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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市跨境电商补贴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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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市跨境电商补贴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独立站销售渠道开拓海外市场,通过提升数字化水平强化市场开拓能力,通过建设海外仓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19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2021年6月)平均每月销售额30万美元(含30万)以上;

(3)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申报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和运营,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交易平台企业,交易企业指主营业务为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指通过搭建网上交易洽谈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交易企业或其自身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

(4)申报企业2019、2020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

3.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

奖励项目:申报企业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

资助项目:申报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单个公共海外仓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3)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4)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5)仓储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圳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比不低于60%。

(7)申报海外仓未获得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发展成效较好的独立站项目予以资助。

支持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交易平台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开展的交易平台(不含独立站)建设、供应链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营销系统建设等。

支持标准:对项目在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费(不超过总费用的60%)、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化应用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建设优质的公共海外仓项目,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企业被商务部遴选为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项目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2个(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企业可申报1个公共海外仓资助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跨境电商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历程等总体发展情况及业务模式、发展成效、获得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包括第三方平台、独立站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0年、2021年上半年各业务板块销售额数据及同比情况等);企业品牌化发展情况(企业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化建设投入等);企业数字化应用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及建设投入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独立站项目情况介绍

独立站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业务发展情况);独立站运营情况(包括独立站运营相关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2019年、2020年销售额及效益情况等);开拓市场情况(包括独立站面向的销售国家或地区、销售产品品牌建设及独立站对品牌发展的带动提升作用等);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3)相关证明材料

A.申报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B.申报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2019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等);

C.申报独立站建设运营过程中(2019年1月1日至今)购买的第三方服务合同及付款财务凭证(如专业建站工具、广告、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服务);

D.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2021年6月)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E.申报独立站2020年11月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产品名称、成交金额、支付信息、妥投信息等);

F.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2021年6月)流量构成(广告引入流量、自然流量)情况统计(每月情况、全年汇总情况),按年、月流量转化情况统计(包括网站访客数、实际发生购买行为访客数、转化率等),流量构成和转化率相关证明材料(Google Analytics相关情况对应截图);

G.申报独立站2020年全年运营成本情况分析(包含产品成本、物流成本、营销成本、网站建设维护成本及占比情况);

H.申报独立站销售产品中自有品牌产品占比情况、自有品牌注册资料、品牌影响力介绍及品牌建设投入情况(含商标注册、产品研发设计、品牌推广等投入情况),销售其他品牌产品请提供销售授权资料;

I.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历程等总体发展情况及业务模式、发展成效、获得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交易企业说明第三方平台、独立站、自建平台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0年、2021年上半年各业务板块销售额数据及同比情况等,交易平台企业说明其平台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0年、2021年上半年GMV及同比情况等);企业品牌化发展情况(交易企业提供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化建设投入等,交易平台企业介绍其平台影响力和平台推广情况及推广投入);企业数字化应用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及建设投入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及基础、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成果及效益指标、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项目团队构成情况、项目立项及验收情况、项目实际运行情况、项目未来2年规划等主要内容;

(3)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及证明文件;

(4)项目团队人员构成表、具体岗位及其至少三个月的社保清单(需加盖社保局公章);

(5)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涉及的合同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

(6)面向国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面向境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提供合作的支付、物流、推广等第三方服务企业合作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

(7)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3.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已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企业仅需提供企业海外仓业务总体发展情况介绍)

(1)企业海外仓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自建海外仓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自建海外仓清单及面积情况、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等);海外仓运营情况(包括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近两年营业额及效益、服务企业清单、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总体货值规模、仓库使用率、库存率、周转率情况等);服务功能和成效情况(包括配套综合服务、配送覆盖国家和地区、头程物流与尾程派送建设情况、与电商平台合作情况、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情况、对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情况等,要有服务功能的详细介绍和服务企业的详细数据支撑,在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上要有典型的服务案例);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公共海外仓项目情况介绍

海外仓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仓储设施配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情况等);海外仓运营情况(包括运营面积、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近两年营业额及效益、服务企业的类型和数量、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总体货值规模、仓库使用率、库存率、周转率情况等);海外仓服务功能和成效情况(包括配套综合服务、配送覆盖国家和地区、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情况、对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情况等,要有服务功能的详细介绍和服务企业的详细数据支撑,在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上要有典型的服务案例);海外仓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3)相关证明材料

A.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海外仓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及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的股权结构图;

B.申报海外仓的购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C.申报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设备名称、数量、照片)及付款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D.申报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E.申报企业提供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出口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需提供至少一套相关业务单证及管理系统截图,如相关服务为仓库合作方提供,需提供与合作方合作协议);

F.申报海外仓服务电子商务企业清单及证明材料(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提供与服务企业的合同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提供每家服务企业至少一条收发货信息系统截图);

G.申报海外仓2020年每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截图按月提供,每月截图中显示每天业务量统计情况);

H.申报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I.申报海外仓的介绍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J.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系统截图请将系统语言切换至中文后截图;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5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7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四)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916850、0755-88916896(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25331216。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资质审查、统计数据核查、失信联合惩戒核查等)——专家评审(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项目除外)——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是否重复资助、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核定资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21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三)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四)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五)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来源:资讯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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