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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速卖通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灯具出口法规须知

全球速卖通发布关于加强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公告

全球速卖通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灯具出口法规须知

图片来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全球速卖通发布关于加强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公告,公告如下:

全球速卖通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灯具出口法规须知

图片来源:全球速卖通

商品合规一直是速卖通关注重点,为了应对当下全球消费者的需求增长,保障商家安全公平的交易环境、提升消费者体验以及满足各国合规和安全要求,速卖通要求商家发布的商品符合目的市场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任何销往欧洲地区的商品需要严格符合欧盟相关的商品合规及商品安全要求。

平台拟进一步加强售往欧盟的婴幼儿玩具、电子电器、小家电、装饰灯具、医疗器械、化妆品、珠宝饰品、运动户外、安全防护等品类的商品管控。商家需确保自己提供的商品符合销售国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类目的合规要求,平台将结合各国合规及法律安全要求,对于不满足目的国合规要求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缺失CE证书,EMC/LVD检测报告,ROHS检测报告及商品外包装标签图(包含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欧代责任人信息以及资质Logo及必要警示语)等,速卖通可能对相关商品屏蔽区域化市场,对于恶意规避的商品将执行下架扣分等处罚。

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下灯具出口法规须知

管控背景:

灯具产品是一项安全性要求很高的产品,出口至欧美国家/地区需要满足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出口到北美的灯具产品必须经美国 UL 安全认证,或 CUS(加拿大与美国)的安全认证,出口欧盟地区的灯具产品必须经过 CE 安全认证。

1. 欧盟:

1、典型的技术法规是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指令,例如LVD指令,ERP指令,EMC指等

2、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

3、CE标记是欧洲共同体法律对产品提出的强制性安全标记,凡是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并且经过适宜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皆可加贴CE标志,CE标记是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唯一手段

2. 美国

1、需制造商提供安全性证明 (NRTL认可)

2、符合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授权要求,FCC授权是确保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的必要条件

3、DOE(美国联邦能源署)的要求

4、CEC(加州法案)的要求

此外,US CP 65法案是美国加州基于保护加州公民饮用水安全制定的相关法案。法案规定了相关企业必须针对法案化学品清单物质履行“警告”义务。

US TPCH法案规定了美国境内包装材料的相关管控要求。法案规定了包装材料相关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

管控范围:

在欧盟,普通照明灯具按照不同产品类别可以分成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路灯,投光灯,地埋灯,灯串等;灯泡主要包括普通自镇流荧光灯,LED灯,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等。

在美国,灯具主要包括普通照明灯具按照安装方式分类大致可以分为移动式灯具和固定式灯具,移动式灯具包括台灯和落地灯等,固定式灯具包括吸顶灯、壁灯和吊灯等。灯泡主要包括荧光灯泡、HID灯泡和LED灯泡等。

法规要求:

1. 欧盟:

1.1 灯具:

2014/35/EU(LVD低电压指令),相关的协调标准是EN 60598-1灯具的基本要求和EN60598-2标准系列第2部分具体类别灯具的特殊安全要求,目前EN60598-2系列的标准共20项标准。标准对灯具规定了各项要求:一般介绍、定义、灯具的分类、标志、结构、外部线和内部线、接地规定、防触电保护、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耐久试验和热试验、耐热、耐火和漏电起痕、螺纹接线端子、无螺纹接线端子和电气连接件,以及相关的附录。

1、2009/125/EC(ERP指令),目前执行指令为(EU) No 1194/2012,从2021-09-01起为(EU) 2019/2020

2、(EU) 2017/1369(能效标签框架指令),从2021-09-01起为(EU) 2019/2015

3、2014/30/EU(EMC电磁兼容指令),按照EN 55015,EN 61000-3-2,EN 61000-3-3和EN 61547标准执行

4、2014/53/EU(RED无线设备指令,针对带有无线功能的产品),按照ETSI EN 300 440,ETSI EN 301489-3和EN 62311等标准执行

5、2011/65/EU (欧盟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特定有害物质的指令),电子电气产品中所有均值材料满足相关限用物质限值要求

6、(EC) No.1907/2006(欧盟有关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物品中SVHC物质超过0.1%履行告知和通报的义务。物品中涉及到的附录XVII相关物质不超过限值

7、(EU) No.2019/1021(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产品满足法规附录XVII的要求,相关物质不可以超过限值

8、2012/19/EU(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相关管控),产品满足法规相关废弃物回收标识的要求。产品争取满足相关回收率和循环使用率的指标

9、94/62/EC(欧盟包装指令),包装材料满足:铅、镉、汞、六价铬四项化合物之和小于100mg/kg

1.2 灯泡:

2014/35/EU(LVD低电压指令)

1、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EN 62560

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EN 60969

3、双端荧光灯:EN 61195

4、单端荧光灯:EN 61199

  • 2009/125/EC(ERP指令),目前执行指令为(EU) No 1194/2012 要求,从2021-09-01起为(EU) 2019/2020
  • (EU) 2017/1369(能效标签框架指令),从2021-09-01起为(EU) 2019/2015
  • 2014/30/EU(EMC电磁兼容指令),按照EN 55015,EN 61000-3-2,EN 61000-3-3和EN 61547标准执行
  • 2014/53/EU(RED无线设备指令,针对带有无线功能的产品),按照ETSI EN 300 440,ETSI EN 301489-3和EN 62311等标准执行
  • 2011/65/EU (欧盟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特定有害物质的指令),电子电气产品中所有均值材料满足相关限用物质限值要求
  • (EC) No.1907/2006(欧盟有关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物品中SVHC物质超过0.1%履行告知和通报的义务。物品中涉及到的附录XVII相关物质不超过限值。
  • 2012/19/EU(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相关管控),产品满足法规相关废弃物回收标识的要求。产品争取满足相关回收率和循环使用率的指标。
  • 94/62/EC(欧盟包装指令),包装材料满足:铅、镉、汞、六价铬四项化合物之和小于100mg/kg2. 美国

2.1 灯具:

安全性证明 (NRTL认可)

1、移动式灯具:UL 153 + UL 8750

2、固定式灯具:UL 1598 + UL 8750

  • 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Part 15B或FCC Part 18(针对气体放电灯),认证模式为FCC SDoC(不带无线功能);FCC Part 15C和FCC Part 2.1091,认证模式为FCC ID(带无线功能)
  • DOE(美国联邦能源署),10 CFR Part 430
  • CEC(加州法案),CEC Title 20
  • US CP 65(美国加州65法案),含有化学品清单物质,张贴“警告”标签。
  • US TPCH(美国包装法案),包装材料满足:铅、镉、汞、六价铬四项化合物之和小于100mg/kg。

2.2 灯泡:

  • 安全性证明 (NRTL认可),UL 1993 + UL 8750
  • 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Part 15B或FCC Part 18(针对气体放电灯),认证模式为FCC SDoC(不带无线功能);FCC Part 15C和FCC Part 2.1091,认证模式为FCC ID(带无线功能)
  • DOE(美国联邦能源署),10 CFR Part 430
  • CEC(加州法案),CEC Title 20
  • US TPCH(美国包装法案),包装材料满足:铅、镉、汞、六价铬四项化合物之和小于100mg/kg。

(来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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