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叙利亚新商标法律生效于1980年7月16日。叙利亚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叙利亚商标的主管机构是叙利亚商标局,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叙利亚采用国际尼斯分类,不接受一表多类申请。
叙利亚商标权授予先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但在先使用者的权利也被承认。如果商标在正常注册后无其所长年内没有被有效争议的话,他人不得再以在先使用为由对商标注册人的所有权提出争议,除非有书面文件证明在当初注册时,注册人应该已知道在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
叙利亚是《WIPO公约》《尼斯协定》《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叙利亚商标注册既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叙利亚”的方式办理。
1.叙利亚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其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2.由于叙利亚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为十年,所以申请人在十年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的,在此期间不需要缴纳续展费用。
3.续展次数为两次,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
4.商标续展可以通过办理延期或注销手续来实现。
5.商标注册后每年需缴纳规费:年费、注册费等,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缴纳。
6.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续展手续而被注销的,将产生三年的无效期。
1.注册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国籍;
2.拟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申请第3类和第5类的商品,需提供公认证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3.商标图样(规格和数量不限);
4.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则需要);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人物肖像,申请人须在个人简历中详细说明其姓名和国籍。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中英文)。
1.商标查询:申请人需要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查询,以确认是否存在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正确、完整的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
3.形式审查: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的职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授予注册决定;
5.公告与异议:对经审查认定不予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
(来源:Monica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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