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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单

基础信息
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面统一印制,每张分为左、中、右联,各联都编同一号码。1、左联为存根联,内容有出口单位(盖章)、出口总价、收汇方式、预计收汇日期、报关日期、发票编号、合同编号等项目;2、中联记载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及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3、右联为出口退税专用联,内容有出口单位(盖章)、货名、数量、出口总价、报关单编号、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等栏目。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的做法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法规依据:《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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