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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

主要作用:

各种名目的关税也都是进口税,例如,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

分类:

普通税:适用于与进口国没有签订含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税率较高,具有一定的歧视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间使用这种进口税率。

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进口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它是互惠的。

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间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因此这种进口关税已被视为正常关税。WTO成员国之间互相提供最惠国待遇,成员国之间商品的进口享受最惠国税。

特惠税:是指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它有互惠的,也有非互惠的。

例如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优惠关税: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优惠关税就是欧共体国家给予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惠关税,这是一种非互惠的单向优惠关税。因这一优惠关税协定是在西非多哥首都洛美签定的,所以又叫做洛美协定( Lome Convention)国家之间的优惠关税。

普遍优惠税

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普惠制就是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进口税称为普遍优惠税,简称普惠税。

提供普遍优惠税的国家称为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税的国家称为受惠国。给惠国提供普惠税通过普惠制方案来执行,普惠制方案由各国单独规定和公布。内容包括: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对原产地的规定、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受惠国的产品要享受普惠税待遇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惠税待遇,但是我国出口的一些商品,常因为没有提供原产地证书或不符合其他要求而没能用足用好普惠税待遇。

进口税的计算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