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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欧盟商标需要什么条件?一文详解

本文主要介绍了欧盟商标注册的流程与资料,包括申请人资格、所需提交资料、申请程序等。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商标图样、商品/服务清单、商标查询和提交申请等。

欧盟商标注册是指根据《尼斯协定》的规定,对欧盟成员国国内的商标进行的一种法律保护。申请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商标申请,该申请需通过 EUIPO的审查后才能在欧盟成员国获得保护。本文将为您介绍在欧盟注册商标的流程与资料。

一、申请人资格

1、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

2、自然人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申请需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

4、如申请商标与已在欧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该商标将不会被核准注册。

5、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公布之日起即可使用,包括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中所指定的每一个国家中;申请人在一年内可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所有未使用或可能使用该商标的理由。

6、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前,应通过“检索”程序对拟注册商标的商标国际分类、商品或服务名称等进行检索,以确保该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

二、申请注册所需提交资料

1、以法人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2、商品/服务清单;

3、商标图样1份,要求清晰、易辨,并附上1份黑白图样。如申请以颜色呈现的,申请人还需提供1份彩色图样;

4、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认证文件(由法院出具的认证书或公证)。

5、如果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以人物肖像作为主要装饰的,但未将其放入商品/服务清单中,则需要另附“未将其放入商品/服务清单”证明。如果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用颜色呈现的,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中说明使用颜色的类别及所使用颜色所占比例。

三、申请程序

1、商标查询:申请人应先对拟申请的商标进行查询,以确定该商标在欧盟成员国是否有在先注册或正在申请中的类似或近似商标。如果没有,申请人可以节约时间和费用。

2、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并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3、注册程序:如果在申请之日起1年内没有任何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将在欧盟注册生效。如果有任何异议,则将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将被撤回。

4、注册生效:如果申请没有被拒绝,则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商标。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将由欧盟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审理。如果异议成立,将有权阻止该商标在欧盟的注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可以被核准注册。

四、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EUIPO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该申请将被 EUIPO接受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该申请将会被驳回。

2、公告异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将会被注册并公告。

3、注册公告:如果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审;如果复审不成功,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的宽展期内进行再次申请,若仍不成功,则商标将会被注销。

4、注册公告:自公告日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人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 EUIPO都将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

5、核准注册:异议期满后6个月内为核准注册期。该商标将正式核准注册并公布;任何人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后6个月内提出不反对该商标的反对申请并获得核准;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有任何改变,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

五、注册公告

EUIPO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后,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于三个月内决定该申请是否可以注册。若形式审查合格,将刊登在官方公报上,并同时通知申请人;若实质审查合格,将刊登在官方公报上并同时通知申请人。欧盟商标注册公告有效期为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欧盟申请的商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该商标必须是有效的;

2、该商标必须已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使用;

3、该商标必须是在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六、异议救济程序

根据《商标条例》第24条, EUIPO有权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者可以是任何在欧盟进行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任何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异议程序启动后,异议者应在收到异议通知后1个月内向 EUIPO提交异议答辩书,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辩。

被异议者可在收到异议答辩书后的4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该期限不能延长。异议答辩书和书面答复意见须由异议者、被异议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签字。

根据《商标条例》第24条,在异议程序中, EUIPO仅能对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不能仅审查部分内容。如注册申请被驳回, EUIPO将向异议者发出驳回通知,并说明理由;异议者可在收到驳回通知后的6个月内提交一份复审申请;若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复审申请,则该驳回通知失效。

七、商标撤销程序

1、欧盟商标所有人可在任何时候以其注册商标为理由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该商标在两年内未实际使用,则任何人均可以向 EUIPO提出撤销申请。

2、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否则,该注册商标将被视为自动撤销,任何人都可以对该注册商标提起诉讼。

3、欧盟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最早使用日期之前12个月内(但不包括在公告期内)提出撤销申请。如果没有人提出撤销申请,则可以在任何时候(包括公告期)提出撤销申请。

4、如果一件在先申请的商标被欧盟法院裁决为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简称“《条约》”)规定,或违反《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中规定的绝对理由,那么该案件将被拒绝接受并退回给申请人。这就是所谓的“绝对理由”原则。

5、如果一个在后申请的商标被欧盟法院裁决为违反《条约》规定,那么该商标将被视为对“在先申请”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从而侵犯了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来源:Snow说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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