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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如何转单国商标?

由于欧盟商标存在不稳定性因素,不管是在申请阶段还是注册成功后,被第三方提反对、异议、撤销等而无效的风险较高

欧盟商标如何转单国商标?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即我们所熟知的欧盟(EU),现拥有28个会员国[1],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欧盟有着诸多的优势,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欧盟商标注册使企业通过“一站式”注册程序,更加简便地以更低成本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欧洲各个成员国内获得全面保护。欧盟商标注册有诸多的优势,比如:费用低,只需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获得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欧盟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注册商标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等,使更多人在进行欧洲商标布局的时候选择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欧盟商标注册早已经成为大部分企业在海外商标布局的时候绕不开的话题。

但是,欧盟商标也有其因自身制度带来的不利的方面,比如欧盟商标权利在一开始阶段就处于不稳定状态,第三方不仅可以基于欧盟在先权利提出反对,同时可以基于在欧盟成员国内的在先权利提出反对,申请阶段被异议的可能性很高;只要基于任一欧盟成员国国内在先商标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件欧盟商标申请被驳回无效。另外,由于欧盟商标申请官方在审查阶段不主动进行相对理由审查,即官方不会主动引证在先权利下发驳回,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仍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因素,即有可能被第三方基于在先权利提出无效。

由于欧盟商标存在不稳定性因素,不管是在申请阶段还是注册成功后,被第三方提反对、异议、撤销等而无效的风险较高,欧盟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EUIPO”)针对此设计了欧盟商标因被提异议或无效而失效后的的救济方法,即“欧盟商标转化”体系。权利人可以申请将欧盟商标转换为成员国国家申请,保留原欧盟商标申请日、优先权日等。以下笔者就专门针对欧盟商标转化为欧盟成员国单一申请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欧盟商标转化的定义

欧盟商标转化(Conversion into a national trade mark application),是指欧盟商标,不管是尚在申请中或已经注册,在遇到特定事由,如撤回、被驳回、撤销等后,商标所有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将其转化为其中一个、多个或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申请[2]。对于马德里指定欧盟注册申请的商标,则可以选择转化为成员国单一国家申请,马德里后期指定欧盟成员国申请,部分转为单一国家申请同时部分转为马德里后期指定欧盟成员国申请[3]。

二、欧盟商标转化的事由

欧盟商标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家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满足特点的条件,可以申请欧盟商标转化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被EUIPO驳回,被商标申请人撤回,以及因未及时缴纳官费等原因被视为撤回商标申请[2]的情形;2.   欧盟注册商标失效,包含商标所有人放弃、期满未续展、被EUIPO或欧盟商标法院宣告无效、被EUIPO或欧盟商标法院撤销[4]的情形;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注册商标失效的情形,除了包含被EUIPO或欧盟商标法庭宣告无效的情形外,还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被放弃、遭遇“中心打击”[5]原因在内的马德里国际注册被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未续展。商标所有人可以针对上述行为或决定涉及的所有或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要求进行转化申请。如上述行为或决定本身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所有人也仅能针对特定的部分申请转化或者只转化更小一部分[6]。

三、欧盟商标转化的条件和限制

1.   申请转化的欧盟商标,必须满足最基本的形式要求,如须有具体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号、申请转化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对应欧盟成员国的信息[7],同时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转化申请费,从而满足官方给予申请日的条件,否则将不被视为官方驳回申请或无效的情形,将不能申请转化;2.   欧盟商标,不管是单一注册还是通过马德里指定欧盟注册,被第三方基于注册后连续不使用(5年)撤销的,不能进行商标转化。但是在申请转化的成员国内,商标所有人已将该件欧盟商标投入使用,且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属于是真实使用的情形除外[8];3.   申请欧盟商标转化的成员国,若EUIPO或者欧盟商标法院在相关裁定中明确表示商标被驳回、撤销、无效的事由涉及该成员国,则商标所有人不能在该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9]。主要有如以下三种常见情形:1)因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的绝对驳回理由被驳回,但是该商标仅在特定欧盟成员国内视为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而在其他成员国内不视为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则申请人不能在该特定被视为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的成员国内进行转化,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内进行转化;2)被第三方基于特定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提出异议后被驳回,申请人不能在该第三方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的成员国内进行商标转化,但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内进行转化;3)如被第三方基于在先欧盟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则申请人不能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进行转化,因为该第三方的在先欧盟注册商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视为在先权利,对该欧盟商标申请构成相对驳回理由。

四、欧盟商标转化申请的审查、公告和转达

1.   商标所有人申请欧盟商标转化,须按照不同转化事由的对应转化期限提交转化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包括被视为撤回的情形,以及注册商标失效,包含放弃、未续展、被EUIPO或欧盟商标法院宣告无效、撤销的商标申请转化,都须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转化申请,该期限不能申请延期。具体的时间起算点根据不同的转化事由有所不同,一般是以转化事由的发生时间或者生效时间计算。转化申请只有在转化申请的费用缴纳完毕后才能被视为正式提交[10]。2.   商标所有人向EUIPO提交转化申请后,EUIPO会对转化的各种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满足转化要求,符合要求的EUIPO会将转化申请的信息在欧盟官方网站进行公告。若不满足相关要求,EUIPO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进行补救,若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救济,EUIPO会驳回该转化申请。若在三个月的转化期限内未完成缴纳转化申请所需的费用,则EUIPO会通知申请人转化申请视为未提交[11]。3.   EUIPO或欧盟商标法院因为某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以绝对理由对申请转化的商标下发驳回或宣告无效,则该商标不能在任何以该种语言为官方语言或其中一种官方语言的成员国申请转化。但是,若EUIPO或欧盟商标法院因为适用于整个欧盟的绝对理由或发现有在先欧盟商标或其他欧盟在先工业产权下发驳回或宣告无效,则该商标不能在整个欧盟成员国内申请转化[12]。4.    EUIPO审查完毕后,会将满足转化申请要求的商标的转化申请书和相关内容转达至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其中包括比荷卢知识产权办公室,并通知转化申请人相应的转达日期[13]。对应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会将转化申请信息通知申请人,也可以向EUIPO要求提供为了办理欧盟商标转化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便于其了解申请转化的商标的转化事由和是决定是否准予转化申请[14]。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选择马德里后期指定的情形,EUIPO审查完毕后会将符合要求的转化申请的申请书和相关内容转达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5.   欧盟商标转化申请转达至的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最迟2个月内支付该成员国商标转化申请的费用,提交相关所需文件和以该成员国任何一种官方语言的对应翻译件,指定一个在该成员国提供服务如文件送达的联系地址,以及该成员国规定数量的商标图样[15]。

五、欧盟商标转化的效力

EUIPO完成欧盟商标转化申请通知后,即由各转化申请指定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构或者WIPO根据各国商标法或者国际条约进行处理,各国的要求会有不同,如需要缴纳单独申请官费、要求对转化申请文件翻译为官方语言、要求在本国有送达地址、要求提供商标图样等。对于是否需要指定本国代理机构的问题,一般每个国家均有此要求。对于EUIPO按照欧盟商标法中欧盟商标转化的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并转达到成员国的商标转化申请,将不受成员国内与欧盟商标转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或另外在其上附加的其他相关国内法律的约束[16]。关于欧盟商标转化后的效力问题,分两种情形:

(1)  欧盟商标、马德里指定欧盟注册商标转化为欧盟成员国国内申请:视为该转化后的申请享有原商标的申请日、优先权日、特定情形下的在先商标权利[17];(2)  马德里指定欧盟注册商标转化为马德里后期指定欧盟成员国申请:视为该转化后的申请享有原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日、后期指定日等[3]。

欧盟是中国企业海外商标注册申请量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据统计,2018年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2099件[18],数量非常庞大。但是,根据笔者多年海外商标商标代理的经验来看,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进行欧盟商标注册的大环境下,很多企业在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异议,或欧盟注册商标被撤销等情形无效后直接选择了放弃,很少考虑欧盟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能够使其欧盟商标在欧盟成员国,包括其有核心欧洲市场的重要成员国内进行转化的方式来最终获得保护,即便是被建议尝试考虑转化的情况下也不会有太多积极行动。因此,笔者基于本文建议国内企业在今后的欧盟商标注册过程中要重视并积极利用欧盟商标转化这一制度带来的便利和优势,为企业的欧盟地区商标注册和保护寻找更为有利的方法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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