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跨境电商物流纠纷中最基础、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很多跨境电商卖家跟物流服务商之间,从来没有签过正式合同。双方通过微信、QQ、邮件沟通,说好了“帮我运一批货到美国”,但到底你找的这家公司是“帮你安排运输的代理人”(货运代理),还是“亲自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运输公司),出了事差别巨大。
如果对方是货运代理人,他的义务只是帮你找个靠谱的承运人,货在路上出了事,他可能不赔。
现实中,很多物流公司“两头吃”:揽货时以承运人身份承诺完成全程物流,实际是转手交给别人运。出了事又说“我只是个货运代理人,是个中间人,不负责运输”。
发生纠纷时,双方往往就其之间是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存在争议。
根据广东省高院课题组在《我国跨境电商物流纠纷司法审判的挑战与对策研究》中的分析,法院会综合看以下几点:
1、实际做了什么:如果你的物流服务商实际参与了运输过程,而不仅仅是帮你找船公司、不参与运输,那它更可能被认定为承运人。
2、怎么收费:现在大多数跨境电商物流商收的是“包干费”(一口价全包),而不是单纯的“代理佣金”。收取包干费,也是法院将其认定为承运人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3、对货物的控制力:如果物流服务商能实际掌控货物(比如货物在它的海外仓里),那它更可能被认定为承运人。
1、签合同!签合同!签合同!哪怕是一页纸,也要写清楚:对方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服务内容是什么、责任范围是什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2、通过微信/QQ沟通时,尽量明确对方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3215号案
法院认为:“关于焦点一。判断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成立的是运输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应从双方的往来函件、收取费用性质、出具的单证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某丙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订舱时,某乙公司提供了MSC、CMA等不同船公司的报价,之后某乙公司向某丁公司进行订舱。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出具的所谓提单仅记录订舱信息,未记载承运人名称,不能证明某乙公司有作为承运人负责货物运输的意思表示,且某乙公司自己提供的某丁公司提单中亦明确记载托运人为某丙公司,而非某乙公司自己承运货物后以自己名义委托某丁公司承运货物。同时,某乙公司为某丙公司办理拖车、称重、电放等事宜,亦符合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受某丙公司委托办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双方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认定正确。某乙公司主张双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认为某丙公司的反诉请求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1093号案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的合同关系。……结合涉案合同的名称及其具体内容,某乙公司系受某甲公司委托,负责将某甲公司订舱的货物通过集装箱海上运输的方式运抵某甲公司指定的目的港,某乙公司据此向某甲公司收取有关运输费用。因此,双方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某乙公司为承运人,某甲公司为托运人。”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雯律电商实务)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转载,转载需经原作者授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