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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曝光,国家税务总局表态“既往不咎”

对2020年1月1日前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既往不咎”

跨境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曝光,国家税务总局表态“既往不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跨境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办法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消息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何俊雄对跨境电商所得税进行了深度解读,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对2020年1月1日前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既往不咎”。

据悉,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小,且境外费用发生较多的实际情况,跨境电商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而关于企业如何享受这个新政,首先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是综试区内注册的,且企业必须是以跨境电商业务为主的。

其次,跨境电商所得税核定程序为:

1、主管税务机关将与综试区管委会联系,获取跨境电商名录;

2、根据跨境电商名录和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将向电商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3、电商在收到表格后的10日内完成填报;

4、主管税务机关20日完成初审,县级税务机关30日完成审核;

在1月初,杭州综试区已经走通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首单,而这也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进程的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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