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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速卖通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无线电设备出口法规须知

全球速卖通发布关于加强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公告

全球速卖通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无线电设备出口法规须知图片来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全球速卖通发布关于加强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公告,公告如下:

全球速卖通出口欧盟商品资质管控--无线电设备出口法规须知图片来源:全球速卖通

商品合规一直是速卖通关注重点,为了应对当下全球消费者的需求增长,保障商家安全公平的交易环境、提升消费者体验以及满足各国合规和安全要求,速卖通要求商家发布的商品符合目的市场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任何销往欧洲地区的商品需要严格符合欧盟相关的商品合规及商品安全要求。

平台拟进一步加强售往欧盟的婴幼儿玩具、电子电器、小家电、装饰灯具、医疗器械、化妆品、珠宝饰品、运动户外、安全防护等品类的商品管控。商家需确保自己提供的商品符合销售国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类目的合规要求,平台将结合各国合规及法律安全要求,对于不满足目的国合规要求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缺失CE证书,EMC/LVD检测报告,ROHS检测报告及商品外包装标签图(包含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欧代责任人信息以及资质Logo及必要警示语)等,速卖通可能对相关商品屏蔽区域化市场,对于恶意规避的商品将执行下架扣分等处罚。

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下无线电设备出口法规须知

法规背景:

无线电设备在进入美国和欧盟市场之前都需要遵守当地法规要求。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对可以发射无线电波的电子装置(称为“无线电射频设备”或“RF设备”)进行监管,因这些装置有可能对9千赫到3000千兆赫范围内的无线电服务造成干扰。几乎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设备)都能发射射频能量,其中绝大多数产品都必须经过测试,以证明产品中包含的每一种电子功能都符合FCC的规定。射频设备在上市或进口到美国之前,必须根据 47 CFR part 2使用适当的设备授权程序获得批准。

于2014年发布的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简称RED指令)已于2016年6月12日正式生效并取代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的指令1999/5/EC (Radio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简称R&TTE)。2016年6月13日起,所有欧盟成员国应采用新无线电设备指令 (RED) ,而所有无线电产品由2017年6月13日起进口至欧盟国家都必须符合最新无线电设备指令 (RED)。

管控范围:

需要获得美国 FCC 授权的装置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1.Wi-Fi 装置

2.蓝牙装置

3.手机

4.具有蜂窝网络连接的电子平板电脑和其他装置

5.双向无线电和对讲机

6.自动识别系统 (AIS) 装置

7.广播发射机

8.信号增强器

欧盟RED 法规中无线电设备的定义为:

1.任何出于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目的而有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或

2.任何出于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目的而有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且装有配件(如天线)的电气或电子产品

电视机、遥控器、头戴式耳机、无线电通讯器,以及用于电台和电视广播的无线电设备都受RED指令管控。此外,RED 附录 I 中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包括:

1.专门用于公共安全,国防,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福祉活动的无线电设备

2.业余无线电套件

3.船用设备

4.空降产品,零件和器具(根据EC216/2008第3条的规定)

5.定制的工具包仅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

法规要求:

1. 美国:

对于不同的无线电设备,FCC授权具有两种不同的程序,分别为:FCC SDoC和FCC Certificate使用哪一种授权程序取决于无线电设备的类型,有些情况下,一个设备可能有不同的功能以至需要一种以上的批准程序。

1.FCC SDoC:即自我验证,合规责任方确保其产品进行了必要的检测(测试可以不在FCC认可的实验室进行),以确认产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并保留检测报告。合规责任方必须位于美国,但不需要向FCC委员会或者TCB提交设备授权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根据SDoC程序授权的设备不会列在委员会数据库中。适用于SDoC的设备包括商用计算机、TV和FM的接收器及FCC Rule Part 18 的非大众消费者使用的工业、科研和医疗设备。

2.FCC Certificate:即ID认证,Certification是对最有可能对无线电服务造成有害干扰的射频设备最严格的审批程序。它是由FCC认可的电信认证机构(TCB)根据责任方(如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交给TCB的支持文件和测试数据进行评估而颁发的设备授权,如果符合FCC规则的要求则给设备授权一个FCC ID号码。Certificate程序要求的测试须在FCC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所有获得Certificate的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说明资料都会公布在委员会维护的公共数据库上。此外,使用SDoC程序进行批准的设备也可以选择使用Certificate程序。适用于Certificate的设备包括低电发射器如无绳电话、自动门的遥控器、无线电遥控玩具和安全警报系统,Part 15的故意性发射无线电频率能量的设备,Part 18的大众消费者使用的工业、科研和医疗设备,自动变频接收器和超再生接收器,电视接口设备,以及家用电脑及其外设。负责方应使设备上有FCC ID的标记。

FCC认证标准

FCC的主要标准如下,其中FCC PART 15和PART 18应用最为广泛:

1.FCC PART15 C/E/F 意图辐射装置测试

2.FCC PART 18 工业、科学以及医学设备

3.FCC PART 22 公共移动通信服务

4.FCC PART 24 个人通信服务

5.FCC PART 25 卫星通信服务

6.FCC PART 27 其他FCC无线通信服务

7.FCC PART 68 电信终端设备

2. 欧盟:

出口欧盟的无线电设备需要符合Directive 2014/53/EU,即RED指令,该指令为无线电设备在欧盟内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确立了管理框架。RED 规定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应履行的义务,以下是各种不同身份对应的定义:

1.如果您自己制造无线电设备,或者请人设计和制造无线电设备并以您的名义或商标进行销售,则您具备制造商的身份。

2.如果制造商为您提供书面授权,让您代表他们完成特定任务,则您具备授权代表的身份。

3.如果您在欧盟成立公司,并且将欧盟境外的无线电设备销往欧盟,则您具备进口商的身份。

4.如果您销售或供应无线电设备,但并非该设备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您具备分销商的身份

RED指令中关于无线电设备在欧盟市场上市销售的主要要求概括起来就是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oC)EU CE marking,CE marking上还需附带完成无线电设备合规评估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的标识号。此外还需确保无线电设备标签符合要求,即标签上需要附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系到制造商和/或进口商的通讯地址,同时还需标注设备类型、批次、序列号或可供识别的其他元素。

对于制造商而言,其责任包括:

1.在无线电设备上市之前起草技术文档(Technical documentation)并经常更新

2.为无线电设备进行相关的合规评估并按指定格式起草欧盟合规声明(DoC)

3.将 CE 标志以明显、清晰、不可磨损的方式贴在无线电设备或其铭牌上,同时贴在包装上

4.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附有类型、批次、序列号或者其他可供识别的元素,并在无线电设备上标示生产商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能够联络上生产商的通讯地址

5.在无线电设备投放到市场后,保存技术文档及欧盟合规声明,为期10年

6.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各项生产程序符合RED指令,采取措施包括:针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抽样测试(如适用)、调查、保存投诉和不合规无线电设备记录表,并让分销商了解此类监控情况

进口商的责任包括:

1.确保制造商已执行相应的合规评估程序

2.确保制造商已起草技术文档

3.确保无线电设备带有 CE 标志

4.在无线电设备上标示其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供联络的通讯地址

5.对于由他们负责的设备,确保其存储或运输条件不会妨碍其符合基本要求

6.针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抽样测试(如适用)、调查、保存投诉和不合规无线电设备记录表,并让分销商了解此类监控情况

分销商的责任包括:

1.根据 RED 的要求谨慎行事

2.对于由他们负责的设备,确保其存储或运输条件不会妨碍其符合基本要求

(来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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