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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N (最惠国待遇原则)

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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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一巳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总之,《1994年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各成员方同意提供最惠国待遇,在成员方间开展贸易,加强经济往来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视的原则,并且在涉及货物贸易的所有问题上也不给予一个成员方较另一个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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