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跨境出口情报局
之所以聚焦10月这一时间点,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5号公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自10月1日至31日期间,平台企业需首次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商家的身份信息及收入数据。
同时,第17号公告——《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明确,以代理方式(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形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方的出口信息及出口金额。若企业未能准确报送,则视同自营出口,由该出口主体承担相应的税务结算责任。
该公告的执行期限同样截至10月底。
目前,多个平台已依据第15号文在卖家后台发布了信息报送通知,但值得注意的是,亚马逊平台目前尚未明确发布正式申报的具体安排。
本文将重点解析第17号文是否意味着自10月1日起,将依据出口申报金额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
答案是否定的。
该公告仅指出,若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信息及出口金额,将按自营出口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以往通过买单出口、市场采购贸易(代码1039)及外贸综合服务等模式开展代理业务的企业而言,当前首要任务是完成信息报送。至于报送后的具体执行措施,公告并未明确说明。因此,局座判断认为,第15号文与第17号文的密集出台,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外贸及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待数据积累至一定规模后,再行确定具体的所得税征管措施及数据应用方式。短期内,预计不会立即启动实质性征收。
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结合外汇数据、企业历史税务申报记录等多维度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与验证。
对于一般贸易中的买单出口及代理出口业务,因其上游企业相对集中、数量有限,信息报送工作较为简便,尽管纸质填报仍存在一定操作难度。而对于真实从事市场采购贸易(1039)的个体工商户,其出口业务相对单一,报送也较为便利。
然而,对于通过1039模式进行跨境电商货物报关的企业而言,情况则较为复杂。一票货物可能涉及数十甚至上百家生产及销售单位,如何确定报送主体、并由其配合完成报送,成为现实难题。由此,问题进一步延伸至跨境电商出口领域。
尽管第17号文中未明确提及“跨境电商”,但其逻辑似乎同样适用于该领域。若要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则需分两种情形进行讨论:
第一,若出口主体本身即为已完成海关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的电商企业,则不存在代理委托关系,生产销售单位的信息重要性相对降低。然而,如何认定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成为关键问题。目前,许多地区尚未开展相关认定工作,或已暂停认定,均在等待进一步的操作细则。若无法实现核定征收认定,这将成为多数跨境电商卖家面临的实际困境,也是引发当前市场焦虑的主要原因之一。与1039模式类似,例如以9610模式报关的一票或一车货物,虽出口主体为同一卖家,且在报关出口清单的订单信息中可逐条填报销售单位,但仍存在信息汇总与主体确认的难题。
第二,若依据第17号文,跨境电商出口的代理模式是否将获得正式认可?即由物流货代、报关行或代理公司作为出口主体,在海关完成电商企业备案,继而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并在申报时填报实际出口的卖家作为生产销售单位。此前,已有大型平台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尝试此类操作。然而,核心问题在于: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可这些主体代为缴纳的所得税?此外,还涉及中小微企业认定、实际卖家信息真实性、代理方未收取费用等多重因素。若代理方已缴纳所得税,实际卖家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其本身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这构成一个复杂的征管困境。
因此,本次政策调整可能旨在从根本上治理当前乱象,通过多方数据采集与分析,逐步引导企业以实际电商企业身份进行申报,这或许更符合未来行业规范发展的趋势。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仍需解决海关备案流程简化、跨地区备案协调、核定征收认定标准与效率等诸多问题。
根据近期与多位出口卖家的交流反馈,只要不涉及预缴税款,后续按1%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多数企业而言并无太大压力与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探讨一个关键问题:若企业通过自主备案或代理模式进行申报,是否会以出口报关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准并据此征税?
局座认为,此问题亦存在多方面考量:
首先,所得税属于收益税,需基于一定周期内的收入、成本与费用进行综合核算。对于个体工商户尚可适用,但对于大多数作为公司法人主体的出口卖家而言,操作难度较大。企业通常同时经营多种业务,若仅以出口业务金额计征所得税,将导致其他业务的所得税计算复杂化。
其次,若按出口金额直接计征所得税,将立即面临低价货物处理问题。例如,按正常货物申报价值仅一折的清仓库存,或确因超低折扣而跨境出口的货物,应如何认定?若要求海关审价部门投入大量精力核查每批出口货物的真实价格,面对如此庞大的业务量,实际操作难以承受。对于国家正大力推动、已成为国际贸易新形势下生力军的跨境电商出口而言,由此引发的效率低下问题不容忽视。
第三,代征环节税(如关税)在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但代征收益税(如所得税)几乎未有先例。此外,还存在一些被动出口情形,例如近年来兴起的“逆向海淘”业务:海外消费者直接通过国内平台下单,货物通过集运方式发往境外;以及通过批量寄递出口的非跨境电商货物。这类业务的纳税主体应如何确定?税款如何核定与缴纳?因对国内平台卖家而言,这属于国内销售业务,故相关问题较为繁杂且尚未明确。
综上所述,当前仍存在较多未明晰之处,难以进行透彻分析。更详细的执行措施有待税务部门进一步发布实施细则或后续政策,亦需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各地目前也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多处于观望状态。同时,不排除像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367号文)那样进行重大修订,或出台新的综合性文件的可能性。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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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雨果网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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