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9610”报关出口主体的实际情况,其适用的税收政策可分为:“有票退税”和“无票核定”。“有票退税”是指增值税免税并退税,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无票核定”是指增值税免税不退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下面针对这两种情况做进一步详细解读。
1、有票退税
(1)“96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
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备案);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③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采用清单核放通关模式的,如需办理出口退税,应先生成汇总报关单,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申报出口退税。汇总报关单清单明细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对应办理出口退税。
(3)有票退税实际退还的是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
2、无票核定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9610模式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不满足退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称“无票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上述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来源:跨境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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