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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

基础信息
滞报金
滞报金是海关对未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采取的依法加收属经济制裁性的款项。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期限:

1、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14日内(第14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2、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货物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

3、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海关申报,与海关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

滞报金的征收标准: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滞报金的日征收进个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可以免征。滞报金按日计收,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具体计算公式是:应征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 ×滞报天数

滞报金不计征的情形:

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一)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三)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调查或侦查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不计征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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