程三个小时左右就搞掂了。

那么“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被废除的同时,很多人会说海关不是又推出了“1039”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来作为替代吗?路子不是还是有的吗?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做“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主要特点归纳如下:

1、 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

2、 采购地办理出口;

3、 税务部门对市场实行增值税免税;

4、 外汇管理部门采用人民币结算;

5、 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对比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以上这些说直白了就是希望类似于广州或者义乌这种批发市场集中的区域内的小额贸易的资金进出合法化,能够正常纳入外汇的监管。同时也完善了整个税务链条闭环,也便于国家准确统计外贸出口的真实数据。

和之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相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有特定区域限制的。目前经国务院先后批准试点的区域一共只有8个。分别是:义乌小商品城、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湖北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省白沟箱包市场。

那么问题来了,除了这8个试点区域以外的其它口岸目前并没有全面实行“市场采购”的贸易监管方式。那就意味着想要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在短期内是无法完全平复“旅游购物商品”贸易监管方式废止所产生的市场动荡的。

眼下各类快件监管中心、邮政监管中心将会迎来一波短线行情。过港成本短期内有所上涨属于正常。但从国家鼓励出口的层面来说,简化通关流程,降低出口企业负担仍是基本共识。短期的阵痛期过后又会是一个出口的蜜月期。

出口电商必读!各国产品检测安全认证要求都在这里了

跨境政策黎明仲裁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044 次浏览 • 2017-07-19 17:22 • 来自相关话题

你知道外贸出口产品在其他的国家需要通过哪些安全认证吗?这些认证标志都是什么含义?让我们一起认识一下目前全球主流的20种国际知名认证标志和他们的含义,检查你的产品目前通过了哪几种认证?

CE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ROHS

ROHS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ROHS一共列出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欧盟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OHS,使用或含有重金属以及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的电气电子产品都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疗电气设备。

Remark:客人问有没有rohs时要问他是要成品rohs还是原材料rohs,有些工厂是做不到成品rohs的,含rohs价格一般比普通的产品贵10%-20%左右。

UL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就产品安全认证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而言,UL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Remark:不强制要UL才能进入美国。

FDA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 (DHHS) 和公共卫生部 (PHS)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FDA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9·11”事件后,美国国内人士认为,有必要切实提高食品供应方面的安全。美国国会在去年6月通过了《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及生物恐怖主义的预防及对策法案》后,拨款5亿美元授权FDA制定实施该法案的具体规则。该法规规定,FDA将给每个登记申请者分配一个专用登记号码,外国机构对美国出口的食品,在到达美国港口前24小时,必须事先向美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通报,否则将被拒绝入境,并在入境港口予以扣留。

Remark:FDA只是要注册登记,不是要认证书。

FCC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34年COMMUNICATIONACT建立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为确保与生命财产有关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FCC的工程技术部(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负责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同时负责设备认可方面的事务。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FCC的认可。FCC委员会调查和研究产品安全性的各个阶段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同时FCC也包括无线电装置、航空器的检测等等。联邦通讯委员会 (FCC) ---- 管理进口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脑、传真机、电子装置、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个人电脑以及其他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国,必须通过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来进行的检测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

CCC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CSA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CSA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CSA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DIN

德国标准化学会Deutsches Institut fur Normung。DIN是德国的标准化主管机关,作为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参加国际和区域的非政府性标准化机构。DIN于1951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由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联合组成的德国电工委员会(DKE)代表德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DIN还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

BSI

英国标准学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英国标准学会(BSI)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它不受政府控制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BSI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

GB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各国认证制度的要求,许多出口产品无法打进国际市场,价格也远远低于所在国经过认证的同类产品。因此,这些企业每年不得不花费十分珍贵的外汇,申请外国认证和由外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国家逐步推行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1991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也发布一些贯彻《条例》的规章,保证认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在1954年成立后,一直为取得国际间的相互认可而努力,以便为电工产品出口服务,1991年6月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被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管理委员会(Mc)接受为认可和颁发CB证书的国家认证机构。下属的9个检测站接受为CB试验室(认证机构试验室),所有有关电气产品,只要企业取得了委员会出具的cB证书和测试报告,IECEE一ccB体系内的30个成员国将予以认可,基本上免去再送样到进口国测试,这样既省费用又省时地获得该国的认证合格证书,对出口产品极为有利。

EMC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它不仅关系到产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关系到电磁环境的保护问题。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例如欧盟89/336/EEC等。

PSE

PSE是日本JET(Japan Electrical Safety&Environment)针对符合日本安全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所给予的认证标章。根据日本的DENTORL法(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GS

GS标志是德国劳工部授权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它在国际标准化中占主导地位。ISO制定国际标准。ISO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性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HACCP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英文缩写,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被认为是控制食品安全和风味品质的最好、最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HACCP的定义为: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国际标准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1997修订3版》对HACCP的定义为: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

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实施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REACH

REACH是欧盟规章《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将会输入到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

HALAL

Halal,本意是“合法的”,中文译为“清真”,即符合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穆斯林国家马来西亚就一直致力于halal(清真)产业的发展,他们颁发的halal(清真)认证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得到穆斯林大众的信赖。包括北美、欧洲市场也逐步意识到halal(清真)产品所具有的 巨大潜力,不遗余力地开始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并且在halal(清真)认证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及流程。

C/A-tick

C/A-tick认证,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C-tick认证周期:1-2周。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向ACA登记使用A/C-Tick,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销售给消费者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SAA

SAA认证为澳大利亚的标准机构为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旗下认证,所以很多朋友把澳大利亚认证称为SAA。SAA是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SAA)。SAA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样品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SAA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CB测试报告转,若没有CB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情况下,IT AV灯具 小家电类常见产品申请澳大利亚SAA认证的周期是3-4周,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可能日期会有所延长。提交报告到澳州审核时需要提供产品插头的SAA证书(主要是针对带插头的产品),不然不给予办理,产品里面的重要的元器件SAA证,像灯具需要提供灯具里面变压器SAA证书,不然澳州审核资料不通过。 查看全部
你知道外贸出口产品在其他的国家需要通过哪些安全认证吗?这些认证标志都是什么含义?让我们一起认识一下目前全球主流的20种国际知名认证标志和他们的含义,检查你的产品目前通过了哪几种认证?

CE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ROHS

ROHS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ROHS一共列出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欧盟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OHS,使用或含有重金属以及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的电气电子产品都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疗电气设备。

Remark:客人问有没有rohs时要问他是要成品rohs还是原材料rohs,有些工厂是做不到成品rohs的,含rohs价格一般比普通的产品贵10%-20%左右。

UL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就产品安全认证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而言,UL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Remark:不强制要UL才能进入美国。

FDA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 (DHHS) 和公共卫生部 (PHS)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FDA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9·11”事件后,美国国内人士认为,有必要切实提高食品供应方面的安全。美国国会在去年6月通过了《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及生物恐怖主义的预防及对策法案》后,拨款5亿美元授权FDA制定实施该法案的具体规则。该法规规定,FDA将给每个登记申请者分配一个专用登记号码,外国机构对美国出口的食品,在到达美国港口前24小时,必须事先向美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通报,否则将被拒绝入境,并在入境港口予以扣留。

Remark:FDA只是要注册登记,不是要认证书。

FCC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34年COMMUNICATIONACT建立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为确保与生命财产有关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FCC的工程技术部(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负责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同时负责设备认可方面的事务。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FCC的认可。FCC委员会调查和研究产品安全性的各个阶段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同时FCC也包括无线电装置、航空器的检测等等。联邦通讯委员会 (FCC) ---- 管理进口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脑、传真机、电子装置、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个人电脑以及其他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国,必须通过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来进行的检测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

CCC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CSA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CSA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CSA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DIN

德国标准化学会Deutsches Institut fur Normung。DIN是德国的标准化主管机关,作为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参加国际和区域的非政府性标准化机构。DIN于1951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由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联合组成的德国电工委员会(DKE)代表德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DIN还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

BSI

英国标准学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英国标准学会(BSI)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它不受政府控制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BSI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

GB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各国认证制度的要求,许多出口产品无法打进国际市场,价格也远远低于所在国经过认证的同类产品。因此,这些企业每年不得不花费十分珍贵的外汇,申请外国认证和由外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国家逐步推行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1991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也发布一些贯彻《条例》的规章,保证认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在1954年成立后,一直为取得国际间的相互认可而努力,以便为电工产品出口服务,1991年6月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被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管理委员会(Mc)接受为认可和颁发CB证书的国家认证机构。下属的9个检测站接受为CB试验室(认证机构试验室),所有有关电气产品,只要企业取得了委员会出具的cB证书和测试报告,IECEE一ccB体系内的30个成员国将予以认可,基本上免去再送样到进口国测试,这样既省费用又省时地获得该国的认证合格证书,对出口产品极为有利。

EMC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它不仅关系到产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关系到电磁环境的保护问题。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例如欧盟89/336/EEC等。

PSE

PSE是日本JET(Japan Electrical Safety&Environment)针对符合日本安全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所给予的认证标章。根据日本的DENTORL法(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GS

GS标志是德国劳工部授权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它在国际标准化中占主导地位。ISO制定国际标准。ISO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性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HACCP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英文缩写,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被认为是控制食品安全和风味品质的最好、最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HACCP的定义为: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国际标准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1997修订3版》对HACCP的定义为: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

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实施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REACH

REACH是欧盟规章《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将会输入到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

HALAL

Halal,本意是“合法的”,中文译为“清真”,即符合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穆斯林国家马来西亚就一直致力于halal(清真)产业的发展,他们颁发的halal(清真)认证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得到穆斯林大众的信赖。包括北美、欧洲市场也逐步意识到halal(清真)产品所具有的 巨大潜力,不遗余力地开始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并且在halal(清真)认证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及流程。

C/A-tick

C/A-tick认证,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C-tick认证周期:1-2周。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向ACA登记使用A/C-Tick,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销售给消费者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SAA

SAA认证为澳大利亚的标准机构为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旗下认证,所以很多朋友把澳大利亚认证称为SAA。SAA是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SAA)。SAA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样品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SAA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CB测试报告转,若没有CB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情况下,IT AV灯具 小家电类常见产品申请澳大利亚SAA认证的周期是3-4周,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可能日期会有所延长。提交报告到澳州审核时需要提供产品插头的SAA证书(主要是针对带插头的产品),不然不给予办理,产品里面的重要的元器件SAA证,像灯具需要提供灯具里面变压器SAA证书,不然澳州审核资料不通过。

英公投脱欧一年后,哪些细节是出口电商需要关注的呢?

跨境政策给我一首歌的时间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232 次浏览 • 2017-07-13 18:04 • 来自相关话题

去年6月底,在英国全民公投中,“脱欧派”获得了最终胜利。当然,当时只是说公投脱欧,离正式脱欧仍有很长一段时间。但一年后,英脱欧谈判已经正式启动,拥有英国或者欧洲业务的跨境电商卖家也开始了解“英脱欧”进程。

那么,英公投脱欧一年后,哪些细节是出口电商需要关注的呢?

欧盟称会“惩罚”英国

在今年3月英国首相府宣布要触发《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脱欧”程序时,欧盟委员会回应称已准备就绪。

而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表示,欧盟方面会在“脱欧”谈判过程中“惩罚”英国,决不能让其他欧盟成员国效仿英国,要把其他国家“脱欧”的念头扼杀在摇篮里。

这或许意味着在脱欧后英国在欧盟内的很多便利条件都将消失。而对于中国出口卖家而言,最关注的则为欧盟与英国贸易间的畅通性。

在此前,欧速通国际物流联合创始人、总经理李威指出,英国一直执行比较宽松的进口申报政策,扮演了很重要的欧洲物流中转站的角色,几乎所有在中国做跨境电商中欧物流的企业(邮政运营商除外)都会在英国布局,很大比例的货量都是通过英国进入欧盟的(专线、海外仓等)。

而脱欧后,则意味着相对过去,英国把货运输到欧盟需要交纳一笔更高昂的进口税。所以在脱欧程序真正启动后,出口电商卖家和服务商就要开始在欧盟中寻找一个合适的物流中枢,来解决失去英国这个“入口”的问题。

欧盟买家在英国站点网购不划算了

英国脱离欧洲一体化市场后,除了影响跨境卖家在仓库上的布局,或许也会影响到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消费粉丝的购物欲望。

比如爱尔兰的网购消费者对英脱欧估计会有不少意见了。根据PayPal调查,爱尔兰是全球发达国家市场中网购前三名的国家之一。

而据外媒报道,爱尔兰大部分网上购物都来源于英国零售商和电商平台,如Asos.com,Amazon.co.uk,Boohoo.com和Sportsdirect.com。当英脱欧后,这部分用户要从英国电商网站购买中国产品时,就得开始考虑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问题了。

普华永道爱尔兰全球贸易和海关部门负责人约翰·奥劳林也指出,尽管最后应该和欧盟之间先实行自由贸易协议,但也只适用于在英国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对于如中国制造的衣服和电器也是不会被覆盖的。

如此看来,在本来拥有英国电商消费习惯的欧盟国家买家,在英脱欧后,购买英国站的中国出口产品时,如果产品仓库设在英国,则必然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这无疑会增加这个渠道的成本。

VAT税号可能还要申请两份?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英国还是欧盟,都在去年开始规范跨境电商的VAT(增值税)缴纳。

去年9月中旬,英国正式生效其新法案Finance Act 2016,该法案的生效对亚马逊、eBay的平台卖家而言意味着英国HMRC(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可针对海外企业加强VAT立法,并要求海外商家指定一位英国本地的VAT代表来方便HMRC进行审查。

实际上,在去年,亚马逊、速卖通等主流出口电商平台均发出提醒或规定卖家需合规缴纳VAT。

而在去年12月上旬,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针对跨境电商商品贸易的VAT(value-added sales tax指增值税)规范化的新法案。新法案中,欧盟拟定将取消欧盟外卖家22欧元的进口免税额度。

据税务专家透露,目前英国还属于欧盟国家,因此英国的货发到欧盟国是有远程销售额度的,一年内在欧盟的销售额度内,不需要有欧盟其它国家税号的,只需要英国税号,在英国申报就可以了。

但如果英国正式脱欧后,英国税号对于欧盟其它国家就并不管用了,彼时卖家如果同时要发展英国和欧盟市场,则必须拥有两个地区的税号。

英国仍是有潜力的市场

既然英脱欧会引来这么多“麻烦”事情,会不会有卖家直接把这个市场砍掉呢?

实际上,尽管英公投脱欧成功已成事实,但并未影响到国际市场对英国的投资力度。

据《欧洲时报》报道,英国国际贸易部在本月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英国在2016至2017财年(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吸引超过2200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显示“脱欧”公投后,英国对外资吸引力并无明显减弱。

数据显示,2016至2017财年英国获得外国直接投资项目2265个,比前一财年增加2%。外国直接投资共创造超过7.5万个新工作岗位,比前一财年下降9%。

与此同时,大家都在担心的英国会采取的“硬脱欧”方式也会得到缓解。

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的报告显示,英国退出欧盟可能会使欧洲批发融资市场支付巨大代价,并遭到巨大破坏。其中,,围绕“强硬式退欧”的重组操作可能会使英国银行业付出150亿欧元的成本,并增加400亿欧元的一级资本金要求。

明显,英国“硬脱欧”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围绕着英国是否仍将坚持“硬脱欧”,仍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2017年6月9日,英国大选结束投票,保守党在大选中获得318个议员席位,比上次大选减少了13席,不仅没有巩固优势,反而失去了多数党地位,不得不与北爱尔兰的民主统一党组建少数派联合政府。

对此,有评论指出,大选结果表明“软脱欧”更具民众基础。民众对不能与欧盟国家达成贸易协定的担心也是特蕾莎·梅没有获得压倒性“脱欧”授权的原因之一。英国政府的“硬脱欧”策略也许将不得不改变。这也意味着对于出口卖家而言,“英脱欧”必然会有一段缓冲期来处理变化带来的“麻烦”。 查看全部
去年6月底,在英国全民公投中,“脱欧派”获得了最终胜利。当然,当时只是说公投脱欧,离正式脱欧仍有很长一段时间。但一年后,英脱欧谈判已经正式启动,拥有英国或者欧洲业务的跨境电商卖家也开始了解“英脱欧”进程。

那么,英公投脱欧一年后,哪些细节是出口电商需要关注的呢?

欧盟称会“惩罚”英国

在今年3月英国首相府宣布要触发《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脱欧”程序时,欧盟委员会回应称已准备就绪。

而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表示,欧盟方面会在“脱欧”谈判过程中“惩罚”英国,决不能让其他欧盟成员国效仿英国,要把其他国家“脱欧”的念头扼杀在摇篮里。

这或许意味着在脱欧后英国在欧盟内的很多便利条件都将消失。而对于中国出口卖家而言,最关注的则为欧盟与英国贸易间的畅通性。

在此前,欧速通国际物流联合创始人、总经理李威指出,英国一直执行比较宽松的进口申报政策,扮演了很重要的欧洲物流中转站的角色,几乎所有在中国做跨境电商中欧物流的企业(邮政运营商除外)都会在英国布局,很大比例的货量都是通过英国进入欧盟的(专线、海外仓等)。

而脱欧后,则意味着相对过去,英国把货运输到欧盟需要交纳一笔更高昂的进口税。所以在脱欧程序真正启动后,出口电商卖家和服务商就要开始在欧盟中寻找一个合适的物流中枢,来解决失去英国这个“入口”的问题。

欧盟买家在英国站点网购不划算了

英国脱离欧洲一体化市场后,除了影响跨境卖家在仓库上的布局,或许也会影响到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消费粉丝的购物欲望。

比如爱尔兰的网购消费者对英脱欧估计会有不少意见了。根据PayPal调查,爱尔兰是全球发达国家市场中网购前三名的国家之一。

而据外媒报道,爱尔兰大部分网上购物都来源于英国零售商和电商平台,如Asos.com,Amazon.co.uk,Boohoo.com和Sportsdirect.com。当英脱欧后,这部分用户要从英国电商网站购买中国产品时,就得开始考虑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问题了。

普华永道爱尔兰全球贸易和海关部门负责人约翰·奥劳林也指出,尽管最后应该和欧盟之间先实行自由贸易协议,但也只适用于在英国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对于如中国制造的衣服和电器也是不会被覆盖的。

如此看来,在本来拥有英国电商消费习惯的欧盟国家买家,在英脱欧后,购买英国站的中国出口产品时,如果产品仓库设在英国,则必然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这无疑会增加这个渠道的成本。

VAT税号可能还要申请两份?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英国还是欧盟,都在去年开始规范跨境电商的VAT(增值税)缴纳。

去年9月中旬,英国正式生效其新法案Finance Act 2016,该法案的生效对亚马逊、eBay的平台卖家而言意味着英国HMRC(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可针对海外企业加强VAT立法,并要求海外商家指定一位英国本地的VAT代表来方便HMRC进行审查。

实际上,在去年,亚马逊、速卖通等主流出口电商平台均发出提醒或规定卖家需合规缴纳VAT。

而在去年12月上旬,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针对跨境电商商品贸易的VAT(value-added sales tax指增值税)规范化的新法案。新法案中,欧盟拟定将取消欧盟外卖家22欧元的进口免税额度。

据税务专家透露,目前英国还属于欧盟国家,因此英国的货发到欧盟国是有远程销售额度的,一年内在欧盟的销售额度内,不需要有欧盟其它国家税号的,只需要英国税号,在英国申报就可以了。

但如果英国正式脱欧后,英国税号对于欧盟其它国家就并不管用了,彼时卖家如果同时要发展英国和欧盟市场,则必须拥有两个地区的税号。

英国仍是有潜力的市场

既然英脱欧会引来这么多“麻烦”事情,会不会有卖家直接把这个市场砍掉呢?

实际上,尽管英公投脱欧成功已成事实,但并未影响到国际市场对英国的投资力度。

据《欧洲时报》报道,英国国际贸易部在本月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英国在2016至2017财年(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吸引超过2200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显示“脱欧”公投后,英国对外资吸引力并无明显减弱。

数据显示,2016至2017财年英国获得外国直接投资项目2265个,比前一财年增加2%。外国直接投资共创造超过7.5万个新工作岗位,比前一财年下降9%。

与此同时,大家都在担心的英国会采取的“硬脱欧”方式也会得到缓解。

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FME)的报告显示,英国退出欧盟可能会使欧洲批发融资市场支付巨大代价,并遭到巨大破坏。其中,,围绕“强硬式退欧”的重组操作可能会使英国银行业付出150亿欧元的成本,并增加400亿欧元的一级资本金要求。

明显,英国“硬脱欧”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在目前的形势下,围绕着英国是否仍将坚持“硬脱欧”,仍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2017年6月9日,英国大选结束投票,保守党在大选中获得318个议员席位,比上次大选减少了13席,不仅没有巩固优势,反而失去了多数党地位,不得不与北爱尔兰的民主统一党组建少数派联合政府。

对此,有评论指出,大选结果表明“软脱欧”更具民众基础。民众对不能与欧盟国家达成贸易协定的担心也是特蕾莎·梅没有获得压倒性“脱欧”授权的原因之一。英国政府的“硬脱欧”策略也许将不得不改变。这也意味着对于出口卖家而言,“英脱欧”必然会有一段缓冲期来处理变化带来的“麻烦”。

世界各国的海关要求都在这里了,跨境卖家必知!

跨境出口物流天涯凝望 发表了文章 • 6 个评论 • 8845 次浏览 • 2017-06-23 17:14 • 来自相关话题

不同的国家在货物进出口上,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必须要了解每个国家的进出口细节,才不会在关键时候出问题。

一、需申报AMS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

(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货物都必须提前申报AMS,菲律宾除了原来的EBS,CIC又将多出一个AMS附加费。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

二、需申报ENS的国家

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三、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

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四、需做产地证的国家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各国海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

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2、沙特

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和SAR1,500(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3、巴西

a.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b.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c.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4、墨西哥

a、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b、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c、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d、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e、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f、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5、智利

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6、巴拿马

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经COLON 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7、哥伦比亚

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8、印度

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ORDER OF SHIPPER" (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ENTRY(进口申报舱单)及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9、俄罗斯

a、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b、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c、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10、肯尼亚

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 式。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CoC),CoC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 关。

11、埃及

a、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b、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c、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d、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e、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国外客户凭此证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f、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g、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12、巴基斯坦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13、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15、马尔代夫

A、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B、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16、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17、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18、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19、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20、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21、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a、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b、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22、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24、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25、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26、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a、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b、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 查看全部
不同的国家在货物进出口上,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必须要了解每个国家的进出口细节,才不会在关键时候出问题。

一、需申报AMS的国家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

(其中美国不需申报ISF规定必须在开船前48小时提供给美国海关,否则会有USD5000的罚款,AMS费用25美金/票,修改的话40美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菲律宾的货物都必须提前申报AMS,菲律宾除了原来的EBS,CIC又将多出一个AMS附加费。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

二、需申报ENS的国家

欧盟所有成员国,ENS费用25-35美金/票。

三、木制包装需做熏蒸消毒的国家

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色列、巴西、智利、巴拿马

四、需做产地证的国家

柬埔寨、加拿大、阿联酋、多哈、巴林、沙特、埃及、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各国海关规定

1、印度尼西亚

最终收货人一定要有进出口权,否则无法清关进口.因此要修改提单的需用时一个月左右。

2、沙特

进口至沙特的所有货物,必须使用托盘装运并包装上需印原产地和唛头。且自2009年2月25日起,所有到港货物违反该规定未使用托盘装运的将被分别处以罚金SAR1,000(US$267)/20’和SAR1,500(US$400)/40’。由客人自己承担。

3、巴西

a.只接受全套提单三份正本不能修改,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不接受“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上要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

b.必须在提单上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公司),收货人必须是在目的地海关有登记注册的公司;

c.不可以到付,不可以在目的港多收钱,木包装要熏蒸,所以拼箱报价是需要多注意。

4、墨西哥

a、要申报AMS提单,需显示商品编码,以及需要提供AMS资料和装箱单发票;b、Notify显示第三方通知人,一般是货代公司或者CONSIGNEE的代理;

c、SHIPPER显示真实的发货人和CONSIGNEE显示真实收货人;

d、品名不可以显示总称,要显示详细的货品名称;

e、件数:要求显示详细的件数。例:1PALLET里面有50箱货物,不能只显示1 PLT,必须显示1 pallet containing 50 cartons;

f、提单要显示商品的原产地,开船后提单改提单至少产生USD200的罚款

5、智利

智利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

6、巴拿马

不接受电放提单,木包装要熏蒸,要提供装箱单和发票;

经COLON FREEZONE(科隆自由贸易区)中转,去巴拿马(PANAMA)的货物,必须是可以重叠堆放及可以叉车作业的,单件重量不能超过2000KGS。

7、哥伦比亚

提单上必须显示运费金额(只能使用美元或欧元)。

8、印度

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ORDER OF SHIPPER" (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印度方面都可不付款并技术合法,在进口申报的BILL OFENTRY(进口申报舱单)及IGM(进口货物舱单)上只要显示了印度客户的名字,你已经失去货权,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所以一定要尽可能100%预付。

9、俄罗斯

a、客人付款一定要及时,或者你们是长期合作的,否则建议先打款过来!或者要预付75%以上。

b、货物到港后一定要两催:一催客人付款,二催客人提货!否则货物到港或站后,没有人提货被海关把货黑掉的,或者是你要交高昂的费用同时客人通过关系可以搞无单放货,这个市场有的时候是有理也说不清的!

c、鉴于俄罗斯人拖拉的作风,一定要记住,不管是打预付,还是提货,还是回尾款,都要催催催。

10、肯尼亚

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2005年9月29日开始实施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因此,从2005年起开始采用PVOC这种出货前验证的方 式。PVo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在出货前获得符合性(CoC),CoC是肯尼亚强制性的海关清关文件,没有该证,货物抵达肯尼亚港口后将被拒绝入 关。

11、埃及

a、对出口到埃及的货物,商检局实行装运前检验监装工作。

b、无论是否法定要求商检,都需要客户提供换证凭单或者凭条、正式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

c、那换证凭条(单)到商检局办理通关单工作(法定商检的可以提前拿到通关单),然后与商检局商检人员预约具体时间到仓库进行监装。(提前几天预约需到当地商检局咨询)

d、商检局人员到仓库后,会先将空箱拍照,然后对每一票货物进行箱数的核对,核对一票装箱一票,并且拍照一票,知道全部装完,再到商检局换通关单,然后才可以安排报关。

e、通关后的大概5个工作日,到商检局领取目的港清关装运前检验证,国外客户凭此证才可以在目的港办理清关工作。

f、出口到埃及的所有货物,其相应单据(产地证和发票)必须到埃及驻华使馆进行使馆认证,盖章后的单据和装运前检验证才能在埃及目的港进行清关提货,使馆认可在报关后或者出口数据确定后进行。

g、埃及使馆认证大概3-7个工作日左右,办理装运前检验证大概5个工作日,其他报关、商检可咨询当地官方,市场人员谈客户时务必留出自己安全范围内时间来相应操作。

12、巴基斯坦

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它染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的船舶靠港。

13、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15、马尔代夫

A、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B、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16、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17、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18、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字标志,以便分类分,否则船方将收取货物分类费。

19、吉布提

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20、肯尼亚

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21、科特迪瓦

阿比让海关规定:

a、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

b、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22、尼日利亚

为防止不法商人套汇,尼日利亚中央管理部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发出前需经瑞士通用公证行分支代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CLEAN REPORT OF FINDINGS”,收货人方可清关提货。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24、新西兰

新西兰港务局规定集装箱的木质结构及箱内的木质包装物和垫箱木料等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后方可入境。

25、斐济

斐济海关规定弹簧刀和旧衣服禁止进口。

26、伊朗

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

a、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

b、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