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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异议与撤销实务指南:缺席风险提示及恶意拖延应对

美国商标异议撤销程序相当于一个小诉讼,程序复杂且每一步均关乎败诉风险。

近期,美国专利商标局评审与上诉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TTAB)将商标异议或撤销(无效)答辩期限由40日延长至60日。虽然给了申请人更充裕的准备时间,但缺席制度仍然严格:未按时答辩,将被视为放弃,商标申请可能因此被驳回或注册被撤销

美国商标异议与撤销实务指南:缺席风险提示及恶意拖延应对图片来源:https://www.uspto.gov/

美国商标异议与撤销实务指南:缺席风险提示及恶意拖延应对图片来源:https://www.uspto.gov/

(TTAB基于申请人缺席作出的撤销决定)

美国商标异议与撤销实务指南:缺席风险提示及恶意拖延应对图片来源:https://www.uspto.gov/

由TTAB审理的异议与撤销案件属于双方程序(Inter Partes Proceeding),在实体理由、程序设置与证据规则方面均有严格要求。除USPTO发布的《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程序手册》(TBMP)外,相关程序亦受《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中商标程序规则约束,其本质与联邦法院层级的民事诉讼程序非常接近

美标异议和撤销程序总体分为以下个阶段:请求(pleadings),证据开示(discovery),审理(trial)、陈述(briefs)、口头审理(hearing)。全程平均周期约1.5-3年,但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会因一方缺席或双方在TTAB作出判决前和解而结案。

以下将介绍TTAB评审程序中数个最关键的流程节点及常见风险提示。

证据披露会议(Discovery Conference)的强制性和重要性

在TTAB发出正式的立案通知(Notice of Institution)后,除载明答辩期限外,还会要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召开强制性的证据披露会议(Discovery Conference)。实践中,该会议通常通过电话或在线视频方式举行,因此亦被称为“电话会议”

会议需在答辩期届满后30日内召开,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至少应讨论以下内容:

1)双方主张和答辩的主要论点;

2)案件和解可能性,或尽量缩小争议范围;

3)初步披露、证据开示和质询等后续程序的安排。

这一制度的设置旨在让案件双方通过充分沟通,使案件争点更为聚焦,并推动程序顺利进行。任何一方未履行召开会议的义务,均可能面临被提起强制动议甚至败诉制裁的风险。

典型案例:对方拒不配合导致缺席败诉

1) 提交强制动议(Motion to Compel)。在“ANTO**“商标异议案中,异议人律师收到申请人的答辩后,多次联系申请人律师商定电话会议的时间。然而,经过一番邮件联系和提醒,对方要么不予回应,要么回复邮件后就拒绝配合确定具体会议时间。眼见规定召开会议的期限已到,对方消极的态度严重影响案件进展,最终,异议人律师决定向TTAB提交强制动议(Motion to Compel)

经审理,TTAB审查员批准动议,指定双方召开会议的具体日期和会议方式

美国商标异议与撤销实务指南:缺席风险提示及恶意拖延应对图片来源:https://www.uspto.gov/

2) 然而,申请人依然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议。面对该情形,TTAB准备作出缺席判决,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应于30日内回应。申请人最终未作答,商标因此因缺席被裁定驳回,申请失效。

美国商标异议与撤销实务指南:缺席风险提示及恶意拖延应对图片来源:https://www.uspto.gov/

证据开示(Discovery)的重要性与恶意拖延应对

在电话会议完成后,案件即进入核心程序——证据开示(Discovery),包括:前期的初步披露(Initial Disclosure),以及双方后续进行的书面质询(Interrogatories)、材料提供请求(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承认请求(Requests for Admissions)、庭外取证(Deposition)等其他开示手段。

当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请求后,对方须在收到后30日内作出答复,整个过程中双方可进行多轮请求和答复。

证据开示环节是双方当事人呈现其主张和理由、收集材料的关键步骤,但整个程序耗时长、费用高,容易出现其中一方不配合,导致案件拖延,浪费双方资源,并严重影响另一方权益。

实践中常见不配合的情况包括:

l   拒绝正面答复(以保密或无关等理由滥用性驳回);

l   反复提交形式性反对意见,拖延进程;

l   采用模板化、空泛式答复;

l   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有何应对措施?

关于披露的内容、范围、形式等具体细节,如双方有问题,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则可向委员会动议主张诉求

善用“证据开示缺陷信函”(Discovery Deficiency Letter)

遇到对方未明确、全面答复请求内容,或提供证据材料有缺失遗漏等情形,属于相对简单、易解决的问题,可优先采取向对方发送缺陷函的方式,明确指出答复中的缺陷,积极与对方沟通,请求完善开示过程中的答复或提供相应证据文件,推进证据开示以及下一步程序。

缺陷信函能以成本更低、形式更温和的方式促使对方补正,并有助于在后续强制动议中展示己方善意与合理性

必要时提起强制动议(Motion to Compel)

若双方通过缺陷信函、友好沟通的方式未能解决问题,可考虑以强制动议方式,向TTAB请求强制对方进行答复或提供证据文件

同样地,若对方仍不遵守官方强制命令,则可能面临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的严厉后果。

上述关于商标异议或撤销中的各项措施,须因应具体案件不同情形,作出策略性选择,并严格遵守TTAB规定的期限、送达方式、提交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遇到此类案件问题,建议寻求熟悉TTAB程序的专业代理支持,确保完整行权,最大程度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封面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跨境知产说)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转载,转载需经原作者授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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