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的正式发布,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的关键导向已“落地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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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新规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新出口业务,退税和免税的申报期限改为36个月。即自报关出口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同时,新规也明确适用分界: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新规取消了“单独办理免税备案”的动作,但要求企业先完成出口退(免)税基础备案,并按规定留存出口全套单证。免税资格的有效性更依赖于业务全链条单据的完整性与可验证性。
同时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直接按免税处理,不视同内销征税。
新政策新增2类:
① 向海关报关并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且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② 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为加强出口业务税收服务与监管,增加出口货物相关涉税信息报送:要求货代公司、物流公司、报关公司、结算机构等,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与出口货物相关的涉税信息。
跨境销售服务(对外提供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想免税必须签订合同并从境外取得收款,未签订合同或未收款的,不享受免税。
06.明确外购货物、服务出口未取得发票适用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未取得购货发票,企业将面临双重重大损失:一是无法享受出口退(免)税,须视同内销征税;二是采购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切勿因小利放弃索取发票,出口采购务必选择正规供应商,以规避重大税务与经济风险。
11号公告未改变政策框架,通过设立申报期限、强化单证责任,清晰地向企业传递了“时间要卡住,证据要闭环”的监管信号。
(编辑: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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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心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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