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跨境电商平台针对“全托模式”商家推出“所得税结算服务”,在跨境卖家群体内引发了广泛讨论。许多卖家将其误解为类似欧美市场的平台代扣代缴(VAT/Sales Tax)政策,但其实质是平台基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一种特殊合规应对方案。
以下从业务逻辑、法律依据及潜在风险三个维度,深度解析该政策的底层逻辑:
一、 政策背景:从“17号公告”谈起
2025年17号公告的核心宗旨是规范出口贸易秩序,严厉打击“买单出口”。针对受托代理出口业务,公告明确了受托方的报送义务:
1. 如实报送义务: 受托出口企业必须完整填报委托方的基本信息及出口金额。
2. “惩罚性”代担条款: 若受托方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该出口货物将被视为受托方的自营业务。这意味着,由此产生的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由受托方(平台)承担。
二、 平台“所得税结算服务”的底层逻辑
平台推出的这一方案,实际上是将17号公告中的“惩罚性条款”工具化,通过改变业务定性,实现了税收主体的实质性转移。其运行机制如下:
业务实质的重新定义: 在全托模式下,平台利用17号公告的规定,主动选择“不向税务机关准确报送委托方信息”。
税额的转嫁与结算: 既然不报送信息,按照政策,这部分出口收入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就落在了平台身上。平台利用其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享有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如4%的应税所得率,折算后约为销售额的1%),先行向税务局缴纳税款,随后在结算货款时向商家收回这笔支出。
非法定代扣代缴: 法律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是基于法定扣缴义务,由平台代商家向国库缴税,商家应获得完税凭证。而该模式下,税款是以平台名义缴纳的,收入报在平台名下,商家无法获得属于自己的完税凭证。
三、 平台给出的“二选一”方案
平台通过站内信提供的选项,本质上是合规责任的划分:
方案A(选择服务): 平台将收入合并至自身主体进行所得税结算,商家无需再就该笔收入自行申报。
方案B(拒绝服务): 平台将严格执行17号公告,如实报送商家的出口信息及收入。商家需根据报送记录,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履行所得税申报义务。
尽管该模式在短期内降低了商家的税收成本和操作难度,但从长远合规角度看,存在以下不确定性:
1. 税源流失与管辖权争议: 这种模式实质上导致了税源从“商家所在地”向“平台所在地”的华丽转移,可能会引起地方税务机关的关注与争议。
2. 会计核算与证据链断裂: 商家账面上收到的货款(资金流)与名下申报的收入(业务流)将出现巨大的缺口。如果商家不申报这笔收入,那么入账资金的性质将难以界定;如果申报,又面临重复课税的风险。
3. 增值税遗留问题: 17号公告及平台的结算服务主要聚焦于“所得税”。在增值税层面,商家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相关单证(如物流凭证、报关单信息)是否匹配,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总结建议
该“所得税结算服务”并非真正的税法变革,而是平台在政策红利期利用特定规则(17号公告第7条)构建的一种变通方案。对于全托模式商家而言,虽然该方案解决了眼下的成本焦虑,但在财务透明度和长期合规性上存在硬伤。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跨境电商业务实质未给出更进一步的定性之前,建议跨境企业在选择此类服务时保持谨慎,并同步完善自身的财务核算逻辑。
更多跨境财税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李李跨境财税)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转载,转载需经原作者授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