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览:从Raycon诉韶音案看“未履行IDS义务”的后果
韶音公司(Shokz)基于US 12,108,208号专利(声学输出设备),在亚马逊平台发起多起侵权投诉,主要通过APEX程序执行。
然而被投诉方Raycon, Inc.向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发起确认之诉(5:25-cv-08189),请求法院:
l 宣告不侵权;
l 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l 宣告该专利因“不公平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而不可执行;
l 同时主张不正当竞争、专利滥用等。
其中,关于“专利不可执行”的部分尤为关键。Raycon指控韶音公司违反了美国专利法的信息披露义务(IDS),具体行为如下:
l 韶音公司在‘208专利对应的欧洲专利申请(EP 20864563.0)中,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EPO的检索报告,其中列出4项“X类”对比文件(即对专利性有否定性影响的现有技术);
l 其欧洲代理人于2023年2月9日就该报告提交了回应,并据此修改了权利要求;
l 但韶音在美国专利审查过程中未向USPTO以IDS的形式提交该检索报告及4项“X类”文件。
这些“X类”文件可能影响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Raycon据此主张,韶音的未披露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义务(Duty of Candor and Good Faith)”,构成不公平行为。
简言之:Raycon认为韶音隐瞒了对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现有技术,致使专利授权失去诚信基础。若法院认定该行为“故意且实质性”,该专利将被判定为不可执行(unenforceable)——即便仍有效,也无法再作为维权依据。
二、何为IDS:法定义务,失效关键点
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即信息披露声明,是美国专利制度中体现诚信原则的核心制度。
根据美国专利法,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获知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时,有义务以递交IDS的形式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因此,递交IDS的重要性主要在于:
l 确保专利质量:避免因未披露关键文献导致不当授权,降低后续被无效风险。申请人还可以根据已知的现有技术修改和调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从而获得更稳定的权利;
l 强化诉讼防御:经审查员考虑的文献,诉讼中对手难以再用以挑战专利有效性;
l 防范法律风险:未提交可能构成“欺瞒USPTO”,导致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最终导致诉讼失利或者增加成本,及专利相关交易失败,还可能导致商业声誉受损。
三、披露内容:不少交,不乱交
申请人应及时向USPTO提交所有已知且可能影响专利性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l 申请文件中的背景技术部分引用的文件;
l 同族专利的相关检索报告、审查意见和引用文献(最常见);
l 其内部或者委托第三方做的检索报告;
l 已知竞争对手的相关专利及产品信息等。
注:若材料为非英文,需提供英文翻译件或摘要说明。
披露范围的原则是——“宁可多交,不可少交”,但需注意:过度披露无关或重复文件,可能影响审查效率并增加成本,也有故意隐瞒风险。
IDS是一项持续性披露义务,贯穿专利整个审查周期。不同阶段提交IDS的要求和费用如下:
| 提交时机 | 描述 | 官费及声明要求 |
| 第1期 | 1.自一件美国国内申请提交日起的三个月内; 2.自一件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3.在第一次实体OA下发之前; 4.在提交RCE之后,第一次OA下发之前 |
无官费,无需声明 |
| 第2期 | 第1期之后,至申请结案前,包括最终审查意见、授权通知或明显形式错误修正书等官文发出之前 | 披露文件发文日或者知悉日在3个月内:仅提交声明,无官费; 超出3个月:需缴费(280/112/56美元) |
| 第3期 | 第2期之后,到授权费缴纳之前或缴纳时 | 披露文件发文日或者知悉日在3个月内:需缴费(280/112/56美元)和提交声明; 超出3个月:提交RCE请求继续审查来重启案件,以提交IDS(此时仅缴纳RCE官费1500/600/300美元-首次) |
| 第4期 | 缴纳授权费后,发证书前 | 披露文件发文日或者知悉日在3个月内:参与QPIDS项目请求撤回授权并提交RCE请求,需缴费(RCE官费+IDS官费+请求撤回授权官费),官费有机会返还 超出3个月:请求撤回授权并请求RCE重启审查,需缴费(RCE官费+请求撤回授权官费) |
| 第5期 | 授权公告发证后 | 原则上IDS义务结束;若遗漏关键文件,可考虑补充审查程序以及再颁专利申请来补救。 |
2025年起的新规:分级收费制度
由于众多申请人为避免遗漏,过度提交与专利相关度较低或是重复的文件,造成审查员的严重负担,USPTO决定自2025年1月19日起实施分级收费标准(不分实体类型):
| 累计文件数量 | 官费(美元) | 说明 |
≤50 |
0 |
|
51–100 |
200 |
|
101–200 |
500 | 减去之前已缴纳的费用,如有 |
>200 |
800 | 减去之前已缴纳的费用,如有 |
例如:首次提交80篇文献需缴200美元;第二次提交50篇后累计达130篇,则需补缴500-200=300美元。
该新规将促使申请人更慎重地规划披露策略,在“全面披露”与“合理控制成本”之间取得平衡。
涉案专利的发明人被指控故意未披露两项在先技术文献(Vidal论文以及GV文献),而其本人正是Vidal研究项目负责人,掌握并审阅过Vidal论文,且Vidal论文已披露了专利方案的实质内容。故法院认为其具有欺瞒意图,构成不公平行为,涉案专利被判不可执行。
申请人隐瞒4篇与可专利性相关的文献,这些文献已在欧洲异议程序中和相关美国诉讼中被第三方引用。原告在诉讼中又隐匿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其存在“欺骗USPTO的明确意图”,判定专利不可执行。
原告在专利审查期间提交了多达1200页的250篇现有技术文献,却拒绝指出最相关文件;且审查员要求明确重点时,代理人拒绝配合。随后,原告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添加特征最后获得授权,而该特征早已被提交的文献中的至少一篇被披露。因此被告指控原告存在故意掩藏对专利申请有实质性影响文件的不正当行为,专利应当被判定不可执行。
后续双方很快签署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根据案件发展来看,原告很有可能是担心专利被判不可执行,故被迫和解。被告方也在最短的时间内抓住了原告该缺陷,取得诉讼胜利。
案例警示:申请人既不能隐瞒关键文件不交,也不能以“海量披露”掩盖核心隐瞒。
l 建立内部信息传递机制,确保同族专利检索结果与OA文件等及时共享;
l 主动配合代理机构,及时提供所有已知技术资料与对比文献(特别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在审查中获得的所有相关文献);
l 保留披露记录,以备后续审查或诉讼查证。
对于代理机构而言,可以与申请人配合并注意以下方面:
l 监控同族专利审查动态,及时提醒申请人履行披露义务;
l 合理规划披露批次,结合申请时已知的IDS文件和同族案件的审查情况等来规划提交策略,平衡递交成本和遗漏风险;
l 平衡披露数量与成本,基于分级收费新规,需把控最终递交哪些文件:
a.母案中的对比文件无需重复递交;
b.对比文件如果为同族且涉及的创新方案高度相似,则可不再重复提交;
c.优先递交会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产生较大影响对比文件,如X、Y类对比文件。
从韶音案到Aventis、Regeneron等案例,都在警示:专利权的稳固,不仅源于创新,更基于诚信披露。
未履行IDS义务,不只是程序瑕疵,而是可能让专利从“授权在手”变为“无法执行”。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跨境知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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