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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州联邦法院出台新规:收紧“Schedule A批量诉讼”闸门(附新规全文翻译)

美国再出重拳!新泽西联邦法院正式收紧Schedule A批量诉讼规则。从“快速维权”到“程序平衡”,Schedule A批量诉讼将走向理性与规范。

近日,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Renée Marie Bumb签发《Schedule A案件常规命令》(Standing Order 2025-04),对在线假冒侵权引发的“批量诉讼”作出更严格限制。

近年来,多地法院为应对“Schedule A批量诉讼”的泛滥作出调整,比如宾州Ranjan法官签发《Schedule A案件常设指引》,提出SAD案件的明确程序规则,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法院的Kness法官全面暂停其负责范围内所有新Schedule A案件,重新审视SAD机制的正当性。

于是大量原告转向监管相对宽松的新泽西州,导致该州近半年批量诉讼“扎堆”。为遏制程序滥用、恢复诉讼秩序,当地法院最终出台统一规则,对案件受理、管辖认定、送达方式及资产冻结等环节全面收紧。

一、核心规则:六大要求筑起批量诉讼“门槛”

1.拆分案件、单独缴费:告别“一诉多告”

过去,原告常将数十名无关联的在线销售商塞进同一份起诉状,试图降低诉讼成本。新规明确要求:每份起诉状仅可包含一个被告或由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群体,并需为每个独立案件单独支付诉讼费。若涉案商标、版权、专利互不相关,案件必须拆分,仅保留有直接关联的知识产权主张

该要求的背后逻辑:对人管辖权的认定需“一对一”审查——法院需确认每个被告是否有向新泽西州销售侵权产品的具体行为,若被告分散、行为无关联,合并审理不仅效率低下,更可能导致管辖权认定错误。

2.强化管辖权主张:“光靠亚马逊卖家身份不够” 管辖权是批量诉讼的核心争议点,此前部分原告通过“让朋友在新泽西州下单购买被告产品”的方式,强行创设管辖权,这类操作如今被彻底禁止。新规明确:

l 起诉状必须提供被告与新泽西州的具体联系证据,比如被告在该州的销售数据、分销地点等。

l 明确排除两种无效主张:仅凭“在亚马逊销售”或“原告主动订购产品配送至新泽西州”均不足以构成管辖依据。

3.严格送达要求:境外被告权益获“强保障” 针对大量境外在线销售商作为被告的情况,新规拒绝原告“跳过常规送达”的请求:必须遵守常规送达要求,包括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的境外送达程序。替代性送达需充分说明查找地址的努力及合法性不能以成本为由跳过程序

4. 限制临时禁令(TRO):冻结账户不再“随心所欲” 此前,原告常单方申请冻结被告在线账户,且不提供充分理由,导致被告资金链断裂却无从抗辩。新规对此设下“双重门槛”:

l 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对被告享有管辖权,直接拒绝TRO申请

l 冻结请求须有确凿证据表明被告转移资产,并说明金额与侵权所得的对应关系。

法院强调,判决前的资产冻结是“特殊救济”,不能仅为“确保后续赔偿执行”而滥用。

5. 控制密封申请:透明度优先,例外需严格论证 过去,原告常以“防止被告隐匿”为由申请密封起诉状及证据,导致被告长期不知情。新规明确:除非满足《In re Avandia》案确立的严格标准(如涉及商业机密),法院原则上不再批准密封起诉

6. 强制律师声明:杜绝“重复诉讼”与“信息隐瞒” 原告提交起诉状时,需同步提交律师声明,详细说明“原告此前针对本案被告提起的所有未决案件”,包括案号、涉案知识产权及当前状态。这一要求旨在防止原告对同一被告重复起诉、隐瞒不利案件信息,保障法院全面掌握案件背景。

不遵守者:面临案件驳回

法院强调,若原告未满足新规要求,案件将被“无预决效地驳回”(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虽可重新起诉,但需重新分案、补交诉讼费并补充证据,程序成本大幅上升。

二、深远影响:诉讼生态重塑

新泽西州Schedule A批量诉讼新规的落地,并非简单“提高起诉门槛”,而是对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生态的一次深度重塑,对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将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l 对原告短期成本增加,长期更趋规范。必须精准选择被告并提前收集证据,降低因程序瑕疵被驳回的风险。

l 对被告程序保障显著提升,告别“账户突被冻结”的风险,抗辩空间扩大。

l 对法院案件拆分与证据标准更明确,有助于减轻审理负担、提升判决质量。

结语:

新泽西州的新规体现了美国法院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诉”之间的平衡思路。随着更多法院收紧Schedule A案件规则,跨境电商维权将更强调“精准证据”和“程序合规”,而非依赖批量诉讼压缩成本。 理解规则、调整策略,正成为企业应对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新必修课。

《关于“Schedule A案件”的常规命令》全文翻译

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

关于“Schedule A案件”的常规命令 编号:2025-04

鉴于:

本院明确知晓,在线假冒销售的泛滥正给拥有高价值零售类商标、版权及专利的企业带来实际且重大的风险;

众多企业通过提起被称为“Schedule A 案件”的诉讼,寻求针对此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禁令救济;

本院注意到本辖区内“Schedule A 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本院发现,“Schedule A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正逐渐且往往以非常规方式修改本院的规则与程序,并为这些规则和程序创设特殊例外;

本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审查此类案件的程序管理方式;

本院进一步认为有充分理由为参与此类案件的律师及诉讼当事人提供指引;

据此,命令如下:本命令即刻生效,以下程序指引适用于所有“Schedule A 案件”:

1. 为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的要求,每份起诉状应仅包含一名被告,或由同一经营者控制的一组被告;每个独立起诉状需单独支付诉讼费。此要求与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致——在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侵权者的具体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若涉案商标、版权或专利互不相关、彼此独立,则起诉状需拆分,仅纳入相关知识产权。拆分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本院预计对人管辖权的认定需针对具体被告展开,即审查特定被告向法院所在州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因此,在“针对不同被告的主张涉及与对人管辖权相关的不同事实”时,至少在对人管辖权确立前,合并当事人可能不具备可行性。1参见:UN4 Prods., Inc. v. Does 1-15, No. 17-2768, 2017 WL 5885779, at *2 (E.D. Pa. Nov. 29, 2017);另参见:Blood v. Fed. Bureau of Prisons, 351 F. App’x 604, 607 (3d Cir. 2009)(若合并审理“必然需要对每名原告的主张进行单独事实调查”,则合并不具备可行性)。为提高效率,若本院确认对人管辖权已存在且其他合并要件(如当事人与主张之间存在逻辑关联)已满足,可考虑合并相关案件。

注1本院一名法官的观察结果进一步凸显了这一担忧:在涉及境外被告的“Schedule A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中,即便被告看似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人管辖权问题仍可能成为核心争议点。若“原告申请缺席判决,法院将举行证据听证会,或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记录,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其中包括对管辖权的确认”。[参见:Xie v. GUANHE Home essentials, No. 25-265, 2025 WL 1039233, at *3 n.6 (W.D. Pa. Apr. 8, 2025) (Hornak, C.J.).]

2. 为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的要求,起诉状需合理陈述对人管辖权主张,若主张特定管辖权,需包含被告与法院所在州的联系内容2。法律已明确规定,仅在亚马逊等平台担任在线销售商不足以构成管辖权依据;原告也不能通过订购产品并要求配送至法院所在州的方式创设对人管辖权。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前,需收集每名被告与法院所在州的联系证据,必要时包括销售信息或分销地点3

注2此要求包括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k)(2)条(联邦长臂管辖条款)主张对人管辖权的情形]

注3部分原告提出此类信息难以获取,需通过管辖权相关调查获取,但这不能免除《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的基本要求——“事实主张需有证据支持;若明确说明,在经过合理调查或发现程序后,事实主张大概率可获得证据支持”。若原告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的基本要求,本院将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允许其进行管辖权相关调查。参见:Rockwell Automation, Inc. v. EU Automation, Inc., No. 21-1162, 2022 WL 1978726, at *12 (D. Del. June 6, 2022)(“尽管原告承担证明存在管辖权事实的责任,但法院应通过允许管辖权调查为原告提供协助,除非原告的主张明显无意义。然而,法院不应理所当然地允许调查;在允许进行管辖权调查前,法院需确认有迹象表明特定被告可在本辖区被诉。若原告未能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可能对被告享有管辖权,法院不应允许其进行管辖权调查。原告若要获得管辖权调查许可,需主张其事实主张已以合理具体的方式证明存在必要联系的可能性”。)

3. 本院不会理所当然地允许原告免除常规送达要求,包括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提出的境外送达要求。只有在原告作出具体说明(通常需针对个案、针对具体被告)后,方可批准替代性送达。[参见:D Squared Plant Traps LLC v. Guangdong Bixing Trading Co., LTD., 716 F. Supp. 3d 352, 357-58 (W.D. Pa. 2024) (Conti, J.)(法院认定原告未证明本案符合《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可采用替代性送达的例外情形)。任何替代性送达申请均需说明:为查明每名被告的住所地及通过常规方式完成送达所做的努力(包括为确定每名被告的地址及地址真实性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被告住所地情况,所申请的替代性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参见:RJ Brands, LLC v. Hangdong Trading Ltd., No. 21-04747, 2021 WL 3206813, at *3 (D.N.J. July 28, 2021)(法院驳回原告关于“遵守《海牙送达公约》常规送达方式耗时、昂贵且可能无果”的笼统主张);另参见:Luxottica Grp. S.p.A. v. Partner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391 F. Supp. 3d 816 (N.D. Ill. 2019)。本院另指出,为节省费用,原告可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送达放弃书,此举可避免适用《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

4. 本院不会理所当然地批准单方临时限制令(TRO)申请。参见:Forcel Media Limited, 2025 WL 1665586。“初步禁令救济属于特殊救济,仅在有限情形下可批准”,因此本院不会基于笼统陈述批准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申请。参见:Kos Pharms., Inc. v. Andrx Corp., 369 F.3d 700 (3d Cir. 2004) (cleaned up)。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对被告享有对人管辖权,本院将拒绝任何临时限制令申请。若要申请冻结在线账户的临时限制令,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转移或正转移资产以逃避本案判决,且需明确证明被冻结资产金额与涉案返还金额的关联,否则本院亦不大可能批准此类申请。参见:Wham-O Holding v. The Partnerships, No. 2412523, ECF 39 (N.D. Ill. Feb. 20, 2025(法院拒绝对超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所得的资产实施全面冻结)。判决前的资产限制措施(尤其是未通知被告的此类申请)属于“特殊措施”,“不应仅为确保后续损害赔偿执行而随意采用”。参见:Jergenson v. Inhale Int’l Ltd., No. 22-2040, 2023 WL 167413, at *5 (N.D. Ill. Jan. 12, 2023。

5. 由于单方临时限制令申请通常是文件密封申请的理由,本院不大可能批准任何文件密封申请。若提起文件密封申请,需依据《In re Avandia 市场营销、销售行为及产品责任诉讼案》(In re Avandia Mktg., Sales Pracs. & Prods. Liab. Litig., 924 F.3d 662, 673 (3d Cir. 2019))确立的理由提供支持。

6. 提交起诉状时,需同时提交原告律师的声明,说明原告在本案提起前针对任何列名被告已提起的未决案件情况。该声明需注明案号、涉案知识产权是否与本案相同,并说明其他案件的进展状态及/或处理结果(如:未决、和解、驳回或其他处理结果)。

此外,命令如下:若未遵守本常规命令的任何规定,本院有权将其作为无正当理由驳回“Schedule A 案件”(不带预决效力)的依据。

日期:2025年9月25日

签发人:Renée Marie Bumb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跨境知产说)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转载,转载需经原作者授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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