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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注册商标国际的流程选择攻略

商标的注册相对于一家企业是非常至关重要的,企业出海没有商标的相关保护容易造成被侵权等伤害

跨境人注册商标国际的流程选择攻略

商标的注册相对于一家企业是非常至关重要的,企业出海没有商标的相关保护容易造成被侵权等伤害,国际商标注册流程模式基本分为4种,每一种都各有优缺点,本文就详情介绍各个注册模式的内容。

首先,在国际上,商标是有地域性的,企业想要自己的产品进军国外并得到全面的保护,必须要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其次,及时注册国际商标,可以有效防止国外的企业抢注我国企业的商标,要知道,商标一旦被某些居心不良的国外企业抢注,不仅容易造成商标纠纷,更可以作为阻止我国企业迈出国门,进军其所在国的强有力武器,从而垄断某产品的市场,甚至有些商标在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价值,被国外企业抢注后,他们能以此谋取暴利,比如向国内企业索要高额的商标转让费等。

总的来说, 常见的商标国际注册流程模式有以下四种:

第1种: 申请——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这种模式与国内的大流程相同, 也是全球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第2种: 申请——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有些国家为了缩短注册时间, 在商标审查后认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 则直接先行核准注册, 公告后有异议的再予以处理。

第3种: 申请——公告——审查——核准发证, 有一部分国家为了节约审查资源, 在商标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公告, 若无人异议的再进行实质审查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保护。

第4种: 申请——公告予以保护, 有一小部分国家, 往往都是一些小国家, 没有专门的商标法, 就直接采用公告制, 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以声明拥有商标权, 作为确权和维权的证据。

第1种模式是相对主流一点的申请注册模式,中国周边的大部分亚洲国家、 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 非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都采用这一流程模式。 但是, 和国内相比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区别, 其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审查这一环节。 我们都知道, 在国内需要经过“形式审查” 和“实质审查” 两个审查, 即既要对申请书式、 文件的合格性进行审查, 又要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 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 任何一个方面不能通过则商标就不能通过初审予以公告, 而在国际注册时, 还有一部分国家是不审查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 即商标主管机关是不会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 商标为由而驳回后续申请的商标的,常见的国家及组织有: 德国、 法国、 比荷卢联盟、 欧盟、 西班牙、 丹麦等一大部分欧洲国家,莱索托、 摩洛哥、 吉布提、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部分非洲国家, 多米尼加、 伯利兹、 圣基茨和尼维斯等加勒比海国家。 因此, 在这些国家申请时, 我们不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请代理能力, 更要考察其对后续申请的监测能力, 及时发现及时异议,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后不被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采用第2种模式的主要有日本、 蒙古、 中国台湾地区、 哈萨克斯坦等亚洲国家和地区,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肯尼亚、 加纳等非洲国家, 德国、瑞典、 挪威、 芬兰等欧洲国家。 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初步审核后商标主管机关就直接颁发注册证,所以即使已经拿到注册证也不能掉以轻心, 还要密切关注后续的公告程序, 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商标权才算真正确立。 在这些国家, 在公告后若商标被依法撤销, 则视为该注册商标已无效, 商标主管机关也会公开相关通知, 即使申请人没有向官方交还商标注册证原件, 在遇到维权或侵权纠纷时, 也不能主张商标权利。

采用第3种模式的主要是巴西、 阿根廷、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等南美洲相当一部分国家, 在公告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 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即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才能予以核准注册。 因此, 对采用这一注册流程模式的国家, 和国内注册相比予以公告的意义有限, 并且有时候能够在申请后数周内就拿到公告通知也不代表代理人的专业有多强、 关系有多硬, 只不过是正常的官方审查程序而已; 予以公告不代表商标后期注册的几率就很高, 商标就可以投入使用了, 一旦在审查阶段被最终驳回, 将面临着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种种风险。

采用第4种模式的主要有缅甸、 马尔代夫等亚洲国家, 瑙鲁、 帕劳、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等大洋洲国家, 这些国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国家, 较为落后, 无成文的商标法律体系, 在各国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媒体上予以公告宣誓商标权, 若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则以报纸公告为依据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侵权。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在先原则, 谁先公开宣誓商标所有权则优先获得商标权; 二是要在官方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宣誓并保留原件作为主张商标权利的依据。以缅甸为例, 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在官方报纸进行公告以宣誓商标权, 若不公告则不需缴纳相应费用, 虽可以节约一半的费用, 但一旦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则可能无法有效主张自己在先的商标权, 影响法院的判决。 同时, 我们可以看到, 在公告制的国家也不会进行“相对理由” 的审查, 即不主动审查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予以驳回, 所以, 只要商标本身没有明显的瑕疵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走进消费者心里的有效通道,也是连接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它不仅关乎着企业的经济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挂钩,对于想要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讲,及早注册国际商标十分重要,只有拥有国际商标,才是企业商标在多国受法律保护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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