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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团队发现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批准了一项动议,同意了原告通过亚马逊消息系统(Amazon Messaging System)和邮箱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动议。
案件送达方式可能会直接影响卖家是否知晓涉诉及应诉、应诉的准备时间、法院缺席判决的情况,事关众多跨境电商卖家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切身利益。我们将该案件的详细信息做了一定了解,希望对广大跨境电商伙伴们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想知道更详细的信息,欢迎和我们团队取得联系。
该案件的原告HP INC. 和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L.P.(美国惠普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12家亚马逊卖家(案号23-cv-344),以外包装侵权、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等多项侵权事由,称被告在其线上网站售卖无品牌的长得像惠普独创地墨水和碳粉带有非注册商标的产品。
原告认为,只要消费者看到墨水盒上郁郁葱葱植物中的蝴蝶、XL 墨盒包装上石灰绿和黑两种对比色,以及角落带有时尚精致设计惠普圆形蓝色标志时,他们就知道墨水和碳粉来自惠普。自1939 年成立以来,惠普用八十多年发展起来的公信力、商誉和品牌标识,体现在具有相似地惠普原装墨水和碳粉包装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美国法院对于原告向被告送达有正当程序的要求,在联邦法院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之前,必须满足送达传票的程序要求。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f),可以以下列方式送达美国境外的外国实体:
(1) 通过任何国际协定的、经过合理评估的发出通知的送达手段,例如《海牙公约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件和非司法文书》授权的送达手段;
(2) 如果没有国际协定,或国际协定允许但未具体规定其他手段,则通过合理评估发出通知的方法,采取:
i. 亲自向个人提供传票和诉状的副本; 或
ii. 使用由法院办事员指定地址并寄给该个人的任何形式的邮件,而该邮件需要有签名的收据; 或
(3) 根据法院命令,以国际协定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在进行这项申请之前,原告雇了多方调查员通过线上线下并行方式调查,同时也自发地在网上进行调查,仍然不能识别部分被告的有效收件地址。法院评估后认为原告的调查似乎是合理和彻底的,原告通过邮件和亚马逊系统向被告投递文件满足正当程序要件。正如最高美国最高院要求的那样,这种送达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经过合理评估,以使有关各方了解诉讼的未决性和个体利益,并为他们提供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
本案中,卖家有共同相似点的是他们有活跃的亚马逊门面售卖他们的产品,他们使用邮箱和亚马逊消息系统和客户们进行联络互动,开展网上业务。有两家被告都回应了原告的调查员,通过邮件告知其购买的产品已经顺利投递,同时原告也能通过亚马逊信息系统联系到卖家,得到了部分被告的回应。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通过邮箱和亚马逊信息聊天系统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是被合理的评估过。
对于广大跨境电商群体来说,邮件和亚马逊消息系统是即时高效地沟通工具,能和客户保持紧密联系,可以说是电商人赖以生计的得力助手,不可能说为了逃避收到涉诉文件选择放弃使用。而且,调查员通常采用隐蔽的调查取证手段,在正常订单咨询中,根本无法分辨调查员和普通消费者身份,卖家也防不胜防。只能说,美国权利人正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方式以致成功送达境外电商卖家、主张知识产权权利并推进诉讼进程。
本案件验证了这点,在符合正当程序条件下,美国法院支持原告通过邮件和亚马逊消息系统诉讼法律文书,广大电商卖家更要注意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并且更加仔细认真的查阅收到的邮件和信息,以免错过涉诉重要信息。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请随时和我们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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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同)
(来源:世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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