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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侵权诉讼背景下《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

中国跨境电商卖家经常面临一个很头痛的问题,就是在美国联邦法院被外国品牌方起诉。

跨境电商侵权诉讼背景下《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

文/蔡和律师 于晓明律师

中国和美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中国申请加入时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同时对公约某些条款做出了保留。

第一,在送达的必要性上,对公约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外交人员或领事直接送达,我国保留认为“只有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公民时”才能有效;第二,在送达方式上,我国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直接邮寄送达、主管人员直接送达、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三种替代送达方式。

中国跨境电商卖家经常面临一个很头痛的问题,就是在美国联邦法院被外国品牌方起诉。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如何送达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律师查阅了很多关于这类知识产权诉讼,原告律师为了证明自己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通常会向法院提出动议申请让法院认可电子送达,而法院一般也会准许原告直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

在本团队律师经手的众多跨境电商卖家境外诉讼案件中,很多被告都要求主张适用海牙送达公约,以原告没有优先采用实体送达尽到送达义务进行抗辩。

关于准予电子邮件送达的申请,原告一般提出的理由如下:

1.《海牙送达公约》以及中国国内法并没有限制电子邮件送达;

2.其他法院曾通过判例的方式准许通过电子邮件对外国被告进行送达,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不违反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进行自由裁量;

3.被告为了逃避外国法院的管辖和送达,经常会提供虚假的地址。

以本团队律师的诉讼经验而言,在被告没有委托律师代理应诉并向原告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理由往往遵循上述规律,基本没有很大变化,且通常都会被法院接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并不代表《海牙送达公约》被实质性更改或者不起作用了。针对跨境电商外国法院诉讼这一类较为特殊的案件,律师的作用恰恰就在于要深入的了解美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并在其诉讼制度框架内代表卖家积极的进行抗辩,为卖家争取最大利益。

比如Luxottica Group S.p.A. et al v. Zhi Ying Wu et al(编号:18-cv-02549)这起罕见的中国卖家胜诉案例中,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本案法院作出有利于中国卖家的判决原因有三:第一,海牙送达公约适用于本案被告;第二,原告没有使用合理的努力确认被告的实际地址;第三,虽然临时限制令准许原告使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件中原告的理由均应得到支持。

这个案例的法院判决结果无论对原告、被告还是双方各自的代理律师都上了很好的一课,作为卖家律师,我们更加看到了这一判决结果给卖家带来的积极作用。在此类案件中卖家只要积极的去抗辩,原告未必能够如其所愿获得全胜。经进一步查询案件情况,事实上这个案子的原告从起诉到最后结案,仅用了短短三个月就草草收场,并且最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进行重新审判的要求也被法院无情的驳回。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起步虽晚,但是并不代表其水平落后。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要求卖家登记真实的姓名、地址等联系方式的规定,所有参与方都应当认真的对待,这是因为原告可以依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有关电商平台提供被告的实际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信息来进行有效的送达。

“世界上本来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如果跨境电商卖家在遭遇外国法院诉讼时都能够积极抗辩,让电子邮件送达的情况更少一些,不形成判例的逆流,或许这对中国跨境电商行业都是一件好事。一个或者几个卖家或许无力对抗,但是当众多跨境卖家将抗辩的力量聚合起来时候,至少我们可以在美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框架内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一味的去努力接受和解并支付实质上并不公平的和解金。

【本文为赛拉蒙跨境原创,欢迎同行探讨并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联系赛拉蒙跨境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赛拉蒙卖家广场”。未经本团队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团队联系。】

(编辑:江同)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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