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根据公约,每个成员国都承认其他成员国作者的版权与本国国民的版权相同。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不仅全球的适用性强而且有效力也最高,还能最有效地抵御同行恶意发起TRO。
一、美国版权登记的类型
1、文字作品包括小说类文学作品、非小说类文学作品、诗歌、文章、期刊等。但名字、标题、标语或短语无法受版权保护。
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表演艺术:音乐、歌词、录音、剧本、舞台表演等。
4、视觉艺术 :美术作品、插图、珠宝、编织物、建筑等。
但字体、印刷装饰或文字的变体设计,以及一般书籍、页面、书籍封面、幻灯片演示、网页、海报或表格的布局或格式不受版权法保护。
5、电影作品:电影、电视节目、视频游戏、动画、视频等。
6、 摄影作品:新闻照片、自拍、婚礼照片、家庭照片等。
二、美国版权登记所需资料
1. 作品的名称;
2. 确认作品的类型;
3. 提供作者的信息,包含名字、国际和地址,地址必须包含国家,还有邮政编码,是否有匿名或曾用名,如果有需要提供;
4. 申请人的名字、地址还有联系方式;
5. 申请人获得该作品版权所有权的途径;
6. 作品最初创作的日期和作品完成的日期;
7. 作品是否已公开,如果已公开,公开的日期(年、月、日)和首次公开的国家;
8. 作品是否有部分被排除在版权要求之外;
9. 是否存在加快处理注册申请的原因和要求;
10. 该作品是否是之前的申请的衍生,如果是的话,之前作品的注册号码;
作品是否先前申请过衍生作品,如果是,需要提供先前作品的注册号,如果注册过商标,需要提供商标号;
11. 该作品的图片(jpg 或者 pdf 格式)。
三、美国版权的保护范围
1. 作品再生产: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生产或发行唱片;
2. 衍生作品: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衍生作品;
3. 散布作品副本:对受保护作品进行公开传播,如销售、转让、授权等;
4. 公开展示、表演作品:享有对受保护作品进行公开展示、表演的权利;
5. 电子传播作品录音:对于受保护的录音作品,通过数字音频等方式公开播放。
(来源:Vendy聊全球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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