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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诉影石美国专利战启示:收到境外侵权律师函,千万别置之不理

在跨境电商高速增长的今天,出海品牌与卖家面对的早已不只是流量与转化的竞争,更是一场围绕知识产权的“合规保卫战”。

在跨境电商高速增长的今天,出海品牌与卖家面对的早已不只是流量与转化的竞争,更是一场围绕知识产权的“合规保卫战”。尤其在美国市场,商标、专利、商业外观纠纷日趋常态化。权利人不再局限于平台站内投诉,而是更多选择直接委托美国律所发出正式侵权警告函,要求停止销售、下架链接、披露厂商信息,甚至索要高额侵权赔偿金。

大疆诉影石案:警告函是“故意侵权”认定的关键分水岭

2026年6月大疆诉影石美国专利诉讼一案,给全行业敲响了知识产权风险警钟,也清晰界定了律师警告函在专利诉讼中的关键作用——权利人提前送达完整侵权告知函,是区分普通侵权与故意侵权、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核心分界点。商家收悉函件后依旧铺货销售,会被直接认定为主观恶意,赔偿金额直接翻三倍。

美国当地时间2026年6月10日、11日,大疆接连在德州东区联邦法院提交两份专利诉状(案号26-cv-00462、26-cv-00463),起诉影石创新及其海内外四家关联企业,直指影石全新Luna云台相机侵害4项发明专利、2项外观专利。侵权范围覆盖Osmo Pocket云台追踪结构、机身一体化拍摄组件与整机原创外观设计。

大疆诉影石美国专利战启示:收到境外侵权律师函,千万别置之不理

图片来源:美国法院查询系统pacer,案件号26-cv-462

在起诉状中,大疆明确提到,其早在2026年5月26日就已向影石发送正式专利告知律师函,完整列明涉案专利号、侵权产品型号、技术比对要点,清晰告知对方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并要求停止进口、销售涉案云台相机。但影石并未下架对应产品线,仍按原定计划于6月9日在美国全渠道发售Luna系列,持续铺货引流。

大疆诉影石美国专利战启示:收到境外侵权律师函,千万别置之不理

图片来源:美国法院查询系统pacer,案件号26-cv-462

这份律师函已完成有效送达,且能证明对方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销售,因此成为大疆主张故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的核心证据。根据美国《专利法》35 U.S.C. § 284,一旦法官认定主观恶意成立,法院可判令三倍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被告全额承担原告律师费、诉讼费。德州地区陪审团历来对专利权人保护力度更强,一旦侵权事实落地,影石不仅需要赔付远超普通许可费用的金额,还将面临法院下达永久禁令,全面叫停美国市场所有产品销售、封存库存、冻结平台回款。

许多中小卖家普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律师警告函只是催收和解的普通邮件,置之不理也不会引发诉讼。但从法律层面看,律师函的核心作用是留存“权利人已完整履行侵权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据。商家收函后继续上架、发货,会被直接推定主观明知侵权,大幅提升故意侵权的认定概率。消极沉默、拖延处理是风险最高的应对方式。

影石的回应:削弱大疆 “故意侵权、三倍赔偿” 核心主张

在该案例中并非只有单方发函,影石在收到大疆 5 月 26 日警告函后,并非完全无回应。其后续反诉诉状明确披露:2026 年 6 月 4 日,影石主动向大疆递送了自有专利清单(其中包含涉案的 ’339 和 ’045 号专利),以此作为双方已知晓相关权利的证据。

大疆诉影石美国专利战启示:收到境外侵权律师函,千万别置之不理

图片来源:美国案件查询系统pacer,案件号26-cv-466

这一举措在法律策略上至关重要:虽然大疆凭借 5 月 26 日的完整侵权告知函拥有主张影石故意侵权的核心证据,但影石 6 月 4 日主动递送专利清单、建立沟通记录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双方处于交涉窗口期”的事实,有助于削弱“恶意无视知识产权”的定性。法官与陪审团在核算赔偿时,可能会考量这一协商与对抗并存的背景,从而降低认定三倍加重赔偿的概率。同时,该事实也有助于推翻原告关于“不采取禁令将产生不可弥补损害”的主张,减少法院下发初步禁令(PI)、冻结店铺货款与海外库存的可能性。

此外,警告函也是权利人发起诉讼前的最后一道协商窗口。律所发函时一般会设置固定回复期限,若到期未收到有效协商方案,权利人会固定卖家持续销售的侵权证据,直接向联邦法院递交诉状,同步申请临时限制令(TRO),冻结亚马逊店铺资金、PayPal收款账户,极端情况下甚至会申请平台永久封禁店铺账号。

对于依靠跨境平台回款生存的卖家而言,资金冻结等同于业务全面停摆。即便后续达成和解,谈判筹码也会大幅缩水,和解成本成倍上涨。由此可见,妥善回应警告函,本质上是用最低成本规避最高风险。

本文基于此背景,结合多年专利检索、侵权分析、函件回应的实操经验,提示跨境电商卖家收到侵权警告函后应如何应对:

收到律师函,正确应对三步走

首先,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存在,都绝不要留下任何承认侵权的书面证据,否则将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在我接手的案件中,不少卖家为了尽快达成和解、争取链接早日上架,在和解协议中明确承认己方侵权,甚至主动永久放弃专利无效、不侵权抗辩的权利。这份自认文件会永久留存,权利人依旧能凭此索要过往订单赔偿;许可到期后对方还可随意抬价、终止授权,整条产品线将直接失去海外销售空间。大厂有法务团队周旋调整,而中小卖家一旦签字,几乎没有翻盘机会。

其次,拆解函件,完成权利与侵权指控核查。①基础信息核查:包括权利人主体信息、代理律所资质、主张的权利类型(是商标、发明专利、外观设计,还是产品商业外观),同时核对对应的商标注册号、专利号、申请与授权日期,确认权利处于有效存续状态,而非过期、驳回或未缴费的无效权利。②明确具体指控:锁定被投诉的产品ASIN、型号,以及对方认定侵权的具体特征;同时厘清对方诉求,是要求停止销售、下架链接、披露生产商,还是索赔金额、签署停止侵权承诺。最关键的侵权比对核查:

发明专利:对照专利权利要求书逐条拆解技术特征,依据全面覆盖原则核查自有产品是否缺失任一必要技术特征。缺少核心特征即可主张不侵权;同时可结合等同侵权、禁止反悔规则进一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

外观专利:采用普通观察者测试,对比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区分功能性结构与装饰性设计。功能性部件不受外观专利独占保护;同时可检索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主张设计缺乏新颖性。

商标/商业外观:判断标识、整体包装外观是否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否构成第二定义,即消费者是否会将该包装或外观直接与特定品牌联系起来。需注意,行业通用造型、基础功能结构无法通过商业外观独占维权。

在整个核查过程中,务必完整保存Listing截图、采购合同、设计底稿、出货记录等证据,切勿擅自删除链接、篡改文案,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销毁证据,甚至推定侵权成立。

核查后的两条应对路径

一是若对方权利本身存在瑕疵(例如专利缺乏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或商标注册存在瑕疵),可委托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向权利人回应其稳定性问题,并表明对方存在专利稳定性问题,自身不涉及侵权。如果对方仍持续纠缠,可从行政角度向官方发起权利挑战,专利走PTAB的IPR(双方复审)或EPR(单方复审)程序;商标通过TTAB异议、撤销程序处理。二是若产品确实构成侵权,且诉讼成本远高于和解费用,可在专业指导下与对方谈判,争取一次性小额和解。需明确约定和解不等于承认侵权、互不追究后续责任,拒绝长期高额授权协议,以最小代价终结纠纷。

在过往实操中,我曾协助美国律所向电视购物平台发送侵权警告函,促使平台批量下架侵权商品;也多次协助客户专业回函,顺利规避后续诉讼风险。多数合规沟通记录不会对外公开,很难检索到参考文本。而本次大疆与影石的双向专利诉讼,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样本。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主动沟通、抛出专利交叉许可、协商和解,仅能弱化主观恶意定性,降低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原告律师费的赔付概率,但无法免除基础侵权赔偿。若法院最终判定产品确实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对应的合理专利费、权利人实际损失等基础赔偿依旧需要正常支付,仅不会叠加三倍罚金。中小卖家必须分清两者边界,不可抱有“只要协商过就不用赔钱”的错误预期,提前做好赔付成本预估。

以上是本期介绍的全部内容,感谢观看!

封面来源/美国法院查询系统pacer

(来源:跨境侵权Ella说)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转载,转载需经原作者授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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