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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无实质,大陆公司“卖给自己”再走0110退税,这笔贸易属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虚构贸易吗?

你的出口退税看似合规,或许全是纸面虚假交易

当前,一些亚马逊卖家为了出口和退税,会在香港等地注册一家境外公司,再由境内公司以0110一般贸易方式把货“卖”给自己的境外公司。

形式上看,这套业务资料非常完整:境内公司是出口方,境外公司是境外买方,双方有销售合同、有商业发票,货物也真实离开大陆,境内公司再凭出口报关单和采购进项发票申请出口退税。

但现在回头看这套模式,有一个问题越来越值得重视:如果香港等境外公司从来没有真实运营,那么大陆公司与他们之间的这笔“销售”,到底是不是真实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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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无实质,大陆公司“卖给自己”再走0110退税,这笔贸易属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虚构贸易吗?

01两高司法解释直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什么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作了进一步明确。

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列举,即使确有货物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属于相关情形;同时,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并据此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也被明确列入其中。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意味着,对于通过自己香港公司走0110退税的亚马逊卖家来说,今天真正需要重新审视的已经不只是“监管代码用得对不对”、“转让定价合理不合理”,而是更基础的问题:

那份大陆公司卖给及国外公司的合同,记录的究竟是一笔真实发生的贸易还是为了0110出口和退税,在真实货物流之外人为增加的一层纸面交易?

02货真,不等于交易真

不少卖家会觉得,工厂是真实的,采购是真实的,进项发票是真实的,货也确实发到了美国FBA,既然整批货都是真实存在的,怎么可能涉及虚假贸易?

但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货物真实离境,只能证明发生了出口;大陆公司是否真实把货销售给境外公司,则要看大陆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有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

现实中,一些境外公司没有采购团队,没有销售团队,也没有人决定是否购买这批货。

所谓出口销售合同,可能就是大陆财务做好以后,大陆公司盖一个章,再把放在同一个办公室里的境外公司公章拿出来盖一下。

货物出口以后,也不是由境外团队管理,而是直接进入美国、欧洲的AmazonFBA。价格怎么定、广告怎么投、什么时候补货、库存怎么处理、消费者退款怎么办,仍然全部由大陆团队完成。

这种情况下,境外公司是否真的成为了这批货的买方自然就会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03本质还是海外仓备货

如果把境外公司这一层拿掉,一些卖家的真实业务其实非常简单。

国内采购货物以后,直接发到美国FBA,货物到达海外仓时还没有卖掉,随后慢慢销售给消费者。这本身就是典型的“先出口、后销售”的海外仓模式。

但过去一些卖家为了按照0110一般贸易出口并办理退税,会在中间加入一家自己控制的境外公司,于是业务在纸面上变成:境内公司把货卖给境外公司,境外公司作为境外客户,境内公司以0110方式报关出口,货物实际却直接进入AmazonFBA。境外公司主要存在于合同、报关和资金资料之中。

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出现,其实让这一业务特点更加清楚。

海外仓本身就是允许货物先出口、后销售,现行政策甚至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9810货物“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

因此再回头看一些历史0110业务,一个问题会变得更加直接:如果货物离境的时候实际上还没有卖掉,那么合同里为什么已经显示整批货销售给了境外公司?

04境外公司的角色

判断这类业务,真正需要看的是境外公司在真实经营过程中到底承担了什么角色。

如果合同显示境外公司购买了200万元货物,那么它是否真正决定采购这批货,是否真实承担货款支付义务,货物进入海外仓以后滞销、跌价的损失由谁承担,海外仓库存到底属于谁,后续Amazon销售收入属于谁,这些才是判断交易真实性的重要事实。

如果境外公司没有人员,没有经营场所,没有独立的采购销售决策,甚至公章、网银、财务全部由大陆实际控制人掌握,而所有业务结果最终也都由大陆团队承担,那么纸面上的“境外买方”和真实经营之间就会出现明显脱节。

因此,如果真实业务中原本并不存在“销售给境外公司”这一环,但为了0110出口和退税需要,才增加了一份大陆公司与香港公司的销售合同,那么就可能触及“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销售合同的风险边界。

所以这类问题不能只用一句“货是真的”来解释。

其实,对于真实的亚马逊海外仓备货业务,与其为了适配0110去重新设计一层交易关系,不如让报关方式回到业务本身。

真实业务是什么,就按照真实业务选择对应的监管方式如果本身就是亚马逊FBA等海外仓模式,9810才是更值得卖家认真研究和使用的路径。

境外公司无实质,大陆公司“卖给自己”再走0110退税,这笔贸易属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虚构贸易吗?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长风智税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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