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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香港6份税收协定要刊宪,跨境收款现在能动吗?

香港六份税收协定进入立法程序,但尚未生效,企业需谨慎调整跨境资金路径。

香港6份税收协定进入立法程序,

但现在还不是生效日。 

[香港政府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香港公司正从六个指定国家收货款的老板,

先别急着改资金路径。

这六个国家分别是巴巴多斯、约旦、吉尔吉斯共和国、马尔代夫、挪威或卢旺达。

涉及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


我先把结论说清:

10月16日,香港将刊宪6份新税收协定的实施令。

但协定还没生效。


现在可以提前盘一遍相关收付款,

不能只看“避免双重课税”六个字就调整安排,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10月6日作出6项命令。 


对应的国家是巴巴多斯、约旦、吉尔吉斯共和国、马尔代夫、挪威和卢旺达。


这是香港本地法律程序的一步,

这些协定旨在避免同一收入被重复征税。


对有跨境付款或海外经营的企业来说,

协定的价值在于发生争议时,双方对哪些收入可以征税、税率如何适用,会有更明确的规则。


这不是一张“普遍少交税”的通行证,

能不能用,得回到具体协定和这笔收入来判断。

香港公司如与这6个国家有直接往来,

可先核对自己是否属于相关协定下的税务居民。

再结合收入性质和实际交易安排判断是否可能适用。


往来不只是一笔货款。

政府公布的协定摘要列得很具体。

其中包括受雇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国际运输利润。 

[协定摘要](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55731611791963852344.pdf)


业务与这6个国家完全无关,

就不用因本次命令乱动。

六份协定尚未生效。 

名单没对上,先别硬往自己身上套。


这次的程序节点摆在一起更清楚。


日期

发生什么

该怎么理解

10月6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6项命令

命令已经作出 [官方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10月16日

6项命令刊宪

进入本地立法程序 [官方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10月21日

提交立法会审议

按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处理 [官方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尚无日期

双方各自完成批准程序

协定此后才生效 [官方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上述时间均来自香港政府10月14日的结论很简单。

10月16日是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节点,不是协定生效日。 


协定主要会影响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征税权分配和预提税安排。

已缴境外税款能否抵免,还要按香港及对方国家的国内税法和申报条件核对。 


判断错了,预算就会变,

现在别拿尚未生效的协定做现金流安排。 


我接到这类事,先画清四张图。

分别是店铺主体、收款主体、库存所在地和利润归属。

再判断资金回流路径和备案要求。


要看什么

先问哪一句

店铺主体

谁在平台或合同上对外销售

收款主体

钱实际进了哪家公司

库存所在地

货放在哪里,由谁承担风险

利润归属

哪家公司真正做了事并取得利润


如果销售主体、收款主体、库存风险和实际经营职能还没核清。

先不要判断协定待遇。

这些事实没理顺。

单看税率容易得出错误结论。


先把现有主体和主要收付款路径画出来。

再对照这6个国家,查有没有直接往来。

到这一步就停。

别急着改合同、账户或开票路径。

中美港几家公司的实际职能还没理清。

或者海外资金怎么回来还没算明白,就别凭一句“香港有协定”动手。


协定看的是整条交易事实。

公司注册证上的地址,不是答案。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Ken叔税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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