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①申报项目需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参展
②自行参展:2023年度进出口额不低于5亿美元。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含开口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展览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
③对于团组内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含开口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资助2个标准展位。
组团参展企业交由组展单位提交
自行参展企业的项目材料需自行提交如下:
1.购买展位费发票、展位确认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2.银行支付凭证;
3.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展位、参展人员及展品等照片);
4.展会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接待的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对接的客户情况;
(4)现场签订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意向协议统计情况和后续跟踪落实情况;
5.填写《展会成效一览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外币单据材料折算人民币注明。
1.网络填报时间: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28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30日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