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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干货!跨境出货货损如何索赔?

货物损失按原因分为一般货物损失和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两类。其中,一般货物损失还可分为多方联运货物损失和水运运货损失。

科普干货!跨境出货货损如何索赔?

海上保险索赔主要涉及代位权是否已取得、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损失产生的原因、货物损失额的认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认定等争议。但成功索赔决不容易,认识和整理其中常见的争议点有助于提高索赔效果的预判,指导具体的索赔和索赔安排。

向谁索赔?

货物损失按原因分为一般货物损失和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两类。其中,一般货物损失还可分为多方联运货物损失和水运运货损失。

01、一般货物损失的索赔对象

a.水路货物运输一般通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如果判断承运人实力充足,则通知承运人即可,没有必要同时通知实际承运人,这样就不需要增加抗辩的力量,如果承运人实力不清楚,那么就需要同时通知实际承运人,增加实现债权的概率。尽量避免只告实际的承运人。

b.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首先根据合同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合同进行判断。若合同内容不是代理,那么合同对方是承运人,如果没有合同。则根据运输的情况确定承运人,船舶上存在航次租船的,航次租船的承租人是承运人;若船舶上存在光船租赁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否则,船舶的所有人是实际承运人;挂靠情形下,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并列为被告。

c.多联运时,如果在该区域发现受灾情况,则通知多联运的承运人和受灾区域的承运人。

受灾区域不明确的情况下,多承运人和各区域的承运人合作联络,水路段也同样可以联络实际的承运人。

02、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向谁报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碰撞导致的货损权利人虽然可以对本船提起违约诉讼,但本船可以主张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应区别不同情况,选择不同主体提起诉讼。

a.如果冲突是一方的责任,本船只是负责方,则只能诉诸本船,如果他的船只是负责方,则只能诉诸侵权的诉诸。

b.冲突为双方或多方责任的,同时告本船和他船,要求按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诉诸侵权。如果只申诉本船,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

c.注意,本船或其他船舶存在光船租赁并进行登记的,应选择船舶所有者和光船租赁人,特别是未申请扣除的,以及光租赁人为空壳单船公司的情况。

向哪个法院起诉?

1、一般货损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即运输合同的起始地(起始港)、目的地(目的港)、运输港、被告的居住地海事法院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管辖权。可以在考虑就近程度、熟悉程度、司法文明程度等基础上选择诉讼。

2、碰撞货损情形下,管辖法院根据诉由选择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即撞击发生地、撞击船舶最初到达的地方、加害船舶被拘留的地方、被告居住的地方、船籍港某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如以侵权起诉,可以在前述选项中,择一法院诉讼。但是,如与船舶相撞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注意该基金设立后,诉讼只能由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进行。

如多联运,海运区域冲突货物损坏,选择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情况与前述相同。

3、多联运的情况下,从被告的居住地、出发地、运输地、目的地的海事法院中,除非只告诉不是海运区域的运输人,否则同样选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如何申请的?

海上运输保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保险种类。基本险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种。一般货物险中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海上运输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恶劣天气、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等无法人为抵抗的灾害。

事故主要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包括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事故,可分为普通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事故主要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包括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事故,可分为普通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门诊风险是指偷盗、破碎、漏出、污垢、湿气、串味、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事故主要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包括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事故,可分为普通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由军事、政治和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防范这些风险的保险被称为海运保险。

海运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1.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发票到岸价(CIF价格)*发票附加率(一般附加10%)=CIF价格*110%

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超过CIF价格的110%,特殊的不会超过CIF价格的120%。

2.根据国际惯例,海运保险条款有ICC(A/B/C)三种,作为英国保险协会条款的国内公司也一般利用CIC条款为中国定制条款。

3、固定保险费率的要素如下:

货物种类,航程,包装,所用条款,投保额度,保单模式及责任限额;每一项都会影响到费率。

4.保险模式一般分为三类:单独保险,即单一货物投保保险;或按商定保险费率每月单一保险,无须申报,无保险费;以及每年单一保险,有年度结算时间,预交保险费为估计保险费的75%,不多退款。以上三种方式,费率会依次降低。

海运保险理赔原则

1.根据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内、保险赔偿金额的多少、免责额的确定、被保险人的自负责任等都是根据保险合同决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注意合理的原则。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必须及时调查、检查、定损,保险赔偿必须及时交给被保险人。

海运保险理赔相关流程

1.损失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船舶保险方面,事故在国外的,也应当通知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得知损失通知后,应当立即对保险目标损失进行调查检查。

主要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损坏的,收货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请求商检部门检查,共同查明损坏的原因、损坏的数量和程度,做好港口检查报告和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验。货物运往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装载后是否发现破损,货物到达目的地,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现破损的,收货人可以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制作联合检查报告。货物检验合格后,索赔人应据此确定货物损害责任的归属。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是保险条款的保险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因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赔偿。

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必须提供填写检验表、提单、货单、海事报告书、保险单、包装单、理货单、货物重量单等的必要文件。

3.核实保险案情。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判断原因是否为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索赔人是否有保证的利益,已审查的有关文件,如保险单、事故检查报告书、保险事故证明书、保险目标的救济和修理等。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计算,或者委托海损索赔人计算。(来源:连连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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