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分别给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参照《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号)执行。
2、对我市企业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申请支持的海外仓数量不超过3个,且符合申请条件如下:
(1)注册及运营1年以上;
(2)具有对外投资证书;
(3)对外投资股权关系清晰;
(4)具有至少三项综合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报税、法务、入库分拣、信息化数据等服务功能);
(5)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我市企业20家以上。
对我市企业运营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海外仓运营方为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
(2)注册及运营1年以上;
(3)具有对外投资证书;
(4)对外投资股权关系清晰;
(5)具有至少三项综合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报税、法务、入库分拣、信息化数据等服务功能);
(6)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