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意识地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企业开始注重品牌打造,选择走战略化、精品化的长远路线,对于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就是品牌之路的第一步。在注册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见各样的驳回情形,今天凯鸣就中美商标驳回类型,详细为大家讲解一下驳回类型与应对方案。
(审查标准)
1.什么是商标驳回?
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经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有不能通过的原因,就会将其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驳回理由不服,可以申请驳回复审。
常见的驳回理由就是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还有就是申请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比如缺乏显著性、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通用名称等等。
1.关于禁止使用驳回
①《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③例外情形-复审方案:
➤经该国政府/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机构同意的;(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机构同意。)
➤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
➤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或与其他叙述性语言一起真实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有关特点的。
2.关于显著性因素驳回
①《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②复审方案:
法条:《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关于在先商标权利驳回
①《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②《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③在先商标权利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在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商标注册申请。
➤特例:
a.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提供在先使用证据;自行协商;抽签决定,未参加抽签视为放弃申请。
b.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④复审方案:
➤全部驳回-驳回复审
a.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b.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c.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d.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部分驳回-删除驳回产品
1.显著性OA
邮件中常见的表达:仅具有描述性的;通用的- MERELY DESCRIPTIVE
建议方案:转副簿--ELIGIBLE FOR SUPPLEMENTAL REGISTER AT THIS TIME
2.一般性OA
①商标描述问题
②商标含义问题
③商标代表人名问题
④使用证据(回答问题)
3.近似驳回
①部分驳回 Partially refusal
②全部驳回 Ref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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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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