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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让我损失了38万的货,只能让他们赔3倍运费吗?

“这种情况我司去法院起诉有胜算吗?最高能追回多少?”

货代让我损失了38万的货,只能让他们赔3倍运费吗?

1 求助者问题

你好,Tess,遇到了难题,想向你求助。

我司去年五月进口一批0.3个方的配件,货值38万。

进口公司开出90元每公斤,运费+包税的报价进口到中国。

但是,他们把我们的货跟其他货装成柜转到台湾再进中国。没想到,在台湾扣关了。

后来得知,是他们收的其他家的货有问题给扣了。

台湾开具800万罚金,货运公司拒付放弃货物。现在只愿意付我司30000块来块赔偿。

我问了好几家货代,他们都说法律规定最高赔偿也是运费的7倍。

我找了律师谈,他们劝说我要起诉,但我总感觉他们没信心帮我追更多赔偿费。

如果真是只赔七倍,那我打官司只会亏更多钱。所以想得到您的指点。 请问这种情况我司去法院起诉有胜算吗?最高能追回多少?

谢谢!

Sophia

 2.Tess回复

求助者在起诉前需要明白以下几个法律条款:

一、法律关系是索赔的基础

当我们谈及赔偿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双方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国内的公司委托一个进出口公司进口货物,双方很明显是一个委托合同关系。

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是国内的公司,受托人的是一家进出口公司。

委托人的合同义务是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受托人的合同义务是把委托人在境外的货物进口到国内,代支付运费和关税之后,并交付给委托人。

合同中约定的“包运费包税”,本质上是指经过受托人的核算90元/每公斤已经足以包含运费和关税以及受托人的利润。

从合同的角度来讲,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受托人应当履行进口货物并交付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或者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二、《合同法》的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在合同中,谁犯了错,就得赔偿对方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标的额可以按照“假设合同顺利履行了”所获得的收益来计算。但是,赔偿损失的上限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双方的一个合理预期。

另外,对于委托合同,合同法有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邮政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基于平衡风险,我国邮政法的确对邮件的丢失、毁损有一个三倍赔偿的规定。但是,邮政法也明确指出两点:

A.邮政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告知用户。

B.邮政企业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受赔偿限制条款的约束。

此外,邮政法只能适用于邮件,或者开展快递业务的快递公司。对于一般货物进出口,如果不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邮政或快递方式运输的,仍然应当视为是一个“货物运输合同”,而不是邮政快递业服务合同。

如果是一个“运输合同”,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的约定

如前所述,合同,是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与约定。

在国际海空运中,因为面临各种不可预期的风险,船公司的货代公司一般都会通过合同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另约定。这种约定最常见的表述方法这是:

“如因XXX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的,在没有保价/保险的情况下,承运人最多赔偿货物价值的XXX倍”。

五、对本案的法律解析

前面罗列了一堆法条和法理,接下来,我们针对求助人的案件进行一下梳理:

(1)首先,我们先要找到求助人和国内的进出口公司签署的合同,合同是一切的基础。

(2)找到合同以后,我们首先要对合同做一个定性:

A.如果合同本身是一个委托合同,委托的事项是货物进口及清关,那么,求助人是完全可以要求国内的这个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赔偿的。

至于这个进出口公司和船公司/货代公司新签的是快递服务合同还是运输合同,是进出口公司和船公司/货代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求助人没有直接关系。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求助人基于委托合同向进出口公司索赔,进出口公司先行赔付求助人之后,在就自己的损失向船公司/货代公司索赔。

B.如果合同本身是一个运输合同,求助人付费让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那么求助人可以要求该进出口公司基于运输合同来赔偿。

运输合同需要考察的,是承运人是否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清楚标的物的价值。如果清楚,应当照价赔偿。如果难以证明这一点,依照合同法312条来确定。这个时候求助人的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要通过对错误的境外购买单据、支付单据、转账凭证等来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C.如果合同本身是一个邮政快递服务合同,那么确实要考虑《邮政法》的适用问题。这种情况下要注意以下几点:

a. 进出口公司是否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已经把“三倍赔偿条款”已足以引起求助人,或者求助人公司注意的方式予以告知。

b. 进出口公司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果求助人描述属实,本案是由于提供快递服务的公司在集装箱中装运的其他货物有违法行为导致货物被海关查扣的,那么很显然,提供快递服务的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权引用邮政法的三倍赔偿限制条款。

(3)如果求助人陈述属实,这批货物被海关查扣是因为集装箱内其他货物涉嫌违法的,那么,就要考查这个进出口公司在收件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适用免责条款。

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应当先行赔偿求助人,然后在再向交付问题货物的那一方索赔。

(4)法律从来没有规定“七倍范围理赔”,这只能是某些快递公司在合同里面的约定。这个约定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适用于本案?都值得商榷。

(5)由于本案涉及一系列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是建议求助人先拿着合同找专业的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度解析,然后再决定采取何种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Tess外贸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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