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很多卖家误以为把产品外观图注册成商标,就能自动获得商业外观保护。事实上,真正的美国商业外观(Trade Dress)有严格条件和判定标准,弄错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随着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商标、版权和专利保护,还积极寻求对产品外观的进一步保护。例如,美国商标法中的“商业外观(Trade Dress)”概念,为保护产品独特外形提供了全新的路径。
然而,将产品图样作为商标申请,并不等于完成了商业外观的注册。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外观保护并不容易。前两年引发广泛关注的“鲨鱼拖鞋”维权案,就暴露了图形商标误当商业外观使用时,在实际维权中的脆弱性。
这款因设计生动、辨识度高而风靡全网的鲨鱼拖鞋,其鞋头为张口鲨鱼,结合鱼鳍与鱼尾的立体结构,视觉冲击力强。2022年起,权利人陆续提起维权诉讼,虽持有第6957751号图形商标,但该商标仅为普通平面图形注册,未明确主张鞋子的整体外形作为商业外观。因此,无法有效制止外观相似产品,最终诉讼也未能以商标权为基础实现有力维权。所幸,权利人另行申请了版权登记并保留了相关证据,才为维权提供了支持。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仅将产品线条图登记为商标,并不能自动构成商业外观注册。最终,这样的图形商标既无法有效维权,又要承担持续维护的费用,反而形同“作废的白纸”。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商业外观?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具备商业外观保护效力,还是仅仅是一个伪装成商业外观的普通图形商标?
商业外观的注册条件
商业外观(Trade Dress)是指产品或其包装整体外观中,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图形、颜色、结构等元素的组合。作为商标法体系中的一种特殊保护形式,商业外观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核心条件:
非功能性:所主张的外观特征不应是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需的设计,而应是在实现相同功能基础上,可以替代的非功能性设计方案。
显著性(可识别性):该外观需具备内在的独特性,或通过长期、广泛使用使公众将其与特定来源建立联系,形成“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从而获得识别作用。
如何鉴别商业外观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外观不会在美国商标局系统中被明确标注为“Trade Dress”,是否属于商业外观注册,需结合申请资料和使用情况综合判断。这对于企业在产品设计初期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在被控侵权时质疑对方权利基础。
查看图样特征
若商标图样展现的是颜色、图案或立体形状,特别是呈现产品整体或包装外观,则更可能属于商业外观范畴。例如采用立体线图表达产品外形的图样,尤其以虚线区分非主张保护部分,是典型的商业外观图示手法。
分析商标描述
商标表现形式的不同,体现在图样类型(Mark Drawing Type)和商标描述(Description of Mark)上,由于商业外观通常包含颜色、图案、立体形状元素,在商标描述中也不难识别到“color”、“3D”、“three-dimensional”、“configuration”等字眼。
例如,例如,某妊娠检测设备的商标描述为:“由测试盒的三维结构组成,除去圆形和矩形开口等功能性特征”。这类明确表述即说明其主张的是非功能性的立体结构特征。
使用证据最为关键
即便提交了相关图样,如果实际使用中图形仅用于吊牌、标签等,而非商品本体或包装的外观,则不构成商业外观使用。
以鲨鱼拖鞋为例,其图样虽为拖鞋造型,但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仅体现图案用作吊牌图形,未形成消费者对产品外观与品牌的固定联想,因而不构成商业外观保护。
典型的商业外观注册案例
在美国普通法体系下,商业外观权利的产生和保护不以商标注册为前提,权利人可基于实际使用在个案诉讼中主张未注册商标权。对于具有重要意义的商业外观,权利人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商业外观主要体现为产品包装、产品本身、服务场景的整体印象。
1. 产品包装的设计,例如可口可乐独特的玻璃瓶身,为独特的立体形状,搭配凹凸线条设计。是典型的产品包装类型的商业外观。
第696147号可口可乐瓶商业外观注册
2. 产品本身的设计,如近几年流行的手机支架产品PopSockets。这款可伸缩的气囊手机支架,其支架本身的伸缩设计以及整体外观形状,已被权利人申请作为商业外观保护。
PopSockets第6005169号商业外观
3. 服务场景的整体视觉形象,苹果公司通过第4277914号商标,将其零售店内部的布局、产品陈列方式作为商业外观注册,用于保护品牌的独特服务环境。
苹果公司第4277914号商业外观
上述案例表明,商业外观可以通过图形、结构、布局等元素单独或组合形成商标属性,成为可注册、可维权的标识资产。
Labubu的商业外观保护范例
近期成为IP圈的高热话题的LABUBU,因7-Eleven便利店销售疑似山寨Labubu玩偶,品牌方泡泡玛特在美国提起侵权诉讼,高调的维权姿态向我们展示了LABUBU教科书式的立体多维IP保护策略,包括如何主张LABUBU玩偶的商业外观。
事件起于海外社交媒体上,有消费者在7-Eleven门店购买到外形酷似LABUBU的玩偶产品,但细看可见其做工粗糙,与正品差距明显,疑似仿冒。随后泡泡玛特正式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泡泡玛特从多个维度主张了对LABUBU的权利保护:
·享有“POP MART”、“LABUBU”、“THE MONSTERS”等注册商标;
·对产品及包装享有版权,并持有版权登记;
·更关键的是,主张LABUBU玩偶本身构成未注册商业外观。
泡泡玛特在诉讼中从以下几方面论证了LABUBU外形的商业外观属性:
1)LABUBU玩偶的设计并不具备功能性特征,其特征并非出于使用功能或降低成本的考虑;
2)市面上的玩偶样式丰富多样,LABUBU所呈现的长耳朵、九颗尖牙、大眼睛、倒三角鼻子与皱眉等视觉特征,独具一格,且能让消费者立即将该外观与泡泡玛特品牌产生联系,形成来源识别功能;
3)相关外观特征存在于产品本身,而非仅作为图案使用在标签、吊牌等位置。
为证明产品外观的可识别性,泡泡玛特强调,LABUBU产品经过连续超过五年的全面深度的市场推广、高密度的媒体关注和社媒曝光等方式,已经在市场中建立第二含义被消费者识别,并形成显著的商业价值和品牌效应。原告举证自2024年起已投入超过200万美元广告开支,销售超过480万件产品,而THE MONSTER系列本身2024年度销售额则超3400万美元,足以证明LABUBU巨大的商业成功。
由此可见,主张商业外观保护,并非简单说明产品的特征是如何原创或与市面其他产品如何不同,而是建立产品外观特征与产品来源之间的唯一关联,并且相关特征存在于产品本身的整体或部分外观,并非作为图形以产品标签等形式使用。
此外,该案也展示了多种知识产权手段的协同应用。一个独特产品的设计,往往能同时获得商标、外观专利、版权等多重知识产权保护,实现多重权利覆盖:
外观专利:保护创新性设计,保护期有限。
商业外观:需具显著性、可获得长期甚至永久保护。
版权:保护原创表达形式,如产品图、包装画面等。
结语
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把产品图案注册成商标,就能一并保护产品外观。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外观注册并不简单,但一旦成功注册,它对打击仿冒、维护品牌独特性将起到非常有力的保护作用。通过科学布局,企业可以建立起稳固的知识产权防线,提高维权成功率并增强市场竞争力。
(来源:跨境知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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