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权起诉证据标准的重大转向
在当前的跨境批量维权诉讼(Schedule A)实务中,原告律所普遍采用低成本举证模式:通过提交显示“产品可发货至审理法院所在地”的结账界面截图,来确立法院对海外卖家的“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这一模式曾被视为立案和申请临时限制令(TRO)的“标准模板”。
然而,2026年3月9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Yinnv Liu v. Monthly et al.案(No.25-2074)中发布的一份裁定,正式对这一通行证据标准亮起红灯。上诉法院明确指出:仅仅显示“可以下单”的结账页面截图不足以使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一裁定动摇了批量诉讼的立案基础,要求权利人必须提供更扎实的交易证据。

1. 闪击战(2024年5月-8月):截图定案
原告Yinnv Liu向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将300多名跨境电商卖家列入被告名单,指控这些卖家提供标有其美国商标“大运河”的肥皂产品。
图片来源:https://www.uscourts.gov/
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是沃尔玛(Walmart)等平台的结账页面截图,显示侵权产品正处于“即将发往芝加哥”的状态,并标有预估总价。地方法院凭此认定被告已“针对伊利诺伊州居民进行了销售”,并在众多被告未应诉的情况下,于8月签发了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
2. 拉锯战(2025年1月-6月):管辖权阻击
被告JoyBuy(京东海外自营平台)随后正式出庭,引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b)条申请撤销判决,核心痛点直指:截图仅显示销售的可能性,不能证明真实交易的发生。
尽管原告Liu在此期间始终未作出任何回应,地方法院仍坚持其此前认定的管辖权有效,驳回了JoyBuy的申请。
3. 决胜战(2025年7月-2026年3月):上诉逆转
JoyBuy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口头辩论期间,支持Schedule A制度的“公平电子商务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 for Fair Ecommerce)”提交法庭之友简报,试图游说法院不要收紧管辖权认定标准。而JoyBuy坚持认为,仅凭截图就将海外卖家拉入美国法庭违反了“正当程序(Due Process)”。
2026年3月9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审判小组一致认定地方法院在缺失实际销售证据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属于“明显错误(Clearly Erred)”。
最终裁定:撤销原判,指令发回重审并指示地方法院必须驳回对被告的起诉。
上诉法院在裁定书中深度剖析了证据与管辖权之间的逻辑断层:
1. “可能性”不等于“既成事实”
判决原文指出:“案卷记录中没有任何关于在伊利诺伊州进行采购的证据。地方法院所依据的证据仅显示,订购被告产品并将其运往伊利诺伊州是可能的(possible),但并不能证明此类销售确实发生了(not that such sales took place)。”
法院认为,不能仅凭系统自动生成的预估总价界面,就推断出真实的商业活动。
2. 明确“特定管辖权”的构成要件
行使特定管辖权要求被告必须“有目的地导向(Purposefully Directed)”审理法院所在地。判决书援引Curry案先例,强调:“被告不能仅仅因为拥有或运营一个在法院地可以访问的网站就被传唤出庭。”
3. 原告举证逻辑的自相矛盾
法院指出,甚至原告自己在申请临时限制令(TRO)时也仅声称截图证明产品“向包括伊利诺伊州居民在内的美国居民要约销售”,而非证明了“实际销售”。这种证据在法律效力上不足以支持对海外卖家的长臂管辖。
虽然本案裁定为“非先例性处置”(Nonprecedential Disposition),对法院不具有强制性的先例约束力,但律师仍可在后续案件中将其作为强有力的“说服性权威(Persuasive Authority)”进行引用,因此在实务中仍具有极强影响力:
对权利人:维权难度与成本增加
权利人未来可能无法再依赖简单的截图包进行批量起诉,而是被要求进行“真实购买测试(Test Purchase)”,证据收集的成本将呈几何倍数增加,这会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滥诉的积极性;但对真正创新的品牌方而言,也面临着诉讼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的困境。
对卖家:程序正义的回归
该裁定明确了“下单界面无法证明管辖权”,卖家在面对缺乏真实订单支撑的滥诉时,具备了更明确的驳回依据。
对法官:审理标准收紧
既然上诉法院已经定调“结账截图是明显错误”,那么今后在第七巡回法院辖区,为避免被上诉法院撤销判决,地方法院法官大概率会要求原告提供真实下单、发货、收款记录。
权利人取证升级:如需在第七巡回法院辖区起诉,建议品牌方在维权前预先进行真实购买测试,完整保存从支付到物流妥投的闭环证据链,以确保管辖权基础稳固。
卖家精准反击:获知被诉后,应立即核查原告附件中是否仅有结账截图。若缺乏订单号、支付凭证和物流妥投记录,应果断通过管辖权异议维护合法权益。
程序救济的运用:即使已下达缺席判决,只要管辖权依据属于“明显错误”,仍有引用Rule 60(b)以撤销判决、解除资金冻结的空间。
此次裁决标志着美国法院对电商管辖权的认定正在回归实质课责。
无论是权利人寻求更严谨的维权路径,还是卖家维护程序正义,法律标准的一致性终将促使跨境贸易环境更加公平。
判决全文翻译:
仅可依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32.1条进行引用
美国上诉法院
第七巡回法院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 60604
辩论日期:2026年2月20日
判决日期:2026年3月9日
合议庭法官:
ILANA D. ROVNER,巡回法官
THOMAS L. KIRSCH II,巡回法官
NANCY L. MALDONADO,巡回法官
案件编号:25-2074
YINNV LIU,原告-被上诉人,
诉
MONTHLY等,被告-上诉人。
上诉自:美国联邦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院。案件编号:1:24-cv-02982
John Robert Blakey,法官。
Yinnv Liu起诉了被告——均为通过Walmart.com和eBay.com等平台运营电子商务店铺的商家——指控其违反《兰哈姆法》(Lanham Act, 15 U.S.C. §§ 1114, 1125(a)(1)(A)),涉及商标侵权、伪造及虚假产地标识行为。由于被告从未在地方法院出庭,地方法院于2024年8月对被告作出了缺席判决。
在缺席判决裁定中,法院认定其对被告拥有对人管辖权,理由是被告“通过设立并运营针对美国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店铺、使用一个或多个卖家别名、提供销往美国(包括伊利诺伊州)的送货服务,并向伊利诺伊州居民销售了产品,从而针对伊利诺伊州居民进行了销售。”法院关于伊利诺伊州存在销售行为的结论,是基于Liu提供的证据,即被告“已准备好、愿意且能够将其伪造商品运送给伊利诺伊州的客户。”
2025年1月,被告首次出庭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b)条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他们主张地方法院对其缺乏对人管辖权,且原告未合法送达诉讼程序。Liu从未对该撤销动议作出回应,地方法院曾表示,如果Liu未能作出回应,法院将准予该动议并撤销针对出庭被告的判决。然而,在Liu未作出回应后,地方法院仍拒绝了被告的动议。法院解释称,其此前已认定存在对人管辖权和合法送达,而被告“没有提供重新审视这些先前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现就地方法院拒绝其撤销动议的行为提起上诉。Liu未在上诉程序中出庭。
我们通常对拒绝根据规则60(b)寻求救济动议的裁定按“滥用裁量权”标准进行审查。见Philos Techs., Inc. v. Philos & D, Inc., 645 F.3d 851, 854 (7th Cir. 2011)。但当被告主张判决因缺乏管辖权而无效时,审查标准则“不那么具有推断性”,因为“一旦法院意识到其缺乏管辖权,任何法院都无权拒绝撤销判决。”同上,第854–55页。我们对地方法院关于对人管辖权是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de novo(自始审查/法律审),并对其相关的事实认定按“明显错误(clear error)”标准进行审查。见Philos Techs., Inc. v. Philos & D, Inc., 802 F.3d 905, 911 (7th Cir. 2015)。被告承担证明法院缺乏对人管辖权的举证责任。同上。
“在涉及联邦问题管辖权的案件中,如果联邦法或法院所在地州的法律授权向该被告送达诉讼程序,则联邦法院对该被告拥有对人管辖权。”见 NBA Props., Inc. v. HANWJH, 46 F.4th 614, 620 (7th Cir. 2022)(引文经修改)。由于《兰哈姆法》未提供关于对人管辖权的联邦规则,我们参照伊利诺伊州法律作为准据规则。同上。伊利诺伊州的“长臂管辖法”规定:“法院亦可在伊利诺伊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现在或以后允许的任何其他基础上行使管辖权。” 见735 Ill. Comp. Stat. 5/2-209(c)。
目前并无争议认为被告在伊利诺伊州受一般对人管辖权的约束。若要根据“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使被告受到特定对人管辖权的约束,必须满足三个要求:(i)被告与法院所在地(审理法院所在地)的接触必须显示其有目的地利用了在审理法院所在地开展业务的特权,或有目的地将其活动导向该州;(ii)原告指控的损害必须源于被告与法院所在地相关的活动;且 (iii)行使对人管辖权必须符合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见NBA Props., 46 F.4th at 623。
在Schedule A类诉讼的背景下,如果被告运营的可在法院所在地访问的在线商店与在该法院所在地的销售行为相结合,已被认定足以使该被告受到对人管辖权的约束。见同上,第623–27页。但仅仅“拥有或运营一个可在法院所在地访问的网站”是不够的。见Curry v. Revolution Lab’ys, LLC, 949 F.3d 385, 400 (7th Cir. 2020)。
地方法院在驳回被告撤销动议的备忘录记录中确认其拥有对人管辖权,理由是被告运营了可在审理法院所在地访问并提供送货服务的电子商务店铺,伊利诺伊州居民已通过这些店铺购买了产品。然而,案卷记录中没有任何关于伊利诺伊州采购行为的证据。地方法院所依据的证据仅显示,订购被告产品并将其运往伊利诺伊州是可能的(possible),但并不能证明此类销售确实发生了(not that such sales took place)。
这些记录由沃尔玛网站的截图组成,显示了结账页面、侵权产品、一个芝加哥的送货地址以及预估总额,但并非一笔已完成的购买(not a completed purchase)。甚至Liu申请临时限制令(TRO)的动议(这些截图作为附件提交)也仅断言,截图证明侵权产品“向包括伊利诺伊州居民在内的美国居民要约销售(were offered for sale)”,而非证明在伊利诺伊州存在实际销售。
因此,地方法院在认定被告向伊利诺伊州客户销售产品方面存在明显错误。该错误并非无害。如果没有这些销售记录,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基础仅仅是被告运营了一个在美国可访问的网站。正如我们在Curry案中所解释的,确立对人管辖权需要更多的证据;被告不能“仅仅因为拥有或运营一个在法院所在地可访问的网站就被传唤出庭。”949 F.3d at 400(引文经修改)。
由于地方法院在认定伊利诺伊州发生销售行为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并因此在认定其对被告拥有对人管辖权方面存在法律错误,我们无需再处理被告关于送达程序的辩论。现裁定撤销缺席判决,并发回重审,并指示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针对被告的案件。
撤销并发回重审 (VACATED AND REMANDED)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跨境知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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