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变革源于瑞典和德国法院的两起涉及家具版权的案件:
● 原告产品 1(USM公司):其 “USM Haller”家具系统以镀铬圆管、球形节点连接及可互换彩色金属面板为特征,具有高度模块化特征 。
● 原告产品 2(Asplund公司):其 “Palais Royal” 系列餐桌,以独特的圆形桌面、精致比例及腿部美学特征著称 。
● 两案件原告均主张其家具产品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而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构成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诉至法院。
USM v. Konektra

图片来源:https://curia.europa.eu/site/jcms/d2_5085/en/main-navigation
德国Konektra产品
图片来源:https://curia.europa.eu/site/jcms/d2_5085/en/main-navigation
Asplund v. Mio
瑞典Asplund的“Palais Royal”系列餐桌
图片来源:https://curia.europa.eu/site/jcms/d2_5085/en/main-navigation
瑞典Mio的“Cord”系列餐桌
图片来源:https://curia.europa.eu/site/jcms/d2_5085/en/main-navigation
两个案件经过一审和上诉,瑞典上诉法院(Mio v. Asplund案)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USM v. Konektra)审理过程中发现,各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标准并不统一,案件在某些关键问题上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无法达成一致解释,比如,此前德国法院曾拒绝为勃肯(Birkenstock)凉鞋提供版权保护,而巴黎法院却确认了爱马仕(Hermès)手袋的版权 。
于是瑞典法院和德国法院向欧盟法院申请预先裁决(preliminary ruling),请求解释和指导。
2025年12月4日,欧盟法院作出裁决,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存续及侵权问题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解释 。
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门槛现已与普通艺术品完全一致。只要作品体现了作者的“自身智力创作”(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即通过自由、创造性的选择形成了个性表达,即可获得保护,不再要求达到“高度艺术价值”或“显著审美水平”。
法院强调,版权与外观设计权法律基础独立,满足各自要件即可获得“双重保护”。一件设计即使因缺乏新颖性无法注册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权已过期,仍可能通过版权路径获得保护 。
版权侵权的核心在于“被告是否以可识别方式复制了原告作品中受保护的创造性表达”。虽然复制功能性或技术性元素不构成侵权,但对核心美学表达或创意选择的明显复制将面临极大法律风险 。
该裁定就有关法律解释进行了原则性、具有约束性的指导,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欧盟内部关于版权保护实践的司法分歧,请求预先裁决的法院将根据欧盟法院的裁决重新审理案件。
在Mio裁决发布后,布鲁塞尔法院已在 Gommaire 家具版权案中直接援引此判决,并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裁决。这种“post-Mio decision”趋势预示着,欧盟各成员国将逐步扩大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适用空间 。
对于跨境企业而言,尤其涉及家具、灯具、包袋等行业的企业,应及时利用新趋势和版权制度,从以下方面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Mio案裁决标志着欧盟全面强化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这既是风险升级,也是战略机遇 。只有从源头重视原创并完善IP布局,方能在欧洲市场实现长期价值提升 。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跨境知产说)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转载,转载需经原作者授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