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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

基础信息
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它是为了加快港口的发展建设,特别设置的一项港口费目,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收人作为国家建设港口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港口建设费的用途:

港口建设费应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1)港口建设支出;

(2)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项目建设;

(3)专项性支出,包括代征单位分成资金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周转性借款支出等;

(4)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港口建设费收费标准: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建设的一种费用。其范围是对进出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的免征范围同货物港务费。沿海进口货物港建费免征。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标准如下: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收,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沿海港口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收,其他内河港门按2.5元计收:集装箱货物,外贸集装箱40尺每箱120元,20尺箱每箱80元,内贸按标准箱标记载重吨计收,每吨5.00元。

对国外进出口货物应按以下规定计收港口建设费:

出口国外的货物,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卸船港按每张提货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从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又装船转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或代收港口应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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